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唐代两类土地制度的古今呼应(2/2)

同时,国家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截至2020年底,全国完成确权登记面积15.42亿亩,颁发经营权证书4.6亿份,实现了“承包地确权、证书到手、农民放心”,从源头上厘清了土地权利归属,减少了权属纠纷。

在纠纷解决方面,当代建立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解决途径:

- 协商与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3条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组织,熟悉农村情况,能够快速调解简单纠纷,避免矛盾升级,与唐代“里正调解”的功能一致。

- 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机构,仲裁程序简便、高效、免费,能够快速化解纠纷,是当代土地纠纷解决的核心渠道之一。

- 诉讼:对于仲裁不服或不愿仲裁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人民法院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确权登记证书、流转合同等为证据,作出公正判决,确保纠纷得到最终解决。

近年来,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年均受理纠纷近20万件,调解成功率保持在60%以上,仲裁结案率保持在90%以上,大量土地纠纷通过多元化机制得到有效化解,避免了因土地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充分体现了当代土地制度的秩序稳定功能。

(三)发展赋能功能的古今升级

土地不仅是生存保障的基础,更是经济发展的核心资源。唐代永业田与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均通过赋予土地权利一定的流转空间,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农业经济发展赋能。从唐代“家族内部传承”到当代“市场化流转”,土地制度的发展赋能功能不断升级,适应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发展需求。

1. 唐代永业田的发展赋能功能:家族传承与有限流转

唐代永业田“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的属性,使其成为家族财富的核心载体,通过家族内部传承,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代际延续与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同时,有限的流转空间也为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了可能,成为古代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支撑。

在家族传承方面,永业田作为“家产”,可由子孙世代继承,无需被官府收回重配。这种传承制度确保了家族土地资源的稳定性,使农户能够对土地进行长期投入——如改良土壤、修建水利设施等,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吐鲁番出土的“唐贞元三年西州前庭县永业田继承案卷”(75tam239:15号文书)中,张达去世后,其20亩永业田由儿子张忠合法继承,张忠可继续耕种该土地,并进行长期投入,这正是永业田传承功能的体现。通过家族传承,土地资源得以在代际间延续,农业生产技术也随之传承,促进了古代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

在有限流转方面,永业田允许“家贫供葬”“狭乡徙宽乡有剩田”等场景下的流转,使土地资源能够从“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农户手中流向“急需或高效利用”的农户手中,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例如,狭乡农户迁往宽乡后,将原有的永业田出售给本地缺乏土地的农户,既解决了迁徙农户的资金需求,又满足了本地农户的土地需求,提高了土地的整体利用效率。敦煌文书中记载的多起永业田交易案例显示,流转后的土地大多被用于农业耕种,且耕种效率明显提高,这正是永业田发展赋能功能的实践体现。

2. 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赋能功能:市场化流转与农业现代化

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赋能功能,在继承唐代“有限流转”逻辑的基础上,实现了质的升级——通过市场化流转,推动土地资源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促进了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经营,为农业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传统的“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模式已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土地碎片化、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日益突出。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通过赋予农户流转自主权,鼓励农户将承包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了土地资源的规模化配置。

截至2022年底,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超过390万个,其中家庭农场307.8万个,农民合作社222.2万个,这些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土地,实现了规模化耕种、集约化管理,大幅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例如,某家庭农场通过流转1000亩耕地,采用机械化耕种、标准化管理模式,粮食亩产较传统小规模经营提高20%以上,生产成本降低30%以上,充分体现了规模化经营的优势。

除规模化经营外,土地流转还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技术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土地,能够集中力量发展特色农业、高效农业、生态农业等,推动农业产业结构从“以粮食种植为主”向“粮经饲统筹、种养加结合”的多元化结构转变;同时,新型经营主体更愿意投入资金引进先进农业技术、改良品种、建设农业基础设施,推动农业技术创新与推广,促进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升。例如,某农民合作社通过流转500亩土地,发展设施农业,种植高端蔬菜与水果,采用滴灌、物联网监测等先进技术,产品附加值大幅提高,带动了周边农户增收致富。

此外,土地流转还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优化配置与农民收入的多元化。农户将承包地流转后,可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外出务工或从事非农产业,获得工资性收入;同时,流转土地还可获得稳定的财产性收入,实现了“土地流转有租金、务工就业有薪金、入股分红有股金”的多元收入格局。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占比41.9%,财产性收入占比2.5%,土地流转已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之一,这正是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赋能功能的核心体现。

本节结语

唐代永业田与口分田制度,与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虽处于不同历史时期,面临不同的社会背景、经济形态与治理需求,但二者在核心逻辑上形成了深刻的古今呼应:在权利属性上,均坚持“公权底色+私权赋能”的结构,确保土地资源的公共属性与私人权益的平衡,既守住了土地制度的核心底线,又激发了个体的生产积极性;在流转规则上,均遵循“法定边界+合规程序”的逻辑,通过明确流转条件、规范流转程序、设定禁止性规定,实现了土地资源的有序流转与制度秩序的稳定,既保障了权利自由,又防范了流转风险;在保障功能上,均坚守“民生为本+秩序稳定”的价值,以土地制度为基础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既为民众提供了基本的生存保障,又为农业经济发展赋能。

唐代制度的实践智慧为当代提供了重要启示:土地制度的设计必须兼顾“刚性约束”与“弹性空间”,既要通过公权管控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土地公有制等核心底线,又要通过私权赋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与生产经营自主权;既要通过明确规则规范土地流转,又要为流转创新预留合理空间;既要传承“礼法合一”“刚柔并济”的治理思维,又要适应时代发展需求,不断完善制度设计。

而当代制度对唐代制度的发展与超越,则体现了土地治理理念的进步——从唐代“国家主导的均田分配”到当代“市场导向的自主流转”,从“家族传承的财富保障”到“市场化的发展赋能”,从“官府主导的纠纷解决”到“多元化的矛盾化解”,土地制度始终随时代发展不断完善,但其“以土地安民生、以制度稳社会”的核心价值,跨越千年而未曾改变。

两类制度的古今呼应,不仅展现了中国土地治理的历史连续性与制度智慧,更为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历史镜鉴:未来的制度优化,可继续借鉴唐代“区分土地类型、分类管控”的治理思路,进一步细化承包地的权利边界与流转规则,兼顾不同地区、不同农户的差异化需求;可借鉴唐代“备案登记+基层监督”的程序设计,进一步简化流转程序、强化流转监管,确保流转行为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可借鉴唐代“礼法合一”的平衡思维,在坚守公权底线的同时,进一步释放私权活力,在保障基本民生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发展赋能功能,让土地制度既成为农村稳定的“压舱石”,又成为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助推器”。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时代背景下,深入挖掘唐代土地制度的实践智慧,结合当代中国的现实国情,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对于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唯有坚持历史传承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才能构建出更契合中国国情、更适应时代需求的土地治理体系,让土地这一“国之根本、民之命脉”在新时代焕发出更强的生机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