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经学的传递逻辑(1/2)

——“师法”与“家法”的“传承规矩”

第一节 师法为源:官方正统的经学传递

汉代太学以“经学传承”为核心职能,而维系这一传承的根基,正是“师法”制度。所谓“师法”,并非简单的“师徒传授关系”,而是汉代官方为保证经学“正统性”与“稳定性”所确立的核心规矩——它以“官方认可的博士家法”为源头,规定太学弟子必须严格遵循本门博士的经义解读、文本传抄与讲授范式,不得擅自篡改或偏离。从本质上说,“师法”是汉代将“儒家经典”转化为“官方意识形态工具”的关键纽带,通过“固定传递路径”与“统一解读标准”,让经学从“诸子之学”升华为“治国理政的官方学问”,实现了教育规矩与政治规矩的深度绑定。

一、师法的起源:从“私学传承”到“官方定法”

“师法”的雏形,源于先秦儒家的“私学传授传统”。孔子删订六经后,其弟子“七十子之徒”各承所学,形成“传经之学”——如子夏传《诗》与《春秋》,曾子传《礼》,子思传《中庸》之学,这种“师徒间口耳相传、严守师说”的模式,便是早期“师法”的雏形。但此时的“师法”仅为“私学内部的传承习惯”,并无官方强制力,不同弟子对经义的解读仍可自由发挥,如子夏的弟子公羊高与谷梁赤,对《春秋》的解读便形成差异,衍生出《公羊传》与《谷梁传》两支,这为后世经学的“师法分歧”埋下伏笔。

真正让“师法”从“私学习惯”转变为“官方制度”的,是西汉初年的“博士官设置”与“经学立官”。汉高祖刘邦虽初轻儒学,但为“长治久安”,仍于汉二年(公元前205年)“拜叔孙通为博士,号稷嗣君”,令其制定朝仪,这是西汉“博士官”的开端。此时的博士“不限儒学,诸子百家皆有”,如文帝时“申公、韩婴皆为博士”(申公传鲁诗,韩婴传韩诗),同时期的公孙臣以“五德终始说”为博士,晁错以“刑名之学”为博士,博士的核心职能是“掌通古今,备顾问”,尚未形成“专属经学的师法体系”。

“师法”的官方化定型,始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与“置五经博士”。建元五年(公元前136年),汉武帝采纳董仲舒“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的建议,正式“置五经博士”——初设《诗》《书》《礼》《易》《春秋》五科博士,每科博士仅设一家,即《诗》立鲁诗(申公)、《书》立欧阳尚书(欧阳生)、《礼》立大戴礼(戴德)、《易》立施氏易(施雠)、《春秋》立公羊春秋(董仲舒、胡毋生)。这一举措的关键意义在于:首次以“官方诏令”确定了“经学的正统谱系”,每科博士所传授的经义、文本与解读范式,被认定为“唯一官方式法”,其他非博士系统的经学传承,皆被排除在“官方教育体系”之外。

汉武帝的“置五经博士”,为何要强调“每科仅立一家”?核心目的是为了避免“经义解读混乱”,保证“意识形态统一”。汉初以来,儒家经典因“秦火之劫”与“传抄差异”,已形成多个版本与解读分支,如《诗》有鲁、齐、韩三家,《易》有施、孟、梁丘、京氏多家,若任由这些分支并行于官方教育,必然导致“弟子不知所从,经义无所适归”,无法承担“教化百姓、统一思想”的功能。因此,“每科立一家”的本质,是通过“官方权威”为每部经典“选定唯一师法源头”,让太学的经学传承有“规矩可依”,这标志着汉代“师法制度”的正式确立。师法对“官学与私学传承边界”的划分,强化“师法是官方教育专属规矩”的属性——汉武帝确立“五经博士”与师法制度后,不仅在太学内部划定了“正统经学谱系”,更明确了“官学师法”与“私学传承”的本质区别:私学虽可传授经学(如东汉郑玄早年从私学受《京氏易》),但不得称“师法”,其文本与解读也不被纳入“官方教育体系”;只有太学博士传授的“官方认定谱系”,才是唯一合法的“师法”。这种边界划分,让“师法”成为“官学身份的标志”——太学生以“传师法”为荣,地方私学弟子若想进入官方体系,必须“弃私学之法,改从太学师法”(如《后汉书·郑玄传》记载,郑玄早年学《京氏易》《公羊春秋》等私学分支,后“西入关中,事扶风马融”,虽马融非太学博士,但马融之学源于太学《施氏易》师法,郑玄由此“接入官方师法谱系”,为其后来融合今古文奠定基础)。从此,太学博士的核心职责不仅是“授业”,更是“守师法”;太学生的核心任务不仅是“习经”,更是“传师法”,“师法”从“私学传承习惯”升华为“官方教育的核心规矩”。

二、师法的核心准则:“守一而不可变”的传递规矩

汉代太学的“师法”并非抽象概念,而是由一系列具体、严格的“传递准则”构成,这些准则渗透在“文本传抄”“经义解读”“讲授方式”三个核心环节,形成“守一而不可变”的刚性规矩,确保经学传承的“正统性”与“稳定性”。

