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6章 毒瘾背后的重生审视(2/2)

她调出周明的聊天记录:“6月20日,李娜说‘没地方去’,周明回复‘来我这吧,我这儿安全’,这表明他明知对方要吸毒,仍主动提供场所,主观上是故意的。”

赵桐权翻看着卷宗,注意到一个细节:周明的房间里还放着吉他谱和未完成的曲谱手稿,上面落了层薄尘,却能看出曾经的用心。他抬眼看向周明:“被告人周明,你明知吸毒违法,为何还要容留朋友在你房间吸毒?”

周明的肩膀微微颤抖:“他们说‘吸一口能忘了痛苦’,我……我那时候太难受了,想抓住点什么……后来知道错了,已经晚了……”

“晚了不代表不能改。”何律师呈上社区戒毒中心的证明,“周明已与中心签订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协议,其母亲愿意作为担保人,监督他戒毒。考虑到他是初犯,且有明显悔罪表现,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给予缓刑,让他有机会回归正常生活。”

吕检察官回应:“容留他人吸毒是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缓刑可能会弱化法律的惩戒作用。且周明曾提供过毒品,虽未牟利,但已对吸毒行为起到了助推作用,不应轻易适用缓刑。”

赵桐权的指尖在“情节严重”的法律条文上轻轻敲击,“上一世”他曾机械套用“三次以上即情节严重”的规定,如今却在想:法律的目的是惩戒还是挽救?周明的四次容留均为朋友间偶发,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主动戒毒、悔罪深刻的情节,若能给予缓刑,配合社区戒毒,或许能让他真正回头。

“被告人周明,”赵桐权的声音沉稳而有力,“你容留他人吸毒四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他顿了顿,目光扫过全场:“但考虑到你系初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接受戒毒治疗,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容留行为未以牟利为目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综合全案情节,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但具备从轻处罚的条件。”

最终,赵桐权敲响法槌:“被告人周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内,须接受社区矫正和强制戒毒检测,禁止接触吸毒人员及涉毒场所。”

法槌声落下,周明猛地抬起头,眼里第一次有了光亮,嘴唇翕动着想说什么,最终化作两行泪。何律师松了口气,吕检察官虽有异议,但也认可判决兼顾了惩戒与挽救。

赵桐权合上卷宗,窗外的阳光透过玻璃照进来,落在周明的背影上。他知道,这个判决并非纵容,而是给了一个犯错的年轻人重新站起的机会——这或许就是重生的意义,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也能看到法条背后的人情温度,让正义不仅有力度,更有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