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明代乡约治理智慧的现代落地(1/2)

——典型场景应用

明代乡约并非尘封于历史典籍的僵化制度,而是一套扎根乡土、因时因地制宜的治理方法论。从江南水乡的宗族祠堂到西南边陲的夷汉村寨,从北方边塞的防寇联保到中原腹地的教化互助,乡约以“礼法融合、多元共治”为内核,在不同地域场景中生长出适配性极强的运行模式。当现代基层治理面临城乡融合、民族共生、应急救灾等现实挑战时,明代乡约中“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的治理智慧,恰能跨越时空提供镜鉴。本节选取城乡结合部治理、民族地区基层治理、乡村应急救灾三大典型场景,以明代乡约的运行逻辑为脉络,结合古今案例的对照分析,探寻传统治理智慧的现代转化路径。

一、 城乡结合部治理——借鉴“客籍约长”机制化解新居民融入难题

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的繁荣催生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江南苏松地区、岭南广佛地区的城乡交界地带,聚集了大量来自周边州县的流民、手工业者与商人。这些“客籍”人口既无本地宗族依托,也不被纳入当地乡约体系,一度成为治理盲区——轻则因争田夺地、邻里口角引发纠纷,重则抱团滋事,扰乱地方秩序。为破解这一难题,地方官府与乡绅创造性地设立**“客籍约长”**制度,将外来人口纳入乡约治理框架,实现了“主客相安、共治共享”的治理成效。

(一) 明代“客籍约长”:以“分类治理”破解主客隔阂

明万历年间,杭州府仁和县的北新关一带,是京杭大运河上的重要商贸枢纽。随着漕运业的兴盛,来自绍兴、金华、徽州等地的船工、货商与手工业者纷纷在此定居,形成了“十里长街,半为客籍”的格局(《万历杭州府志·卷二十三·市镇》)。起初,本地乡约只覆盖土着居民,客籍人口因“非我族类”被排斥在外。他们常年漂泊,缺乏归属感,时常与土着居民发生冲突。据《仁和县志·卷十七·祥异》记载,万历十二年(1584年),就曾发生客籍染坊工人与土着布商因争夺运河支流水源械斗的事件,导致三人重伤,数十间临河民房被毁,“讼牒堆积如山,县丞累月不暇”。

时任仁和县知县的聂心汤,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发现,客籍人口并非“刁顽之徒”,而是缺乏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与行为约束机制。于是,他采纳乡绅冯梦祯的建议,推行**“主客分约,共推约长”的治理方案。冯梦祯在《快雪堂集·卷四十二·与聂令论乡约书》中直言:“客民非异民,皆天子赤子也。堵不如疏,拒不如纳,当设约以联之,设长以领之。”具体而言,一是按职业与籍贯划分客籍群体**,将北新关的客籍人口分为“船工约”“货商约”“手工业约”三类,每类群体自行推选威望高、处事公正的同乡担任“客籍约长”;二是赋予客籍约长同等治理权限,客籍约长与本地乡约的“土着约长”共同参与每月朔望的乡约议事会,客籍人口的纠纷可先由客籍约长调解,调解无效再报官府;三是建立“主客互助”的乡约条款,规定土着居民需为客籍人口提供住房租赁、子女入学的便利,客籍人口则需遵守当地的乡约教化与治安规则,遇有寇盗、水灾等险情,主客需合力应对。

为了让客籍人口快速融入,仁和县的乡绅们还借鉴了“茶馆宣讲”的教化模式,在客籍人口聚集的码头、作坊附近开设茶馆,由客籍约长用乡音讲解乡约条款与朝廷律法。不同于祠堂说教的严肃刻板,茶馆宣讲更具生活化气息——约长们会结合客籍人口的日常纠纷,用“争水斗殴,害人害己”“诚信经营,财源广进”等直白话语,将礼法教化融入家长里短。同时,乡约还设立了**“客籍义仓”**,由主客双方共同出资,“土着出粮十之三,客民出粮十之七”,为遭遇困境的客籍人口提供粮食与救济(《仁和县志·卷八·仓庾》)。

