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章 法治弛废,纲纪崩摧(1/2)

成都城破后的第三日,邓艾率军进入蜀汉宫城。在堆积如山的档案中,他发现了一卷泛黄的竹简,上面是诸葛亮亲撰的《蜀科》残篇。竹简上的字迹力透纸背,“赏不遗远,罚不阿近”八个字尤其醒目——这曾是蜀汉引以为傲的法治基石,如今却与散落的锦缎、断裂的玉圭一起,成了王朝覆灭的注脚。

司马昭在洛阳读到这卷残篇时,提笔在旁批注:“诸葛丞相立法如操斤斧,后世执斧者却化为钝刀,蜀之亡,非无法,而在法之不行也。”

蜀汉的灭亡,从来不是缺少制度设计,而是法治的弛废与纲纪的崩摧。从诸葛亮“科教严明,赏罚必信”到后主时期“法令滋彰,而巧伪滋甚”,短短数十年间,这个曾以“法治”安邦的政权,一步步沦为“有法不依、赏罚不明”的混乱之局。当规矩不再约束权力,当公正让位于私怨,亡国的种子便已深埋。

一、《蜀科》的理想与现实的裂痕

建安十九年(公元214年),刘备平定益州后,诸葛亮与法正、刘巴、李严、伊籍共同制定《蜀科》,为蜀汉的法治奠定了根基。这部法典的核心是“限权”——既约束百姓,更约束权贵。诸葛亮在《出师表》中强调“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便是《蜀科》精神的体现:哪怕是皇室宗亲、功勋旧部,违法必罚。

最典型的案例是马谡之死。建兴六年(公元228年),马谡因失守街亭被处斩,诸葛亮“为之流涕”,却仍坚持“军令如山”;同时,他自贬三级,以“用人失察”承担责任。这种“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执行力度,让《蜀科》在蜀汉初期拥有极高的权威。史载当时“蜀民感亮遗爱,虽严刑峻法,不敢怨怼”,正是因为法治的公正赢得了民心。

但《蜀科》的生命力,依赖于执法者的坚守。诸葛亮去世后,蒋琬、费祎尚能恪守“依法治蜀”的原则:蒋琬任大司马时,其弟蒋斌因“私放死囚”被弹劾,蒋琬主动将其贬为庶民;费祎执政时,宦官黄皓试图干预司法,被费祎当庭斥责“越权干政,当付有司论罪”,黄皓因此收敛多年。

裂痕的出现,始于陈祗任侍中。陈祗为迎合后主,开始“曲法徇私”:后主想为宠妃胡氏之父封侯,按《蜀科》“非功不封”的规定应驳回,陈祗却以“陛下恩宠”为由破例;黄皓的亲信违法盗卖官粮,本应处斩,陈祗却改为“杖责五十,官复原职”。这些操作看似小事,却像第一缕裂缝,让《蜀科》的权威开始松动。

到了姜维与黄皓争权时期,法治彻底沦为权力斗争的工具。姜维为排除异己,罗织罪名构陷反对北伐的官员,如将尚书令陈祗的堂弟陈裕贬为庶民,理由竟是“非议军事”;黄皓则利用司法报复政敌,曾诬陷巴郡太守罗宪“通敌”,若非刘禅昏聩中尚存一丝清醒,罗宪几乎被处死。《蜀科》中的“疑罪从无”“证据为王”等原则,早已被抛诸脑后。

二、赏罚颠倒:激励机制的全面崩塌

法治的核心是“赏罚分明”——让守法者得偿,让违法者受惩。但蜀汉晚期的赏罚体系,却陷入了“颠倒错乱”的境地:有功者不赏,有过者不罚,甚至“有功者受罚,有过者受赏”,彻底摧毁了官吏与百姓的行为准则。

先说“有功不赏”。南中督护霍弋,在景耀年间平定永昌郡少数民族叛乱,“斩首千余,稳定南疆”,按《蜀科》应“晋爵封侯”,却因未依附黄皓,仅被象征性地“赐绢百匹”;巴东太守罗宪,坚守永安抵御东吴入侵,“粮尽兵疲而不退”,战后竟被调往偏远的武陵郡,理由是“恐其功高震主”。这种“有功反遭猜忌”的氛围,让将士们“战则心寒,守则意懒”。

更严重的是“有过不罚”。阳安关守将蒋舒,开城降魏导致要塞失守,其家人按律应“连坐处死”,却因黄皓收受其贿赂,竟“免予追究”;后主的宠臣胡烈,在负责军需时“克扣粮草,中饱私囊”,导致前线士兵“饥寒交迫”,事发后仅被“贬为庶人”,不出半年又被召回宫中任侍中。这种“权贵违法不受究”的现实,让百姓对法治彻底失望,当时民间流传的歌谣“蜀法如纸,权贵如虎”,便是最直白的控诉。

最荒诞的是“赏罚颠倒”。姜维在段谷大败,“士卒死者数万,粮草损失殆尽”,按律应“革职问罪”,却因后主偏袒,反被“加督中外军事”;而反对北伐的谯周,只因上书劝谏,便被“贬为散骑常侍”,变相剥夺了参政权力。这种“以帝王喜恶定赏罚”的操作,让《蜀科》彻底沦为具文——既然守法未必得赏,违法未必受罚,谁还会把规矩放在眼里?

赏罚机制的崩塌,直接导致了“吏治腐败”。地方官员“以搜刮为能事”,如犍为太守何祗,上任后“强占民田数百亩,掠民女为妾”,却因“岁入私钱十万缴予黄皓”而官运亨通;军队将领“以保命为首要”,如沓中守将句安,在魏军进攻时“未战先降”,竟被曹魏封为“列侯”,消息传回蜀地,将士们“皆曰:‘战不如降,守不如逃’”。当“守法者吃亏,违法者得利”成为常态,整个政权的运行逻辑便已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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