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唐代两类土地制度的古今呼应(1/2)

唐代永业田与口分田的“公私属性分野”“权利边界管控”“有限流转规则”,并非孤立的古代制度设计。其蕴含的“兼顾制度刚性与民生弹性”“平衡公权治理与私权保护”等核心逻辑,与当代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形成跨越千年的历史呼应。

这种呼应并非简单的制度复刻,而是基于土地作为“国之根本、民之命脉”的核心属性,在不同历史语境下形成的治理智慧传承与创新。本节将从权利属性、流转规则、保障功能三个核心维度,结合唐代吐鲁番、敦煌文书判例中的实践细节与当代土地制度的法律条文、司法案例,深度解析二者的古今关联。

既挖掘唐代制度“礼法合一”“刚柔并济”的实践智慧对当代的历史启示,也通过现代法治视角反观传统制度的局限性与适应性,为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提供兼具历史厚度与现实可行性的镜鉴,助力构建更契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治理体系。

一、权利属性的古今对照:公权框架下的私权保障逻辑

唐代均田制下,永业田与口分田虽分属“私权主导”与“公权主导”的二元结构,但均未脱离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根本框架。唐代“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国有制本质,决定了两类土地的权利行使必须服从国家“均平土地、稳定赋税、维护秩序”的治理需求。

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同样建立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公权基础上,农户享有的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权派生的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核心权利的行使需符合国家农业政策、土地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等公权约束。

二者共同形成“公权底色+私权赋能”的权利结构,既坚守了土地资源的公共属性,又充分保障了个体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公”与“私”的动态平衡。

(一)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私融合”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331条至第340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其“公私融合”的属性体现在制度设计的方方面面,与唐代永业田、口分田的权利属性形成清晰呼应:

1. 公权约束层面:与唐代口分田的公权属性一脉相承

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权约束,核心是通过法律与政策划定权利行使的边界,确保土地资源服务于国家整体利益与社会公共需求,这与唐代口分田“公权管控”的核心特征高度契合。

- 土地用途管制的刚性约束:《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明确规定“承包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严禁将耕地、草地、林地等承包地转为建设用地或用于非农经营。这一规定与唐代口分田“不得私卖、不得典押”的禁令本质一致——唐代通过禁止口分田私权处分,防止国家按“计口授田”分配的公共土地资源流失,保障均田制的“均平”核心;当代通过用途管制,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二者均以公权约束维护土地资源的核心功能。

- 承包期限的法定固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对于广大农民而言,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土地仍是最稳定的生产资料与生活来源——通过耕种承包地,农户可获得粮食、蔬菜等基本生活物资,实现“自给自足”;即便外出务工,承包地也可通过流转获得稳定的流转收益,或由家人耕种维持基本生活,成为农民“进退有据”的保障。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农村承包地流转面积达5.95亿亩,流转率达46.7%,大量外出务工农民通过流转承包地获得了稳定的财产性收入,这正是承包地生存保障功能的现代化体现。

此外,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通过“承包期长久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等政策,进一步强化了生存保障的稳定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这种稳定的承包关系,确保了农户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与依赖,使承包地成为农户“终身保障”与“代际传承”的核心资源,与唐代口分田“终身受田、代际循环”的保障逻辑一致。

(二)秩序稳定功能的古今共识

土地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土地纠纷是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根源。唐代与当代的土地制度,均通过明确土地权利边界、规范流转行为、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将土地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了“以制度稳秩序”的治理目标,这是古今土地制度的核心共识之一。

1. 唐代均田制的秩序稳定功能:明确边界,化解纠纷

唐代均田制通过明确永业田与口分田的权利边界、流转规则与继承制度,为土地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有效减少了土地纠纷的发生;同时,通过官府主导的纠纷审理机制,及时化解已发生的纠纷,避免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权利边界方面,唐代通过户籍手实、土地登记册等法定凭证,明确记载每块土地的属性(永业田或口分田)、权属人、四至边界、面积等核心信息,使土地权利归属清晰可辨。吐鲁番出土的“唐开元年间土地登记册”(73tam509:8\/2号文书)中,对每块土地的记载均详细到“东至张三家、西至渠、南至道、北至李四家”,并标注“永”或“口”字样区分土地属性,这种精细化的登记制度,从源头上减少了“权属不清”引发的纠纷。

在纠纷解决方面,唐代建立了“乡里调解—县司审理—州府复核”的三级纠纷解决机制。土地纠纷发生后,首先由里正进行调解,里正作为基层行政官员,熟悉当地土地情况与民情,能够快速化解简单纠纷;若调解无效,可向县司提起诉讼,县司依据《唐律疏议》《田令》及户籍手实、契约等证据进行审理,作出公正判决;若当事人对县司判决不服,可向州府提起上诉,州府进行复核,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吐鲁番、敦煌出土的土地纠纷案卷显示,唐代官府审理土地纠纷时,始终以法定凭证为核心证据,以律文规定为裁判依据,判决结果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与执行力,能够有效化解矛盾。例如,敦煌出土的“唐开元十八年沙州慈惠乡永业田交易案卷”(s.3413号文书)中,刘敏以“永业田为家族共有”为由起诉兄长刘感,要求确认交易无效。县司通过核查户籍手实,确认刘感与刘敏已分户,案涉永业田为刘感个人财产,遂驳回刘敏的诉讼请求,并对其无理诉讼进行惩戒。这一判决既维护了合法交易的有效性,又通过明确权利边界,避免了家族内部因土地纠纷引发的矛盾激化,体现了均田制的秩序稳定功能。

2. 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秩序稳定功能:规范规则,化解矛盾

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通过明确承包期限、规范流转规则、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了农村土地矛盾,维护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唐代均田制的秩序稳定功能一脉相承,且在制度设计上更为完善、高效。

在权利规范方面,《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行使、流转、继承等规则,形成了完整的权利规范体系。例如,明确承包地的分配原则、承包期限、流转条件与程序、继承规则等,使农户的土地权利行使有法可依,减少了因“规则模糊”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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