这套制度推行不到三年,北新关一带的主客冲突大幅减少。据《万历杭州府志·卷二十五·政绩》记载,万历十五年(1587年),仁和县的治安案件较三年前下降了六成,“讼牒锐减,县庭寂然”,客籍人口中甚至有三人被推选为“乡约楷模”,与土着居民一同受到杭州府的表彰。聂心汤在其《政余录·卷三·乡约篇》中感慨:“民无主客,惟善是从;约无内外,惟公是守。此乃乡约之精髓也。”

无独有偶,明代北方的保定府清苑县,在处理城乡结合部的流民问题时,也采取了类似的策略。清苑县地处京师南大门,明崇祯年间,因陕北农民起义蔓延,大量流离失所的流民涌入县城周边的乡镇。据《崇祯清苑县志·卷十·民政》记载,崇祯七年(1634年),清苑县“流民聚于四郊者逾万人,剽窃之事屡有发生”。当地官府设立“流民约长”,由流民中品行端正、有生产技能者担任,负责登记流民信息、调解纠纷、组织垦荒。约长需定期向官府汇报情况,官府则为流民提供种子与农具,“每百户给牛二十头,谷种五十石”,待流民定居满三年,即可纳入正式乡约体系,享受与土着居民同等的权利。这种“渐进式融入”的治理方式,既解决了流民的生存问题,又维护了地方稳定,“终崇祯之世,清苑四郊无大寇乱”(《保定府志·卷三十一·兵防》)。

(二) 古今对照:从“客籍约长”到现代城乡结合部“新居民议事会”

明代的“客籍约长”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分类治理、赋权赋能”**的基层治理智慧——它没有将外来人口视为“治理负担”,而是通过设立专属的治理主体、搭建利益协调平台,实现了主客群体的共生共荣。这种智慧,在当代城乡结合部的治理中,依然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城乡结合部聚集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他们被称为“新居民”。这些新居民为城市发展注入了活力,但也面临融入难、维权难、归属感弱等问题。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的王江泾镇为例,该镇地处江浙两省交界处,是典型的城乡结合部,拥有纺织企业300余家,外来新居民超过5万人,占全镇总人口的40%以上。前些年,因新居民子女入学名额分配、企业劳资纠纷、邻里宅基地矛盾引发的信访事件频发,年均信访量超200件,基层治理压力巨大。

王江泾镇的治理者从明代“客籍约长”制度中汲取灵感,创新推出**“新居民议事会”**制度,构建了“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治理模式。其运行逻辑与明代的“客籍约长”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1. 推选“新居民议事代表”,赋予治理话语权:与明代客籍人口自行推选约长类似,王江泾镇按照“行业分类、地域集中”的原则,让新居民从同乡、同行中推选议事代表。这些代表既有纺织企业的技术骨干,也有农贸市场的个体工商户,还有社区网格员,他们熟悉新居民的需求,能够用“乡音”沟通,用“乡情”调解。议事代表与本地居民代表共同组成“联合议事会”,参与镇里的民生决策,比如学校招生名额分配、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社区治安管理等。仅2023年,联合议事会就审议通过了新居民子女入学补贴、工业园区公共食堂建设等12项民生提案。

2. 搭建“新居民服务平台”,破解融入难题:借鉴明代“客籍义仓”与茶馆宣讲的经验,王江泾镇设立了“新居民服务中心”,提供就业指导、子女入学、法律援助、文化活动等一站式服务。中心还开设了“乡音讲堂”,邀请新居民议事代表用四川话、河南话等方言讲解当地的村规民约、《民法典》相关条款,同时组织“新老居民结对”活动,让本地居民带领新居民熟悉社区环境、参与志愿服务。此外,镇里还设立了“新居民互助基金”,由政府、企业、新老居民共同出资,截至2024年,基金累计帮扶困难新居民家庭300余户。

