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春秋决狱(2/2)
三、“德主刑辅”:经学对司法政策的价值重塑
春秋决狱的深层意义,在于以太学所传经学的“德主刑辅”思想,重塑汉代司法政策的价值导向,将教育中的“教化规矩”转化为治理中的“恤刑规矩”。太学的经学教育,始终强调“为政以德”的理念,认为治理国家的核心在于道德教化,而非严刑峻法。太学博士在讲授《论语》时,会将“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与《尚书·大禹谟》“刑期于无刑”的思想结合,向太学生传递“刑罚只是辅助手段,教化才是根本目的”的观念。《论语·为政》中“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思想,通过太学的教学活动传递给每一位经生,而春秋决狱则将这一思想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实践——它要求司法官吏在判案时,不仅要考虑法律条文,更要兼顾道德教化,通过“原心定罪”的方式,区分善恶、体恤民情,实现“刑罚得中”的治理目标。汉章帝时期,“建初四年(公元79年),诏诸儒会白虎观,讲议《五经》同异,使五官中郎将魏应承制问,侍中淳于恭奏,帝亲称制临决,如孝宣甘露石渠故事,作《白虎议奏》”(《后汉书·章帝纪》),其中专门讨论了“德刑关系”,其核心观点被系统整理为《白虎通义》,“五刑”“教化”等篇进一步将“德主刑辅”确立为国家司法的指导原则,明确提出“圣人治天下,必有刑罚何?所以佐德助治,顺天之度也”,既使经学对司法政策的影响从实践层面延伸至官方典籍层面,也强化了“德主刑辅”在国家政策中的核心地位——这一结论的形成,与太学博士长期的经学讲授及春秋决狱的实践经验密不可分。
这种“德主刑辅”的价值重塑,在对待弱势群体的案件处理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例如,汉代常有“子为父报仇”的案件,按照律法,杀人者当死,但从经学义理来看,“父为子天”,儿子为父报仇是“孝”的体现,符合儒家的伦理准则。太学在讲授《礼记·曲礼》“父之仇,弗与共戴天”时,会结合历史上的复仇案例,如伍子胥为父报仇的故事,阐释“孝”作为儒家核心伦理的重要性,这种教学内容使得太学生形成了“复仇合礼”的认知。在春秋决狱的实践中,司法官吏往往会对这类案件从轻论处,甚至赦免其罪。《后汉书·列女传》记载,酒泉女子赵娥为父报仇,杀死仇人后主动到官府自首,县令“欲解印绶去官,以全娥命”,最终朝廷“赦其罪,刊石立碑,显其门闾”。这一案例虽未直接引用《春秋》义理,但本质上遵循了春秋决狱的规矩——以“孝”的道德准则为核心,优先考虑行为背后的伦理动机,而非单纯依据律法条文定罪。类似的案例还有东汉的郅恽,他为友人报仇后“自系狱”,太守“甚贤之,不忍加诛”(《后汉书·郅恽传》),这些案例的处理方式,正是太学经学教育中“孝悌为本”思想在司法政策中的落地,它使得司法不再是冰冷的刑罚工具,而是兼具教化功能的治理手段,体现了“德主刑辅”的价值导向。
此外,春秋决狱还通过对“亲亲”“尊尊”等经学原则的应用,进一步强化了社会伦理秩序,使得司法政策与太学教育中的“等级规矩”“伦理规矩”相呼应。“亲亲”强调亲属之间的相互关爱与隐瞒,《春秋》中有“为亲者讳”的原则,即对于亲属的过错应予以隐瞒,而非揭发。太学博士在讲解《春秋·闵公元年》“齐人救邢”时,会分析《公羊传》中“为尊者讳耻,为贤者讳过,为亲者讳疾”的论述,让太学生理解“讳”的本质是维护亲属伦理与社会等级。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转化为“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正式颁布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这一诏令的颁布,标志着春秋决狱中的“亲亲”原则被正式纳入国家法律制度,而这一原则的源头,正是太学中讲授的《春秋》义理。太学生在学习《春秋》时,通过对“鲁隐公不书即位”(《春秋》因隐公为桓公摄政,为亲者讳,故不书“即位”)、“齐桓公用管仲”(《春秋》为贤者讳,故不书管仲曾射桓公之事)等案例的解读,早已理解“亲亲”“尊尊”的伦理内涵,当他们成为官吏后,自然会推动这些原则在司法政策中的落实,使得经学的伦理规矩与国家的法律制度融为一体。汉元帝时期,御史大夫贡禹曾上奏“自禹在位,数言得失,书数十上”(《汉书·贡禹传》),其中便提到“欲令近臣自诸曹侍中以上,家亡得私贩卖,与民争利,犯者辄免官削爵,不得仕宦”,其依据正是《春秋》“尊尊”原则,认为近臣应以身作则,维护等级秩序,这一建议被元帝采纳,进一步说明经学原则对司法及行政政策的双重影响。
四、规矩的延伸:春秋决狱对汉代行政政策的间接影响