(一)文本传抄:“一字不敢增减”的文本规矩

“师法”的基础是“文本的统一”——博士所传授的经典文本,必须严格遵循本门“师法源头”的传抄版本,弟子在抄写经书时,“一字不敢增减,一笔不敢变异”,这是师法传递的“第一准则”。

这一准则的形成,源于汉代“无印刷术,全靠手抄”的文本传播背景。由于经典文本“得之不易”且“易生讹误”,师法源头的“原始抄本”被视为“最接近圣人本意”的权威文本,称为“师法定本”。例如《欧阳尚书》的“师法定本”,可追溯至伏生所传——秦焚书时,伏生将《尚书》藏于墙壁中,汉初取出时“亡数十篇,独得二十九篇”,伏生以此“二十九篇”传授弟子欧阳生,欧阳生再传至欧阳高,代代传抄,“一字不敢改”,至汉武帝时被立为博士,这“二十九篇”的抄本便成为《欧阳尚书》的“师法定本”。太学博士讲授《尚书》时,必须以这一“定本”为依据,弟子抄写时若“多写一字、漏写一字,或改易字形”,便被视为“违背师法”,会受到“斥退”的惩罚。

《汉书·儒林传》中记载了一则典型案例:宣帝时,张山拊为《欧阳尚书》博士,其弟子郑宽中“初学《尚书》时,抄本中‘乃命羲和,钦若昊天’的‘钦’字,误写为‘钦’的异体字‘歁’”,张山拊发现后,当即“令其焚毁抄本,重新摹写师法定本”,并告诫“师法文本,乃圣人之语,一字之差,谬以千里,不可不慎”。这种“严苛的文本规矩”,看似“僵化”,实则是汉代在“文本传播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保证经学“原始面貌”不被篡改的必要手段——只有文本统一,后续的“经义解读”与“讲授传递”才有“共同基础”,师法的“正统性”才能得以维系。

(二)经义解读:“不离师说,不越藩篱”的释义规矩

师法对“注释体例”的规范——汉代师法不仅要求“解读内容合师说”,还要求“注释形式遵范式”:博士讲授经义时,需遵循“先经后文、先注后疏”的固定体例(“经”指原文,“文”指师说解读;“注”指对经文的字词解释,“疏”指对注文的进一步阐释),弟子记录与转授时,必须严格沿用这一体例,不得擅自变更。

例如《公羊春秋》师法的注释体例:先列《春秋》经文“元年,春,王正月”,再附公羊寿的“转文”(师说解读:“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最后由博士补充“注疏”(如董仲舒对“大一统”的阐释:“王者受命,制正月以统天下,令万物无不一一皆奉之以为始,故言大一统也”)。弟子抄写时,必须“经、传、注、疏”次第排列,若颠倒顺序或遗漏环节,便被视为“违师法”。《汉书·艺文志》记载,西汉太学藏书“皆按师法体例编次,经居前,传居后,注疏附于末,非此体例者,不得入太学藏书阁”,可见其规矩之严格。

如果说“文本传抄”是师法的“形”,那么“经义解读”便是师法的“神”。汉代师法制度的核心准则之一,是“弟子解读经义,必须严格遵循本门博士的‘师说’,不得擅自引申、发挥或质疑”,即“不离师说,不越藩篱”。

这里的“师说”,并非博士的“个人见解”,而是“师法源头的传承谱系”——每科博士的经义解读,都可追溯至“五经博士设立时的初代博士”,初代博士的解读又可追溯至“先秦儒家的传经之祖”,形成“清晰的师法传承脉络”。例如《公羊春秋》的“师说”,脉络为“孔子→子夏→公羊高→公羊平→公羊地→公羊敢→公羊寿→胡毋生、董仲舒”,汉武帝时董仲舒与胡毋生被立为《公羊春秋》博士,二人的经义解读便成为《公羊春秋》的“官方师说”,后续的《公羊春秋》博士,如宣帝时的严彭祖、颜安乐,必须严格遵循董、胡二人的“师说”,不得偏离。

《后汉书·儒林传》记载,东汉初年,《公羊春秋》博士李育“讲授《春秋》时,曾对‘元年,春,王正月’的解读,引用了《谷梁传》的‘以元之气,正天之端’的说法”,当即遭到其他博士的弹劾,认为其“违背公羊师说,杂糅谷梁异义,非博士所当为”,光武帝虽未罢黜李育,但令其“此后讲授,必纯守公羊师法,不得杂用他说”。这一案例清晰地体现了“师说”的“排他性”——师法的解读规矩,本质是“划定经义的边界”,让太学生的认知“限定在官方认可的框架内”,避免因“解读分歧”导致“思想混乱”,从而保证“意识形态的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汉代师法对“经义解读”的限制,并非“禁止思考”,而是“禁止偏离官方框架的思考”。博士在讲授时,会详细阐释“师说”的“微言大义”,如董仲舒讲授《公羊春秋》时,重点阐释“大一统”“天人感应”“三世说”等核心师说,弟子的任务是“理解、记忆并传递这些师说”,而非“提出新的解读”。这种“以传递为核心”的解读规矩,让太学成为“官方意识形态的复制机”,而“师法”便是这台“复制机”的“操作手册”。

(三)讲授方式:“口耳相传,次第相授”的传递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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