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章 被篡改的病历与重生的审视(2/2)

她拿出一份患者家属的录音:“刘志明的妻子说,手术后第三天,她跪着求陈明远‘给老头子做个检查’,陈明远却说‘小题大做,死不了’——这就是辩护律师所说的‘常规处理’?”

赵桐权翻看着卷宗,注意到一个细节:陈明远的办公桌抽屉里,放着一本泛黄的《希波克拉底誓言》,扉页上有他刚入职时的签名:“以患者生命为最高准则”,而在这本誓言的最后几页,却贴着医疗器械的报价单,上面用红笔标注着“利润空间”。这强烈的反差,让他想起“上一世”那个医生办公室里悬挂的“救死扶伤”牌匾,背后却藏着利益输送的账本,如今再看陈明远,镜片后的冷静更像是一种职业性的伪装。

“被告人陈明远,”赵桐权的目光落在他身上,“你声称修改病历是‘表述修正’,为何在系统日志显示你修改了23处关键记录后,又删除了自己的登录痕迹?为何伪造的‘自动出院申请书’上,患者的签名与住院时的签名笔迹完全不同?”

陈明远的手指紧紧攥着白大褂的衣角,指节泛白:“我……我是怕家属闹事,想让病历‘更规范’些……签名是护士代签的,我没细看……”

“没细看?”孙检察官追问,“你作为主刀医生,连患者的签名都不核对?这不是疏忽,是故意造假!”

郑律师仍在坚持:“即使存在诊疗失误和经济问题,陈明远的行为也不构成医疗事故罪。根据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要求‘严重不负责任’,而本案更多是技术层面的争议。至于受贿罪,126万元中有89万元用于科室建设,并非个人挥霍,可酌情从轻。”

赵桐权的指尖在“医疗事故罪”与“受贿罪”的法条上轻轻敲击,法律规定“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上一世”的经验告诉他,对于此类案件,量刑不仅要考虑数额与后果,更要考虑行为对行业公信力的破坏——医生篡改病历、收受回扣,伤害的是患者对医者的信任,这种无形的危害往往比有形的损失更深远。

“被告人陈明远,”赵桐权的声音沉稳下来,“你在诊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及时处理患者的术后并发症,造成死亡后果;为掩盖过失,篡改、伪造病历,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数罪并罚。”

他顿了顿,目光扫过全场:“考虑到你并非蓄意追求患者死亡,受贿款项中有部分用于科室建设,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医疗事故罪与受贿罪均需依法惩处,体现法律对医疗行业廉洁性与规范性的维护。”

最终,赵桐权拿起法槌:“被告人陈明远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26万元,上缴国库。”

法槌落下的声响在庭内回荡,陈明远的眼镜滑到鼻尖,他望着旁听席上刘志明家属举着的“还我丈夫公道”的牌子,突然捂住脸,发出压抑的呜咽。曾经的“名医”光环,在这一刻彻底碎裂。

赵桐权合上卷宗,窗外的阳光透过高窗照进来,落在那本《希波克拉底誓言》的复印件上,“为病家谋幸福”几个字被阳光照得格外刺眼。他知道,这个判决既没有纵容医疗领域的失职与贪腐,也准确界定了罪与罚的边界,更给所有医者敲响了警钟——这或许就是重生的意义,在法律的框架内,让每一次裁决都能穿透专业的壁垒,守护最朴素的生命伦理,让白大褂上的污点,终究逃不过正义的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