慎到,定法,商鞅(2/2)

认为道是万物发展的总规律,理是个别事物的特殊规律。

强调人必须遵循客观的规律进行活动。

在认识论方面,他提出“参验”的方法,以“功用”的实际效果检验人的言行,认为“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

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

这种把“参验”作为判别知识真伪的思想,对中国古代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家学派的法治理论对春秋战国之际进行封建化的改革以至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专制的封建国家起了重大的作用,并成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

到了西汉以后,独立的法家学派逐渐消失,其法治思想被吸收到儒学的体系中,德刑并用,成为维护地主阶级专政的有力工具。

但是,先秦法家对以后的一些唯物主义者和进步思想家仍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法布于众

法要“布之于众”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是人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并做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

(韩非子· 定法)。

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依法办事

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其权威性。法家坚决反对在“法令”之外讲仁爱、道德,韩非子明确指出:“明其法禁,察其谋计。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得,则外无死虏之祸。故存国者,非仁义也。”

韩非认为,“任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为的因素,以免“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正所谓“废常上贤则乱,舍法任智则危。故曰:上法而不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