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经学的传递逻辑(2/2)
汉代太学的师法传递,还遵循“口耳相传,次第相授”的讲授规矩——这一规矩既源于“先秦私学的传承传统”,也与汉代“文本稀缺”的现实密切相关,其核心是“保证师法传递的连贯性与准确性”。
“口耳相传”是师法传递的“基础形式”。由于汉代“竹简笨重,抄本昂贵”,太学生难以人人拥有“师法定本”,因此博士讲授时,“以口授为主,弟子以耳听、心记、手抄为辅”。博士在讲堂上“逐句讲解经文与师说”,弟子则“伏首记录”,课后再“对照少量公共抄本(如太学藏书)校正笔记”。这种“口耳相传”的方式,要求博士“必须熟记师法文本与师说”,不得“错漏或误读”;同时要求弟子“必须专注聆听,准确记录”,否则便会导致“师法传递的偏差”。《汉书·匡衡传》记载,匡衡“少家贫,无以购书,乃从博士受《诗》,每听讲,必凝神记录,归后以柴火为灯,反复誊写,唯恐有误”,正是这种“口耳相传”规矩下,弟子学习状态的真实写照。
“次第相授”是师法传递的“层级规矩”。由于太学生人数众多(东汉时达三万余人),博士无法“一一亲授”,因此形成“高材生传低材生”的次第传递模式——博士先将“师法”传授给“弟子中的高材生”(称为“高足弟子”或“授业弟子”),再由高材生“传授给低年级弟子”(称为“转授弟子”或“受业弟子”)。《后汉书·儒林传》记载,东汉博士楼望“世传《严氏春秋》,弟子着录九千余人,望自为博士,常选高材生三十人,亲授师法,再令三十人转授其余弟子,每岁试之,以验其传法之准”。这种“次第相授”的规矩,既解决了“规模化教学”的难题,又通过“高材生把关”保证了“师法传递的准确性”——高材生因“深得博士师法”,其转授的内容更接近“官方师说”,避免了“普通弟子直接受教可能出现的理解偏差”。同时,“次第相授”还隐含着“学业等级”的规矩:只有“精通师法”的高材生,才有资格“转授他人”,这既是对高材生的“认可”,也强化了“师法传递的层级秩序”。
三、师法的官方保障:从“博士选拔”到“考试黜落”的制度约束
汉代“师法制度”之所以能成为太学经学传承的“刚性规矩”,关键在于朝廷建立了从“博士选拔”到“弟子考核”的全链条官方保障机制——通过“选官标准”确保博士“守师法”,通过“考试制度”强制弟子“传师法”,让“师法”从“教育规矩”上升为“国家制度”,具有不可违背的约束力。
(一)博士选拔:“通师法者方可为博士”的准入规矩
博士是“师法的传递核心”,因此汉代对“博士选拔”的首要标准是“精通本门师法,且能严格守之”,非“通师法者”不得为博士。这一规矩从汉武帝“置五经博士”时便已确立,此后历代相沿,成为“博士选拔的铁律”。
博士的选拔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从太学高材生中选拔”——太学生中“精通师法,经岁试、毕业试皆优”者,可被举荐为“博士候选人”,经朝廷考核(主要考核“师法掌握程度”)合格后,授予博士官;二是“从地方儒家中征召”——地方上“传承官方师法,且有盛名”的儒者,可由地方长官举荐,经朝廷“策试师法”后,任命为博士。无论哪种途径,“通师法”都是核心考核内容。
《汉书·儒林传》记载,宣帝时“欲增置《梁丘易》博士”,召集群臣商议,丞相韦贤奏曰:“梁丘贺传《易》,其师法源于丁宽,宽为田何弟子,田何乃汉初《易》学正宗,贺能严守其师法,弟子众多,可立为博士。”宣帝遂“以梁丘贺为《易》博士”。反之,若儒者“不通官方师法,或杂糅异说”,即便学识渊博,也无法成为博士。如东汉学者马融“博览群经,善解诸家义,然其学杂糅今古文,非纯守一家师法”,虽“名满天下”,却始终未被召为太学博士,核心原因便是“违背了博士选拔的‘通师法’规矩”。
除“通师法”外,博士选拔还要求“能传师法”——即不仅要“自己精通师法”,还要“善于讲授,能将师法准确传递给弟子”。《汉官仪》记载,博士选拔时,除“策试经义”外,还要“试其讲授之能”:令候选人“讲一经中某章师说”,由大臣与现任博士“听其讲解,观其是否符合师法,能否清晰传递”,“讲授合师法者方可入选”。这种“既重‘通’又重‘传’”的选拔规矩,确保了太学博士“既是师法的继承者,又是师法的传递者”,为“师法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核心人才保障”。
(二)弟子考核:“违师法者黜落”的考试规矩
如果说“博士选拔”是从“源头”保障师法,那么“弟子考核”便是从“终端”强制弟子遵守师法。汉代太学对弟子的考核(岁试与毕业试),核心标准是“是否遵循师法”,“合师法者升,违师法者黜”,以制度压力迫使弟子“严守师法,不敢偏离”。
