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乡约与宗族的“共生关系”(2/2)

三、共生效应:宋代乡村治理的合力建构

宗族与乡约的共生关系,并非简单的相互依附,而是形成了“1+1>2”的治理合力。这种合力体现在土地管理、教育传承、治安维护等多个领域,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乡村治理体系,成为宋代乡村秩序稳定的核心保障。

(一)土地管理:宗族族田与乡约规范的协同

土地是宋代乡村最核心的生产资料,土地纠纷也是乡村最主要的矛盾来源。宗族的族田与乡约的规范在土地管理中相互协同,既确保了族田的公益属性,又维护了乡村的土地秩序。

宋代宗族的族田主要用于祭祀、助学、救济等公益事业,其管理与使用往往由宗族主导,但乡约通过明确的条款,对族田的管理进行了规范,确保其公益属性不被侵占。江西婺源出土的《宋代詹氏宗族族田管理章程》显示,该宗族的族田管理由“宗族理事会”与“乡约直月”共同负责:宗族理事会负责族田的租赁、收租等日常事务,乡约直月负责记录收支情况,并在每月乡约聚会上公开账目,接受全体同约之人的监督。章程还规定,族田的收益必须用于公益事业,不得挪作私用,若有违规,乡约有权介入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种“宗族管理+乡约监督”的模式,既发挥了宗族的组织优势,又确保了族田的公益属性,避免了族田被少数人侵占。

乡约还对宗族之间的土地边界纠纷进行了有效调解,维护了乡村的土地秩序。宋代土地私有制发达,宗族之间因土地边界问题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宗族械斗。乡约组织通过实地核查、契约考证、邻里见证等方式,公正调解土地纠纷,化解矛盾。陕西渭南出土的《宋代土地边界纠纷调解案卷》显示,北宋绍圣年间,渭南某村两大宗族因一块荒地的所有权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险些引发械斗。乡约组织介入后,约正带领纠察实地测量土地,查阅了双方的土地契约,并走访了村里的老住户,最终确认荒地为公共土地,归乡约组织管理,用于村民灌溉、放牧。这一调解结果既避免了宗族械斗,又维护了乡村的公共利益,得到了双方宗族的认可。

此外,乡约还对宗族的土地流转进行了规范,防止土地兼并加剧。宋代土地兼并现象较为严重,部分大族通过购买、强占等方式,大量兼并小农户的土地,导致贫富差距扩大。乡约通过“限制土地兼并”的条款,对宗族的土地流转行为进行了约束。浙江丽水出土的《宋代丽水乡约》规定:“同约之人,不得强买强卖土地,不得兼并贫弱之家土地,违者记入恶簿,逐出乡约。”该乡约记载的一起案例显示,当地某宗族族长试图强买一户贫农的土地,贫农求助于乡约组织。约正依据乡约条款,对族长进行了劝诫,并责令其停止强买行为。最终,族长放弃了兼并计划,贫农的土地得以保全。这种约束既维护了小农户的利益,又缓解了土地兼并带来的社会矛盾,促进了乡村的稳定。

(二)教育传承:宗族义学与乡约学师的互补

教育是宋代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宗族设立的义学与乡约设置的学师在教育传承中相互互补,形成了“知识传授+道德养成”的完整教育体系,为宋代乡村培养了大量人才,也强化了乡村的伦理秩序。

宋代宗族普遍重视教育,许多宗族都设立了义学,为族中子弟提供免费教育机会。义学的师资多为族中饱学之士或聘请的外来秀才,教学内容以儒家经典为主。而乡约的学师则侧重于道德教育,通过讲解乡约条文、民间伦理,培养子弟的行为习惯。二者相互配合,实现了“知识与道德”的双重教育。蓝田吕氏宗族的义学与乡约学师制度的协同的典型案例:吕氏宗族设立的义学,由吕大临等学术大家亲自授课,教授《论语》《孟子》等儒家经典;而乡约的学师则由吕大钧兼任,负责讲解《吕氏乡约》的条文,将“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等宗旨融入日常教学。学生在学习儒家经典的同时,也接受乡约的道德教育,形成了“学经与守约并重”的教育模式。

