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章 硝烟散尽的重生裁决(2/2)

她播放了一段群众的证言录像,画面里的大妈泣不成声:“我当时吓得腿都软了,以为今天死定了……那个女的(张莉)装钱的时候,眼睛都不眨一下,比男的还狠……”

赵桐权翻看着卷宗,注意到一个细节:刘猛在抢劫前曾多次到银行踩点,手机里存着银行的安保换班表和运钞车路线图,甚至标注了“监控盲区”的位置,这绝非临时起意,而是有预谋、有计划的暴力犯罪,与“上一世”那个冲动型抢劫犯有着本质区别。

“被告人刘猛,”赵桐权的目光锐利如刀,“你声称‘假炸药没杀伤力’,但你在银行内点燃导火索(后被群众扑灭)的行为,已足以引发大规模恐慌和踩踏,其社会危害性不亚于真炸药,这难道不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刘猛梗着脖子,眼神凶狠:“我就是想抢钱,没想杀人,是他们自己胆小。”

“没想杀人?”铁检察官拿出刘猛的审讯笔录,“你在笔录里说‘要是那个保安敢反抗,当时就砍死他’,这难道不是杀人故意?”

金律师仍在坚持:“即使罪行严重,也应保留其基本权利,根据‘少杀慎杀’的原则,建议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赵桐权的指尖在“抢劫罪加重情节”的法条上重重敲击,“上一世”的遗憾再次浮现——正是因为对累犯的“从轻”,才让更多人陷入危险。此刻他清楚地知道,对于刘猛这种屡教不改、以暴力为业、毫无悔罪之心的罪犯,只有依法严惩,才能告慰受害者,震慑潜在的犯罪者。

“被告人刘猛,”赵桐权的声音沉稳如铁,“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银行,数额特别巨大,造成一人重伤、多人轻微伤,且系累犯,具有多项加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该处死。”

他看向周平和张莉:“周平积极参与抢劫,虽未直接伤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不属于胁从犯;张莉负责劫取财物,事后潜逃并转移赃款,主观恶性较深,均应依法惩处。”

最终,赵桐权敲响法槌:“被告人刘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张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法槌声落下,刘猛猛地站起来,嘶吼着挣扎,被法警死死按住。周平瘫坐在地,眼泪混着鼻涕流下,张莉的脸瞬间惨白,眼神空洞地望着天花板。受害者席上,保安李师傅的妻子捂住嘴,泪水无声滑落,却带着一丝释然。

赵桐权合上卷宗,窗外的阳光透过玻璃照进来,落在“抢劫罪”的法条上。他知道,这个判决或许沉重,却守护了法律的底线和社会的安宁——这或许就是重生的意义,在法律的框架内,让每一次裁决都能精准打击极端犯罪,让正义的天平永远向受害者倾斜,向罪恶亮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