太学的“岁试”(每年一次的考核)以“师法掌握程度”为主要内容。根据《后汉书·百官志》记载,岁试的具体方式为“射策”——博士将“师法中的核心经义”制成“策题”(写在竹简上),密封后由弟子“随机抽取作答”,答题内容必须“严格依据本门师法的解读”,不得“引用异说或擅自发挥”。博士阅卷时,“以师法为准绳”,若弟子的答案“符合师法,经义解读准确”,则“列为上第,可补郎官”;若“基本符合师法,略有小误”,则“列为中第,留级继续学习”;若“违背师法,引用异说,或经义解读错误”,则“列为下第,予以黜落(开除学籍)”。
《汉书·倪宽传》记载了一则岁试案例:倪宽“从欧阳生受《尚书》,初入太学,岁试射策,因‘误引《大戴礼》解读《尚书·尧典》,违背欧阳师法’,被列为下第,险些黜落”,后因“博士怜其勤奋,令其补为掌故(太学杂役),继续旁听学习”,倪宽“此后苦学师法,次年岁试,答题全合欧阳师说,列为上第,补廷尉文学卒史”。这一案例既体现了岁试“以师法为标准”的严格性,也说明“违背师法”是太学生的“致命过错”,即便“勤奋好学”,若不遵师法,也难以在太学立足。
太学的“毕业试”(弟子学成后的考核)则是对“师法传递能力”的最终检验。毕业试的核心内容是“让弟子讲授师法”——由博士指定“师法中的某一章节”,令弟子“模拟博士讲授,阐释经义与师说”,考核其“是否能准确传递师法,能否胜任‘次第相授’的转授任务”。若弟子“讲授合师法,能清晰传递”,则“准予毕业,授予官职”(如郎中、县令等);若“讲授违背师法,或解读不清”,则“不予毕业,继续留校学习,或遣返原籍”。《后汉书·左雄传》记载,顺帝时“太学毕业试,博士令弟子李固讲授《公羊春秋》‘大一统’之义,固讲授时‘纯守董仲舒师说,条理清晰,诸博士皆称善’,遂授议郎官”,这便是毕业试“以师法为标准”的典型例证。
无论是岁试还是毕业试,“师法”都是“核心评判依据”,这种“考核绑定师法”的规矩,让太学生从入学第一天起,便明确“学习的核心是‘守师法、传师法’”,从而自觉将“师法”内化为“学习准则”,不敢有丝毫违背。而“黜落”的惩罚机制,更以“制度威慑”强化了师法的“刚性约束”——对太学生而言,“违背师法”不仅意味着“学业失败”,更意味着“失去入仕机会”,这种“利益绑定”让师法制度的运行有了“坚实的现实基础”。
四、师法的历史意义:从“思想统一”到“制度传承”的双重价值
汉代太学的“师法制度”,作为“经学传承的核心规矩”,其历史意义远超出“教育范畴”,它既是汉代“思想统一”的关键工具,也是中国古代“官方教育制度”的重要奠基,具有“思想”与“制度”的双重价值。
从“思想统一”的角度看,师法制度通过“固定经义解读、统一文本标准”,成功将“儒家经典”转化为“官方意识形态的载体”。在汉代“疆域辽阔、人口众多、思想多元”的背景下,师法制度让“五经”的解读有了“唯一官方标准”,太学生通过“学习师法”,不仅掌握了“儒家知识”,更接受了“官方认可的价值观”(如“大一统”“忠孝节义”“天人感应”等),这些价值观通过“弟子入仕”传递到“官僚体系”,再通过“官僚行政”渗透到“社会各阶层”,最终实现了“以经学统一思想,以思想巩固统治”的政治目的。正如班固在《汉书·儒林传》中所言:“自武帝立五经博士,开弟子员,设科射策,劝以官禄,讫于元始,百有余年,传业者浸盛,支叶蕃滋,一经说至百余万言,大师众至千余人,盖禄利之路然也。”这里的“禄利之路”,本质是朝廷通过“师法制度”与“入仕绑定”,引导天下儒者“守师法、传师法”,从而实现“思想统一”的巧妙设计。
从“制度传承”的角度看,师法制度确立了“官方教育的核心范式”——即“以官方权威确立教育内容的正统性,以刚性规矩保证教育内容的稳定性”。这种范式对后世官方教育产生了深远影响:唐代国子监“以孔颖达《五经正义》为唯一官方经义标准”,宋代太学“以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为官方教材”,明清科举“以程朱理学为唯一解读准则”,本质上都是对汉代“师法制度”的延续与发展——它们都遵循“官方定标准、教育传标准、考核验标准”的逻辑,通过“固定的传承规矩”保证“官方意识形态的稳定传递”。可以说,汉代太学的“师法制度”,为中国古代“官方教育体系”奠定了“传承规矩的基石”,其“以规矩保证正统,以制度维系稳定”的核心智慧,贯穿了整个中国古代教育史。
当然,师法制度也存在“僵化、保守”的局限性——过于强调“守师法”,抑制了经学的“创新与发展”,导致东汉后期“经义解读越来越繁琐,离现实越来越远”,最终引发了“郑玄融合今古文、打破师法壁垒”的学术变革。但从汉代“构建官方教育体系、统一思想”的历史需求来看,师法制度的“刚性约束”是“必要且有效的”,它成功地将“抽象的经学”转化为“可传递、可规范、可控制的官方学问”,实现了“教育规矩”与“政治规矩”的深度融合,这正是汉代太学“经学传承”的核心制度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