这种教育模式在宋代其他地区也广泛存在。浙江金华出土的《宋代吕氏义学教学日志》显示,该义学的课程分为“经义”与“乡约”两大类:上午教授儒家经典,下午由乡约学师讲解乡约条文,并组织学生参与乡约的公益活动,如帮助孤寡老人、修缮乡村道路等。日志还记载,学生需背诵乡约条文,并在每月乡约聚会上进行默写,成绩优秀者将被记入善簿,获得表彰。这种“理论学习+实践体验”的教育模式,使得学生不仅掌握了知识,更养成了良好的道德品质,为其日后成为遵守乡约、维护乡村秩序的合格乡邻奠定了基础。

宗族义学与乡约学师的互补,还促进了儒家文化在乡村社会的深度传播。宋代以前,儒家文化的传播主要局限于士大夫阶层,而宋代宗族义学与乡约学师的结合,使得儒家文化能够深入民间,成为乡村的主流文化。乡约的条文以儒家伦理为核心,学师的讲解则将抽象的儒家伦理转化为通俗易懂的民间语言,使得普通乡民也能够理解和接受。而宗族义学则为乡村子弟提供了学习儒家经典的机会,培养了一批本土化的儒学人才,这些人才长大后往往成为乡约的组织者、学师或宗族的领袖,进一步推动了儒家文化与乡村治理的融合。

(三)治安维护:宗族联防与乡约联保的协同

治安是宋代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宗族的联防与乡约的联保在治安维护中相互协同,构建了“宗族内部联防+乡村整体联保”的治安体系,有效应对了盗贼、匪患等安全威胁。

宋代乡村面临着严重的盗贼、匪患问题,尤其是在偏远地区,官府的治安力量薄弱,难以有效维护乡村安全。宗族作为乡村的基层组织,通过“宗族联防”的方式,承担了部分治安责任。宗族组织族人轮流巡逻,遇盗贼则鸣锣示警,邻村宗族相互支援,形成了区域性的治安网络。而乡约则通过“联保制度”,将这种宗族联防扩大到整个乡村,形成了“同约之人,相互联保”的治安体系。

《吕氏乡约》规定:“同约之人,需相互照应,遇盗贼、匪患等紧急情况,需共同应对,不得袖手旁观。”蓝田县出土的《宋代乡约治安记录》残卷显示,北宋元符年间,蓝田某村遭遇盗贼侵扰,吕氏宗族首先发现盗贼踪迹,立即鸣锣示警。乡约组织迅速响应,约正牵头召集同约之人,包括其他宗族的村民,组成联防队伍,合力追捕盗贼。最终,盗贼被成功抓获,并移交县衙处理。这种“宗族预警+乡约组织+全民参与”的治安模式,既发挥了宗族的快速反应优势,又借助了乡约的组织协调能力,有效提升了乡村的治安水平。

乡约还对宗族联防的行为进行了规范,避免了联防过程中的滥用私刑、报复等问题。宋代部分宗族在联防过程中,为了打击盗贼,往往采取私刑,甚至报复无辜村民,引发新的矛盾。乡约通过明确的条款,对宗族联防的行为进行了约束。陕西延安出土的《宋代延安乡约》规定:“联防过程中,不得滥用私刑,不得伤害无辜,抓获盗贼后需立即移交官府,违者乡约严惩。”该乡约记载的一起案例显示,当地某宗族在联防中抓获一名疑似盗贼的村民,族长准备对其进行私刑拷问,乡约组织得知后,立即介入制止,并将该村民移交县衙处理。经县衙调查,该村民系无辜被冤枉,最终得以释放。乡约的干预既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又维护了乡村的法治秩序。

四、古今对照:宋代共生智慧的现代转化

宗族与乡约的共生关系,是宋代乡村治理的核心智慧,这种智慧跨越千年,对当代基层治理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今,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基层治理面临着“传统与现代”“自治与法治”“血缘与地缘”的多重张力。宋代“宗族为基、乡约为纲”的治理模式,为当代基层治理中“党建引领+宗族协同+村规民约”的模式提供了历史借鉴,其核心启示在于:既要尊重乡村的传统社会结构,又要融入现代治理理念,实现“传统智慧”与“现代治理”的有机结合。

