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章 无证烟摊后的重生权衡(2/2)
赵桐权翻看着卷宗,注意到一个细节:台账上记录的香烟多为10元以下的平价烟,最贵的也不过20元,且销售对象多为老年人,每次购买量仅1-2包,这与“上一世”那起案件中大量批发给零售商的情况不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郭德旺,”赵桐权抬眼看向被告席,“你2020年被行政处罚时,是否被告知无证卖烟的法律后果?”
郭德旺的头垂得更低:“说了……但我想着少卖点没事,谁知道越卖越多……”
“少卖也违法。”章检察官立刻接话,但语气稍缓,“但我们核实过,其妻子的透析费用每月确实需要8000元,12万获利中,10万用于医疗,这一点可以酌情考虑。”
廖律师抓住机会:“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未销售假烟,未扰乱市场,且系初犯(上一次为行政处罚,不构成前科),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2万,郭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他恳请法庭考虑“情节特别严重”的弹性空间,结合案件特殊性从轻处罚。
赵桐权的指尖在“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解释上轻轻敲击,“上一世”他机械适用50万即“特别严重”的标准,如今却在想:法律条文是刚性的,但司法实践应兼顾天理人情。郭德旺的行为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事出有因,社会危害性有限,且已退赃、悔罪,若能从轻判处,既能体现法律威严,也能给这个家庭留条活路。
“被告人郭德旺,”赵桐权的声音沉稳有力,“你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达68万元,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但考虑到你系为家庭治病而犯罪,销售的均为正规香烟,未扰乱市场秩序,案发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他看向郭晓:“你参与运输、销售,系从犯,且刚毕业涉世未深,可从轻处罚。”
最终,赵桐权敲响法槌:“被告人郭德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郭晓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槌声落下,郭德旺愣了愣,随即朝着审判席深深鞠了一躬,泪水混着脸上的皱纹滑落。廖律师松了口气,章检察官也点了点头,认可判决兼顾了法律与情理。
赵桐权合上卷宗,窗外的阳光落在“烟草专卖法”的条文上,心里清楚,这个判决或许不是最“标准”的,却是最贴合案件实际的——这或许就是重生的意义,让法律的刚性在具体案件中多一分温度,让惩戒与挽救找到更精准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