3. 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实现源头治理:明代客籍约长的核心职责之一是调解纠纷,王江泾镇则在此基础上,组建了**“新居民调解工作室”**,由议事代表中的法律从业者、退休干部担任调解员。调解工作室实行“乡音调解”“行业调解”,针对纺织企业劳资纠纷、邻里排水矛盾等常见问题,制定了专门的调解流程。调解结果不仅要双方签字确认,还要报送镇司法所备案,形成“调解—备案—回访”的闭环管理。这与明代乡约调解纠纷后报官府备案的制度,有着一脉相承的治理逻辑。2023年,该镇新居民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8%,信访量同比下降65%。

如今的王江泾镇,新老居民和睦相处,信访量较十年前下降了70%以上。新居民议事代表还牵头成立了“新居民志愿服务队”,在疫情防控、防汛救灾、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正是对明代“主客相安”治理智慧的现代转化——从“管理”到“治理”,从“排斥”到“接纳”,关键在于赋予新居民话语权,搭建共生共荣的治理平台。

(三) 治理启示:以“赋权”打破身份壁垒,实现多元共治

明代“客籍约长”与当代“新居民议事会”的对照,揭示了城乡结合部治理的核心密码:身份壁垒是融入的最大障碍,赋权赋能是破解难题的关键路径。

明代的客籍人口与当代的新居民,都曾因“外来者”的身份被排斥在治理体系之外。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并非依靠官府的强制管控,而是通过设立专属的治理主体,让他们从“被管理者”转变为“治理参与者”。明代的客籍约长、当代的新居民议事代表,都是连接外来人口与地方政府的桥梁——他们既了解外来人口的需求,又熟悉地方的治理规则,能够在两者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

此外,分类治理是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手段。明代按职业、籍贯划分客籍群体,当代按行业、地域推选新居民代表,都是基于“人以群分”的社会规律,让治理更具针对性。不同群体的需求不同,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应有所差异——船工关注的是码头治安与运费结算,手工业者关注的是作坊用地与技术培训,新居民关注的是子女入学与劳资纠纷。只有精准把握不同群体的需求,才能实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治理效果。

二、 民族地区基层治理——延续“汉夷共约”思路打造多元共治模式

明代是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的重要时期,西南地区的云南、贵州、四川等地,聚居着苗、瑶、彝、白等多个少数民族。明初,这些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土司拥有高度的自治权,与中央王朝的关系时紧时松。明中后期,朝廷推行“改土归流”政策,试图以流官取代土司,加强中央集权。但在改土归流的过程中,汉夷之间的文化差异、利益冲突引发了诸多矛盾。为化解这些矛盾,地方官府与乡绅创造性地推行**“汉夷共约”**制度,让汉族乡绅与少数民族头人共同制定乡约条款,实现了“礼法同治、汉夷共生”的治理成效。

(一) 明代“汉夷共约”:以“文化包容”化解民族隔阂

明万历年间,播州(今贵州遵义)爆发了杨应龙叛乱。叛乱平定后,朝廷在播州推行改土归流,设立遵义府与平越府,大量汉族移民涌入此地。汉族移民带来了先进的农耕技术,也与当地的苗族、仡佬族等少数民族因土地、水源等问题发生冲突。据《遵义府志·卷三十四·兵燹》记载,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遵义府桐梓县的汉族移民与苗族群众因争夺娄山关下的山林土地引发械斗,导致数十人伤亡,“苗寨焚毁过半,汉民亦有流离”。时任遵义府知府的孙敏政意识到,单纯依靠武力镇压无法解决问题,必须找到一种能够兼顾汉夷双方利益的治理方式。

孙敏政走访了桐梓县的苗寨与汉村,发现当地的苗族头人在群众中威望极高,而汉族乡绅则熟悉朝廷律法。于是,他提出**“汉夷共约,共治地方”**的方案,邀请苗族头人“寨老”与汉族乡绅共同商议,制定了《桐梓县汉夷乡约》。这份乡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既吸收了汉族乡约的“礼法教化”内容,又尊重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其文本被完整收录于《遵义府志·卷十八·艺文》中:

