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章 东晋赋税(2/2)

首先是“杂调”繁多。这是东晋赋税制度中最为混乱且扰民的部分。所谓“杂调”,顾名思义,就是正税之外的各类临时性、地方性摊派,种类繁杂,数不胜数。

例如,为了满足皇室和各级官府的需求,有“赀调”,即依据民户财产(赀产)的多少来征收财物;有“塘丁税”,这是江南地区特有的税种,因江南水多,需修建塘堰以防范水旱灾害,故而征收此税,最初是“计亩收税”,后来演变成无论有无土地,但凡居住在塘堰附近的人都需缴纳的税目,甚至出现了“陂塘之税,亩收十钱”的记载;还有为了应对军事需求而征收的“军粮米”“戎杖”“装具”等,不一而足。

这些杂调往往是临时加派,一事一征,却常常演变成经常性的负担,致使百姓“力役无休,征求日重”。

其次是徭役的繁重。东晋时期,由于战争频繁,军队调动、运输粮草、修建城池宫室、治理河道等,都需要大量劳动力。因此,徭役征发十分频繁,服役期限也常常被无限延长。

当时的徭役种类多样,包括“兵役”“力役”(如筑城、修路、运粮)“匠役”(为官府手工业作坊服役)等。按照制度,男子十六岁至六十岁为正丁,需服徭役。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出现“或征发良民,使其沦为奴婢;或有人在道路上号泣,逃亡叛离”的情况。甚至出现了“冤屈滥征之家,免除徭役过多;愁苦穷困之户,役赋负担更重”的现象。

豪强士族之家的依附人口,如佃客、部曲等,往往能够凭借其主人的势力免除徭役,而普通自耕农则成为徭役的主要承担者。繁重的徭役使得农民无法安心耕种,田园荒芜,家破人亡的情况比比皆是。

除了上述主要税种和徭役外,东晋还有各种名目的“附加税”和“摊派”。例如,买卖田宅、奴婢、牛马等,要缴纳“散估”,税率为百分之四,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类似于后世的交易税。凡是有市籍的商人,要缴纳“市租”。甚至连渔民在江河湖泊捕鱼,也要缴纳“鱼税”。政府还常常以“和市”“和籴”为名,低价强行购买百姓的粮食和物资,名义上是交易,实际上是掠夺。

东晋赋役制度的繁杂苛重与混乱,根源在于其政权结构的脆弱性和士族门阀的强大。朝廷为了维持统治,不得不对士族做出妥协和让步,将赋役负担尽可能地施加在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身上。

这种竭泽而渔的政策,虽然在短期内或许能够缓解财政危机,但却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生产力,加剧了阶级矛盾和社会不公。大量自耕农不堪重负,纷纷破产,或沦为士族豪强的佃客、部曲,或弃家逃亡,成为流民。这又进一步 此举导致国家掌控的户口数量减少,财政收入来源枯竭,从而形成了恶性循环。

相较于曹魏时期曹操推行屯田制时“佃户亦可免除徭役”“田租并不算重”的政策,东晋的赋役无疑是历史的倒退。这种繁重苛刻的赋役,不仅未能使国家走向强盛,反而让东晋王朝在偏安的时光里,始终笼罩着一股腐朽与衰败的气息,最终也为其覆灭埋下了伏笔。

江南地区本就富庶,然而在这种不合理的经济制度压榨下,其发展潜力遭到严重束缚,百姓生活苦不堪言。这一切,都为后来南朝时期的经济变革与社会动荡埋下了深深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