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2章 被污染的河流与重生的称量(1/2)

第一百七十二章:被污染的河流与重生的称量

市中院刑事审判庭的空气里,仿佛还漂浮着一股若有似无的腥臭味。赵桐权走上审判长席时,目光落在被告席上那个穿着西装的男人身上——林茂才,五十六岁,头发稀疏,脸上带着长期熬夜留下的灰败,眼神里没有太多情绪,仿佛眼前的审判与自己无关。这场景让赵桐权的指尖微微收紧,“上一世”他曾审理过一起类似的污染环境案,化工厂老板因偷排污水被判刑,他当时只盯着“超标倍数”的硬指标,却没亲眼见过被污染的河流是什么模样,直到多年后路过那片区域,看到干涸的河床上泛着诡异的绿色,才明白判决背后沉甸甸的生态代价。如今再面对林茂才,心里那杆法律的秤,多了层对“长远危害”的考量。

“被告人林茂才,公诉机关指控你于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间,指使员工将其经营的‘茂才化工有限公司’产生的含铬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本市青水河支流,造成下游12公里河道严重污染,周边3个村庄的地下水无法饮用,直接经济损失达57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后果特别严重,事实是否属实?”赵桐权的声音透过麦克风传出,清晰而凝重,带着一种穿透卷宗的重量。

林茂才微微抬了抬眼皮,声音平淡得像在说别人的事:“我承认排过水,但没他们说的那么严重。青水河本来就有污染,不能全算在我头上。”

“请公诉人出示证据。”赵桐权看向公诉席,脑海里已浮现出“上一世”的教训——污染环境案件中,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超标倍数是定罪的基础,但生态修复的难度、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这些细节往往比数字更能衡量罪行的恶劣程度。上一世那个案子,他因忽视了污染对渔业的长期破坏,判决结果虽合法,却让依赖河流生存的渔民失去了生计,如今再面对厚厚的检测报告,鼻子似乎都能闻到那股刺鼻的化学味。

公诉人吕检察官起身,将一份卷宗在桌面上磕齐,最上面是青水河的航拍图——左侧是清澈的主河道,右侧支流却泛着墨绿色,像一条腐烂的带子。“审判长,各位陪审员,经侦查查明,茂才化工主要生产镀铬配件,产生的废水含有铬、镍等重金属,其中六价铬浓度超过国家标准128倍,属于剧毒物质。”

大屏幕上随即播放一段隐蔽拍摄的视频:夜色中,一根黑色的软管从化工厂围墙下伸出,将墨绿色的废水排入一条沟渠,沟渠最终汇入青水河支流。“我们在软管上提取到与化工厂废水池相同的化学残留,且有两名员工供述,是林茂才指使他们‘晚上偷偷排,别让人看见’,并每月给他们500元‘保密费’。”

吕检察官调出环境监测数据:“2021年3月前,青水河支流的水质为3类(可用于灌溉),2023年7月检测时已降为劣5类,六价铬浓度达0.8mg\/l(国家标准为0.05mg\/l),沿岸土壤中铬含量超标47倍。周边3个村庄的水井检测显示,六价铬超标,村民被迫饮用桶装水,仅购水费用就支出120万元。”

她播放了一段村民的证言录像,画面里的老农蹲在干涸的河床边,手里捏着一把泛黑的泥土:“以前这条河能淘米洗菜,现在鱼都死光了,浇过的庄稼都长歪了……我孙子喝了井水,身上长了好多红疙瘩,医生说是重金属中毒。”

吕检察官补充道:“我们查到,林茂才曾在2019年因超标排放被环保部门处罚,却未整改,反而加装了隐蔽的排污管,属于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极深。为治理污染,政府已投入320万元建设污水处理站,预计生态完全修复需要20年,费用超过2000万元。”

辩护席上的唐律师举手,声音带着一丝谨慎:“反对!公诉人夸大了污染的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他调出茂才化工的环评报告:“该公司有合法的排污许可,只是因污水处理设备老化导致偶尔超标,并非‘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林茂才曾多次申请资金更新设备,但因疫情影响资金链断裂,实属无奈。”

唐律师播放了一段污水处理设备的照片和维修记录:“2022年5月,设备发生故障,林茂才联系了维修公司,只是维修期间为避免停产导致工人失业,才临时排放了少量废水,并非长期故意排污。”他补充道:“青水河的污染是多家企业共同造成的,不能将责任全部归咎于茂才化工。案发后,林茂才已主动出资80万元用于河道清理,有悔罪表现。”

“无奈?”吕检察官冷笑一声,调出林茂才的银行流水,“2022年5月,他在澳门赌场输掉了150万元,同期却以‘没钱’为由拒绝维修设备——这不是资金链断裂,是 priorities(优先级)出了问题。”她拿出环保部门的整改通知:“从2021年3月到2023年7月,我们共发出17份整改通知,林茂才每次都签字承诺整改,背地里却加挖了3条暗管,这是典型的‘阳奉阴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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