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2章 被污染的河流与重生的称量(2/2)
赵桐权翻看着卷宗,注意到一个细节:青水河支流沿岸有一片湿地,是候鸟迁徙的重要中转站,污染发生后,监测到的候鸟种类从23种减少到7种,其中3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让他想起“上一世”那个案子里,被毒死的鱼虾漂满河面的场景,生态的破坏往往比经济损失更难弥补,而这种损失,很难用数字衡量。
“被告人林茂才,”赵桐权的目光落在他身上,“你声称‘设备老化’,为何在环保部门检查时,故意关闭暗管阀门,打开处理设备的循环水,制造达标排放的假象?为何在员工提出‘排污会被发现’时,你说‘环保局的人我熟,没事’?”
林茂才的喉结滚动了一下,声音低了些:“我……我是怕停产,厂里有120个工人等着发工资……那些话是随口说的,我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
“没想到?”吕检察官追问,“你大学学的是环境工程,难道不知道六价铬的毒性?你办公室的抽屉里就放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条例》,这不是无知,是明知故犯!”
唐律师沉默片刻,呈上一份由部分村民签署的谅解书:“茂才化工是当地的纳税大户,解决了不少村民的就业,这些村民念在林茂才过去对村里的帮扶(曾捐款修桥),愿意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赵桐权的指尖在“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上轻轻敲击,法律规定“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上一世”的经验告诉他,对于此类案件,量刑不仅要考虑眼前的损失,更要考虑对生态的长远危害和对公众健康的威胁。林茂才的行为无疑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但部分赔偿和谅解情节,也应在法律框架内予以考量。
“被告人林茂才,”赵桐权的声音沉稳下来,“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造成水体和土壤严重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他顿了顿,目光扫过全场:“考虑到你案发后能部分赔偿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可在法定刑内酌情从轻处罚,但不足以减轻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赵桐权拿起法槌:“被告人林茂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用于生态修复。”
法槌落下的声响在庭内回荡,林茂才的身体晃了晃,脸上第一次露出了茫然的表情,仿佛直到此刻才明白自己毁掉的是什么。旁听席上,有村民举着被污染的河水样本,大声喊道:“五年太少了!我们的河要二十年才能干净!”
赵桐权合上卷宗,窗外的阳光透过高窗照进来,落在“生态环境”几个字上,显得格外沉重。他知道,这个判决既没有纵容破坏环境的恶行,也考量了案件的具体情节,更重要的是,它向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这或许就是重生的意义,在法律的框架内,让每一次裁决都能掂量出生态的重量,让被污染的河流不仅能等来治理的机器,更能等来对生命的敬畏,哪怕修复需要漫长的二十年,至少正义的裁决已为这条河的重生,埋下了一颗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