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章 被篡改的病历与重生的审视(1/2)
第一百七十一章:被篡改的病历与重生的审视
市中院刑事审判庭的空气里,弥漫着一股消毒水般的清冷。赵桐权走上审判长席时,目光落在被告席上那个穿着白大褂的中年男人身上——陈明远,四十九岁,头发梳理得整整齐齐,鼻梁上架着一副金丝眼镜,即使身处被告席,举手投足间仍带着几分医生的沉稳,只是镜片后的眼神,藏着一丝难以掩饰的慌乱。这场景让赵桐权的思绪微微一沉,“上一世”他曾审理过一起类似的医疗事故案,主刀医生因篡改病历被追责,他当时只盯着“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界限,却没看到那些被篡改病历影响的患者家庭,如今再面对陈明远,心里那杆法律的秤,多了层对“医者初心”的沉重考量。
“被告人陈明远,公诉机关指控你于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间,在担任本市第一医院心内科主任期间,为掩盖其对患者刘志明的诊疗过失,篡改、伪造病历资料,导致刘志明因延误治疗死亡;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回扣共计1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受贿罪,事实是否属实?”赵桐权的声音透过麦克风传出,清晰而冷静,带着一种穿透专业壁垒的锐利。
陈明远推了推眼镜,声音带着刻意维持的平静:“我没有篡改病历!刘志明的死亡是其自身病情突然恶化所致,与诊疗无关;所谓的‘回扣’,是供应商支付的学术会议赞助费,并非个人所得。”
“请公诉人出示证据。”赵桐权看向公诉席,脑海里已浮现出“上一世”的教训——医疗类犯罪往往涉及专业知识,病历的真实性、诊疗行为的合规性,这些细节的认定需要结合医学常识与法律规定,稍有疏忽就可能偏离真相。上一世那个案子,他因轻信了被告人“学术探讨”的辩解,忽视了篡改病历背后的诊疗失误,导致判决结果引发患者家属的长期申诉,如今再面对堆积如山的卷宗,心里多了层对“专业证据”的审慎拆解。
公诉人孙检察官起身,将一份卷宗在桌面上磕齐,最上面是刘志明的病历原件与复印件的对比图,红笔标注的修改痕迹触目惊心。“审判长,各位陪审员,经侦查查明,2022年11月,患者刘志明因冠心病入住市第一医院,由被告人陈明远主刀进行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术后第三天,刘志明出现胸闷、心律失常等症状,陈明远未及时安排复查,仅开具了常规药物。”
大屏幕上随即跳出心电监护记录:“11月18日凌晨3时,刘志明心率骤降至40次\/分钟,家属多次呼叫医生,陈明远直至上午9时才到达病房,此时刘志明已出现心源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中午死亡。”
孙检察官调出病历修改记录:“我们在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后台发现,陈明远在刘志明死亡后,多次登录系统,将‘术后未及时复查’改为‘患者拒绝复查’,将‘未及时到场抢救’改为‘家属阻拦治疗’,甚至伪造了一份刘志明的‘自动出院申请书’,落款日期为死亡前一天。这些修改行为,被系统日志完整记录。”
她播放了一段法医鉴定视频:“经尸检,刘志明的死亡原因是术后血管吻合口出血,未及时发现导致心包填塞,属于典型的诊疗过失。如果陈明远在术后48小时内安排超声检查,完全可以早期发现并干预,避免死亡后果。”
孙检察官补充道:“关于受贿罪,我们在陈明远的办公室搜出17张银行卡,流水显示,医疗器械供应商‘康泰公司’每月向其账户转入3至5万元,共计126万元,转账时间与该公司中标医院器械采购项目的时间完全吻合。陈明远在审讯中承认,这些钱是‘感谢费’,用于‘关照’该公司的业务。”
辩护席上的郑律师举手,声音带着专业的严谨:“反对!公诉人混淆了‘诊疗失误’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他调出冠心病诊疗指南:“冠状动脉搭桥术后血管吻合口出血的发生率约为3%,属于难以预见的并发症,并非诊疗过失。陈明远的修改行为,是因家属情绪激动,为避免纠纷进行的‘表述修正’,主观上无掩盖过失的故意。”
郑律师播放了一段医学专家的证言录像,画面里的老教授说:“根据现有资料,陈明远的手术操作符合规范,术后处理也在常规范围内,患者死亡更多与自身血管条件有关,不宜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他补充道:“所谓的‘回扣’,实为康泰公司赞助陈明远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费用,有会议邀请函和报销凭证为证,属于合法收入。”
“合法收入?”孙检察官冷笑一声,调出陈明远的出入境记录,“这些‘学术会议’期间,陈明远从未离开本市,所谓的‘参会’纯属虚构。我们还发现,康泰公司供应的心脏支架,价格比市场价高出40%,而陈明远是医院采购委员会的成员,正是他力排众议将该公司列为首选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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