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章 硝烟散尽的重生裁决(1/2)

第一百六十三章:硝烟散尽的重生裁决

市中院刑事审判庭的气氛肃穆得近乎凝滞,厚重的木门关上时,带着沉闷的回响。赵桐权走上审判长席,目光如鹰隼般扫过被告席上的三个人——为首的是刀疤脸刘猛,四十岁上下,囚服掩盖不住满身的戾气,眼神里的狠劲像是淬了毒;他左手边是小个子周平,头埋得几乎抵到胸口,双手在身前剧烈颤抖;右手边是唯一的女性张莉,三十多岁,脸上没有任何表情,仿佛周遭的一切都与她无关。

这场景让赵桐权的指尖骤然收紧,卷宗上“重大抢劫银行案”几个字刺得眼睛生疼。“上一世”他曾参与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主犯因“认罪态度良好”被从轻判处死缓,却在服刑期间教唆他人越狱,再次犯下命案。那时他只注重法律条文的字面适用,未曾深究此类极端犯罪背后的人身危险性,此刻再面对刘猛,心里那杆法律的秤,多了沉甸甸的分量。

“被告人刘猛、周平、张莉,公诉机关指控你们于今年4月12日上午9时,携带自制炸药、仿真手枪及砍刀,闯入本市‘工商行滨江路支行’,以引爆炸药相威胁,抢走现金386万元,并在逃跑过程中开枪(仿真枪)拒捕,造成一名保安重伤、两名群众轻微伤,事实是否属实?”赵桐权的声音透过麦克风,在庭内荡开清晰的回音,带着一种穿透一切的威严。

刘猛突然嗤笑一声,声音沙哑:“是又咋样?要杀要剐悉听尊便,少废话。”

“请公诉人出示证据。”赵桐权看向公诉席,脑海里已翻腾起“上一世”的教训——重大抢劫案件中,犯罪手段的残忍性、造成的社会恐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远比单纯的数额更能衡量罪行的轻重。忽视这些,法律的威慑力便会打折扣,甚至可能纵容更严重的暴力犯罪。

公诉人铁检察官起身,按下遥控器,大屏幕上瞬间跳出银行内部的监控画面:画面里,刘猛戴着黑色头套,手持砍刀踹开银行玻璃门,周平举着缠满胶带的“炸药包”(后经鉴定为自制烟火装置,无实际爆炸力)大喊“都趴下!不然炸了这里!”,张莉则用布袋疯狂装填柜台里的现金,动作熟练得令人心惊。混乱中,保安李师傅试图按下警报器,被刘猛用砍刀砍中左臂,鲜血喷涌而出,溅红了旁边的点钞机。

“审判长,各位陪审员,”铁检察官的声音沉稳如铁,“监控完整记录了抢劫全过程,三被告人分工明确:刘猛负责暴力威胁,周平负责制造恐慌,张莉负责劫取财物。他们在银行内滞留12分钟,期间多次威胁‘敢动就杀人’,导致现场23名群众受到不同程度的惊吓,其中3人因踩踏造成轻微伤。”

她调出法医鉴定报告和现场勘查记录:“保安李师傅的左臂肌腱断裂,构成重伤二级,经治疗后仍留下永久性残疾,无法再从事保安工作。我们在现场提取到刘猛的指纹和周平的dna,与他们的前科信息完全匹配,张莉遗留的布袋上,还沾有柜台内的油墨,与银行使用的点钞油墨成分一致。”

铁检察官补充道:“被抢的386万元现金,除在周平住处起获的89万元外,其余均被刘猛用于购买黑市枪支和偿还赌债,张莉则用分得的62万元在邻市购买了房产,显然早有潜逃准备。更重要的是,刘猛曾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2020年刑满释放后,不到三年再次持刀抢劫,属于累犯,且其在审讯中多次扬言‘出狱后还要干票大的’,人身危险性极大。”

辩护席上,刘猛的律师金律师站起身,脸色凝重:“被告人刘猛的行为确实构成抢劫罪,但考虑到其使用的是仿真枪和假炸药,未造成死亡后果,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赃款去向,协助警方追回部分现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周平的律师立刻接话:“周平原系出租车司机,是被刘猛以家人安全相威胁才参与作案,全程未动手伤人,属于胁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张莉的律师则称,张莉是单亲母亲,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她是为了给女儿治病才一时糊涂,主观恶性较小。

“威胁家人?”铁检察官冷笑一声,调出周平的通话记录,“案发前一周,你多次与刘猛讨论‘分工细节’,甚至建议‘用假炸药比真枪更安全’,这哪里是被胁迫?张莉的女儿确实患病,但她在抢劫前三个月就已为女儿办理了医保,所谓的‘为女儿治病’不过是为自己开脱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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