1. 尊重民族习俗,融入乡约条款:乡约明确规定,“苗民婚丧嫁娶,依其旧俗,用牛角酒、跳月舞,汉民不得干涉”;“苗民祭祀山神、树神,各寨不得阻拦,所需牲醴,听其自备”。同时,针对苗族群众“重口头约定、轻文字契约”的特点,乡约不仅有汉文文字版本,还由寨老用苗语传唱,“编为歌谣,令童子旦夕诵之”,让不识汉字的苗族群众也能知晓乡约内容。

2. 兼顾双方利益,化解资源纠纷:针对土地、水源等核心利益冲突,乡约规定,“汉民开垦荒地,需经寨老踏勘,确系无主之地,方许耕种,不得侵占苗民祖地”;“河流水源,汉夷共享,按田亩多寡分配,不得筑坝独占”。为确保条款的执行,乡约设立了**“汉夷约长”**,由汉族乡绅与苗族寨老各推选一人担任,共同负责调解纠纷、宣讲乡约,“每月一会,议事于娄山关下之永安寺”。

3. 推行互助共济,促进民族融合:乡约规定,“遇有灾荒,汉夷村寨需互相接济,汉民出粮,苗民出兽肉,不得坐视不救”;“汉民教苗民耕种之法、纺织之技,苗民教汉民狩猎之技、采药之方”。此外,乡约还设立了“汉夷义学”,招收汉夷子弟共同入学,“聘汉儒教经书,聘苗老教苗语,生徒无分汉夷,一律平等”(《桐梓县志·卷十·学校》)。

《桐梓县汉夷乡约》推行后,桐梓县的汉夷冲突大幅减少。据《贵州通志·卷五·民生》记载,万历四十年(1612年),桐梓县的治安案件较两年前下降了八成,“汉夷相安,夜不闭户”,汉夷群众还合力修建了一条灌溉水渠,解决了周边村寨的农田灌溉问题。孙敏政在其《遵义治略·卷二·抚夷篇》中写道:“汉夷之民,皆为赤子。约以同心,则无隔阂之患;治以同理,则有共生之福。”

在云南大理,明代的“汉夷共约”则呈现出另一种形态。大理白族聚居区,早在南诏、大理国时期就形成了独特的“村规民约”文化。明洪武年间,明军平定大理后,并未强行推行汉族乡约,而是将汉族乡约的“教化”内容与白族的“乡规民约”相结合,形成了**“汉白共约”**。据《大理府志·卷二十一·风俗》记载,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大理知府周能与白族“耆老”共同制定《大理府汉白乡约》,将白族的“乡老会”与汉族的“乡约局”合并,由白族头人与汉族乡绅共同主持。乡约条款既包含“孝顺父母、和睦邻里”的儒家伦理,也包含“保护洱海、禁止滥伐苍山树木”的生态规则,还保留了白族“三月街”“绕三灵”等传统节日的相关规定,“三月街开市之日,官府免征商税,汉白各族自由贸易,不得强买强卖”。这种“文化融合”的乡约模式,让大理地区的汉白民族和谐共处,成为明代民族地区治理的典范,“终明之世,大理无民族之乱”。

(二) 古今对照:从“汉夷共约”到现代民族地区“多元共治”

明代的“汉夷共约”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文化包容、利益共享”**的民族治理智慧——它没有强行推行单一的文化标准,而是在尊重各民族习俗的基础上,搭建了一个利益协调与文化交流的平台。这种智慧,在当代民族地区的基层治理中,依然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以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的永宁镇为例,该镇地处川滇交界处,聚居着纳西族、彝族、摩梭人等多个民族,是典型的多民族聚居区。前些年,因草场承包界限划分、宗教信仰活动场地、传统节庆习俗差异等问题,各民族之间时常发生矛盾,年均调处民族纠纷超50起。永宁镇的治理者从明代“汉夷共约”中汲取灵感,创新推出**“多民族议事会”**制度,构建了“各民族共同参与、共同决策、共同受益”的多元共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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