春秋决狱不仅重塑了汉代的司法政策,其蕴含的经学规矩还通过司法实践,间接影响了汉代的行政政策,使得太学的教育规矩进一步渗透到国家治理的各个层面。汉代的官吏选拔制度与太学教育紧密相连,太学生通过考试可直接入仕,如“岁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补文学掌故云”(《汉书·儒林传》),而这些经生出身的官吏,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往往会以春秋决狱的“以经决事”逻辑为参照,将经学义理应用于行政决策中,形成“以经行政”的治理特色。这种治理特色的形成,既源于太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形成的“经义至上”思维,也得益于汉代统治者对经学的推崇——从汉武帝到汉章帝,多位君主亲自参与经学讨论,如甘露石渠会议、白虎观会议等,使得经学成为国家政策制定的核心依据。
例如,在地方治理中,经生出身的官吏常常以《春秋》中的“仁政”思想为指导,推行轻徭薄赋、劝课农桑的政策。太学在讲授《春秋·桓公元年》“无冰”时,会引用《公羊传》“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遂者何?生事也。大夫无遂事,此其言遂何?成使乎我也”的解读,引申出“君主应体恤民情,不随意兴役”的观点,这种观点深刻影响了经生出身的地方官吏。《后汉书·循吏列传》记载,任延为九真太守时,当地百姓“不知牛耕,民常告籴交趾,每致困乏”,任延便“令铸作田器,教之垦辟”,使得“田畴岁岁开广,百姓充给”。任延之所以推行这一政策,正是基于《春秋》中“民为邦本”的义理——《春秋》强调君主应“保民而王”,而地方官吏作为君主的代理人,自然有责任保障百姓的生计。此外,任延还“始教耕犁,其田畴岁岁开广,百姓充给。又骆越之民无嫁娶礼法,各因淫好,无适对匹,不识父子之性,夫妇之道。延乃移书属县,各使男年二十至五十,女年十五至四十,皆以年齿相配。其贫无礼娉,令长吏以下各省奉禄以赈助之”(《后汉书·循吏列传》),这些举措同样以《春秋》“礼义教化”思想为依据,与春秋决狱“以德化人”的逻辑一脉相承。这种行政决策的逻辑,与春秋决狱“原心定罪”的逻辑一脉相承,都是以经学义理为核心准则,而非单纯追求政绩或遵循行政条文。
在灾害救济政策中,经学义理的影响同样显着。汉代统治者认为,灾害的发生是“天人感应”的结果,是君主失德、政策失当的警示,这一观点源自《春秋》中的“灾异说”,而太学博士对“灾异说”的系统讲授,使得这一观念深入经生群体。太学在讲解《春秋·隐公三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时,会结合《公羊传》“何以书?记异也”的解读,以及董仲舒《春秋繁露·必仁且知》中“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谴之而不知,乃畏之以威”的论述,向太学生传递“灾害与政事相关”的认知。因此在灾害发生后,汉代统治者往往会依据《春秋》中的“灾异说”调整行政政策,如减免赋税、大赦天下、策免三公等。而这些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大多由经生出身的官吏推动——他们在太学中学习《春秋》时,已深入研究过“灾异”与“政事”的关系,如《公羊传》对日食、地震等灾异现象的解读,认为这些现象是“上天示警”,要求君主“修德省刑”。当灾害发生时,这些官吏便会引用《春秋》义理,向朝廷提出救济建议,推动行政政策的调整。例如,汉元帝永光二年(公元前42年),“连年不收,四方咸困”,丞相于定国便以《春秋》“大灾之后,必有大疫”为由,建议元帝“损膳省用,出禁钱以振元元”(《汉书·于定国传》),元帝采纳了这一建议,下诏“其令太官损膳,减乐府员,省苑马,以振困乏”(《汉书·元帝纪》)。又如,汉成帝建始三年(公元前30年),“秋,关内大雨四十余日,京师民相惊,言大水至,百姓奔走相蹂躏,老弱号呼,长安中大乱”(《汉书·成帝纪》),经生出身的博士刘向便以《春秋》“大水为阴盛阳衰之兆”为由,建议成帝“亲耕籍田,躬桑劝蚕,崇节俭,抑奢侈”,成帝随后“减乘舆厩马,损食谷马”,这些举措都体现了经学义理对灾害救济政策的指导作用。
这种“以经行政”的治理特色,本质上是春秋决狱规矩的延伸——它将“以经释法”的逻辑扩展为“以经释政”,使得太学所传的经学规矩,不仅成为司法判断的依据,更成为行政决策的指导。从太学讲堂中的《春秋》章句,到司法审判中的“原心定罪”,再到行政决策中的“仁政”“灾异”思想,汉代的教育规矩通过层层递进的方式,深度融入国家治理的各个环节,构建起一套“教育—司法—行政”相互贯通的规矩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太学扮演着“规矩源头”的角色,通过培养经生群体,将经学义理传递到社会治理的各个层面;春秋决狱则扮演着“规矩转化”的角色,将太学中的教育规矩转化为司法实践中的治理规矩;而“以经行政”则扮演着“规矩延伸”的角色,将司法领域的规矩进一步扩展到行政领域。可以说,春秋决狱正是这一体系中的关键桥梁,它使得太学的经学“传承规矩”,最终转化为国家治理的“实践规矩”,完成了教育传智与规矩落地的历史使命,也为后世“礼法合治”的治理模式奠定了基础。可以说,春秋决狱正是这一体系中的关键桥梁,它使得太学的经学“传承规矩”,最终转化为国家治理的“实践规矩”,完成了教育传智与规矩落地的历史使命——其“以经决事”的治理逻辑,既为唐代“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提供了思想雏形,成为中国古代“礼法合志”传统的重要源头,让“规矩落地”的历史意义更具延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