(一)当代宗族的转型与积极作用的发挥

当代农村的宗族组织虽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治理主体,但仍在乡村社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如何引导宗族组织转型,发挥其积极作用,是当代基层治理面临的重要课题。宋代宗族与乡约的共生智慧启示我们,应将宗族的情感纽带、组织网络与现代村规民约的规范框架相结合,实现“传统宗族”向“现代乡贤组织”的转型。

广东潮汕地区的“宗族理事会+村规民约”模式,是对宋代共生智慧的成功转化。潮汕地区宗族势力较为强大,当地政府引导宗族成立“宗族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族中德高望重的乡贤、退休干部、企业家组成,主要负责传承优良家风、调解宗族内部纠纷、参与乡村公益事业。同时,村委会结合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习俗,制定了现代版的“村规民约”,将“孝老爱亲、邻里互助、环境保护、遵纪守法”等内容纳入其中。宗族理事会与村规民约相互配合:宗族理事会利用其情感纽带,推动村规民约在宗族内部的传播与遵守;村规民约则为宗族理事会的行为划定边界,确保其在法律框架内发挥作用。这种模式既尊重了潮汕地区的宗族传统,又融入了现代治理理念,有效化解了宗族矛盾,提升了基层治理效能。

(二)村规民约的规范化与公共性提升

当代村规民约作为乡约的现代形态,其核心功能与宋代乡约一脉相承,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内容空洞、执行不力、血缘排他”等问题。宋代乡约的“公共性”与“规范性”智慧,为当代村规民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借鉴。

浙江“千万工程”示范村安吉鲁家村的村规民约实践,体现了宋代乡约的公共性智慧。鲁家村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充分借鉴了宋代乡约“突破血缘壁垒、面向地域共同体”的理念,明确规定村规民约适用于所有村民,包括外来定居者、租户等。村规民约的内容涵盖了“垃圾分类、邻里互助、乡村旅游、生态保护”等多个领域,既符合现代乡村的发展需求,又体现了公共利益导向。为了确保村规民约的执行,鲁家村还成立了“村规民约执行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乡贤、村干部组成,负责日常监督与调解。这种“公共性导向+规范化执行”的模式,使得村规民约真正成为全体村民的共同遵循,有效提升了乡村治理水平。

(三)党建引领下的多元共治格局建构

宋代“宗族为基、乡约为纲”的治理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多元共治格局。当代基层治理应借鉴这种多元共治的理念,构建“党建引领+村委会+宗族理事会+村民代表”的多元共治格局,形成治理合力。

江西赣州的“党建+乡贤理事会+村规民约”模式,是对宋代多元共治智慧的现代发展。赣州地区充分发挥党建的引领作用,将村党支部建设与乡贤理事会、村规民约相结合:村党支部牵头成立“乡贤理事会”,吸纳宗族乡贤、退休干部、企业家等参与治理;乡贤理事会负责推动村规民约的制定与执行,调解村民纠纷,参与公益事业;村规民约则为多元共治提供了规范框架,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这种模式既坚持了党建的引领地位,又充分发挥了宗族乡贤的积极作用,实现了“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基层治理新格局。

结语:宋代共生智慧的历史价值与现代启示

宗族与乡约的共生关系,是宋代乡村治理的伟大创新,其核心价值在于:将血缘群体的情感凝聚力与地缘共同体的公共规范性相结合,构建了“私域与公域平衡、自治与法治互补”的治理体系,填补了“国法不下乡”的治理空白,实现了乡村秩序的长期稳定。从历史价值来看,这种共生模式打破了“皇权—宗族”二元对立的基层治理格局,构建了士大夫主导、乡人参与、礼法互补的第三方治理模式,为后世乡约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影响了明清两代的基层治理实践。

从现代启示来看,宋代宗族与乡约的共生智慧为当代基层治理提供了三大借鉴:一是尊重传统社会结构,充分发挥宗族、乡贤等传统力量的积极作用,实现“传统与现代”的有机融合;二是强化基层自治的公共性,突破血缘、地缘的固化壁垒,构建包容性的治理共同体;三是构建多元共治格局,通过党建引领、社会组织协同、村规民约规范,形成治理合力。在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的今天,深入挖掘宋代宗族与乡约的共生智慧,将其与现代治理理念相结合,对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新格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正如广东潮汕的“宗族理事会+村规民约”模式、浙江安吉鲁家村的公共性村规民约实践所证明的,千年前的乡治智慧,在当代依然能够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