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春秋决狱(1/2)

——经学对政策的“指导规矩”

汉代太学的核心使命,不仅是为朝堂输送经师与官吏,更在于以经学重塑国家治理的逻辑框架。当太学生承载着《诗》《书》《礼》《易》的义理步入仕途,当经学从太学讲堂的“章句之学”转化为朝堂议政的“治国之术”,教育的“规矩”便突破了校园的边界,渗透到司法、行政等政策实践的核心领域。其中,“春秋决狱”作为汉代独特的司法审判模式,正是太学所传经学直接指导国家政策的典型范式——它以《春秋》等儒家经典的微言大义为判案依据,将经学的伦理准则与价值判断注入司法实践,构建起一套“以经释法”“以礼统刑”的治理规矩,完成了教育规矩向社会治理规矩的深度转化。从太学博士对《春秋》义理的系统讲授,到地方官吏在判案中对经义的灵活运用,春秋决狱的推行过程,实则是太学教育成果向社会治理末梢渗透的过程,而这一过程的实现,既依赖于太学培养的经生群体成为政策执行的核心力量,也得益于经学义理本身对汉代社会秩序重构的适配性。

一、从“经义备于太学”到“经义入于国法”:春秋决狱的制度溯源

春秋决狱的兴起,并非偶然的司法创新,而是太学经学教育与汉代治国需求相互适配的必然结果。自汉武帝“罢黜百家,表彰六经”,并于元朔五年(公元前124年)正式设立太学,经学便从诸子之学中脱颖而出,成为官方意识形态的核心。太学以《五经》为教学核心,以“师法”“家法”为传承准则,培养出的一代又一代经生,或为博士执掌太学教席,或为官吏任职各级官府,逐渐形成“公卿大夫士吏彬彬多文学之士矣”(《汉书·儒林传》)的政治格局。汉宣帝时期,太学规模进一步扩大,“甘露三年(公元前51年),诏诸儒讲《五经》同异,太子太傅萧望之等平奏其议,上亲称制临决焉。乃立梁丘《易》、大小夏侯《尚书》、谷梁《春秋》博士”(《汉书·宣帝纪》),太学传授的经义体系愈发完善,经生群体的政治影响力也随之增强。这些从太学走出的官吏,其知识结构与价值观念皆植根于经学,当他们面对司法实践中“律文不足”或“律文难释”的困境时,自然会转向熟悉的经义寻求解决方案——春秋决狱的出现,本质上是太学所传经学在司法领域的“落地实践”。

从制度背景看,汉代初年虽已制定《九章律》,但汉初律法多承秦制,以“重刑轻德”为特点,与汉武帝时期“独尊儒术”后强调“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存在张力。《汉书·刑法志》记载,汉初“承秦之敝,重以平城之难,百姓流离,困于兵革,几亡社稷”,高祖、文帝虽有减刑之举,如文帝废除肉刑、减少笞刑,但“网漏吞舟之鱼”的律法漏洞与“刑罚酷烈”的制度惯性依然存在。例如,汉初律法对“盗采人桑叶”这类轻微犯罪,仍规定“臧(赃)不盈一钱,何论?当乃为隶臣”(《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惩罚力度与行为危害程度明显失衡。而太学的设立,使得经学义理通过系统教育得以普及,为解决这一障力提供了知识基础。正如东汉班固在《白虎通义》中所言:“教者,效也。上为之,下效之。”太学作为最高学府,以经学为“教”的核心,博士们通过“分经授徒”的方式,将《春秋》中的“仁爱”“恤民”思想传递给太学生;而朝堂则以经学为“治”的准则,统治者通过颁布诏令、制定政策,将经义转化为治国规范,教育与治理形成了“上教下效”的闭环。

春秋决狱的核心推动者董仲舒,正是太学经学教育体系的重要参与者。董仲舒曾为西汉景帝时的博士,虽未直接参与太学初建,但他的经学思想与太学的教学内容一脉相承——太学初设时以五经博士为师资,而董仲舒所治《公羊春秋》,正是太学早期传授的核心经典之一。汉武帝时期,董仲舒以《公羊春秋》为基础提出“天人三策”,其“罢黜百家”的建议被采纳,直接推动了太学的设立与经学的官方化。值得注意的是,董仲舒在太学相关的教育实践中,还注重将《春秋》义理与现实政治结合,他在讲授《公羊春秋》时,常以历史事件为切入点,引导学生思考经义与治国的关联,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的经生,往往具备将学术理论转化为实践策略的能力。晚年董仲舒“去位归居,终不问家产业,以修学着书为事”(《汉书·董仲舒传》),但朝廷每有重大案件,仍会派使者“就其家而问之”,董仲舒则依据《春秋》义理作出判断,这些判案记录被整理为《春秋决事比》,全书收录232个案例,成为汉代春秋决狱的重要范本。可以说,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实践,正是太学经学“规矩”向司法政策延伸的关键节点——他以经师的身份,将太学中讲授的《春秋》微言大义,转化为可操作的司法准则,为整个汉代的司法实践树立了“以经决狱”的规矩范式。汉昭帝时期,隽不疑依据《春秋》“公子季友鸩杀叔牙”的典故,妥善处理了“伪戾太子”案,正是对董仲舒这一范式的直接继承,而隽不疑早年曾“治《春秋》,为郡文学”(《汉书·隽不疑传》),其经学素养的形成与太学的教育氛围密不可分。

二、“原心定罪”:春秋决狱的核心规矩与经学逻辑

春秋决狱的核心准则是“原心定罪”,这一规矩直接源自《春秋》的义理精神,也是太学经学教育中强调的“重义轻形”思想的集中体现。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对这一准则作出明确阐释:“《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所谓“本其事”,是指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基础;“原其志”,则是探究当事人的主观动机与内心善恶。在董仲舒看来,《春秋》判断是非的标准,不仅在于行为的结果,更在于行为背后的“心”与“志”——若动机邪恶,即便犯罪行为未完成,也应定罪;若为首作恶,则需加重处罚;若动机正直,即便行为造成一定后果,也应从轻论处。这一准则,将经学中的“道德评价”置于“法律条文”之上,构建起一套以伦理为核心的司法判断逻辑,而这种逻辑的传播,与太学中《春秋》学的教学体系紧密相关。太学博士在讲授《公羊春秋》时,会专门设置“义例”课程,系统讲解《春秋》中“原心”“诛意”的判断方法,如通过分析“鲁文公逆祀”“宋襄公泓之战”等案例,让太学生掌握如何从行为动机出发评判是非,这些教学内容为太学生日后参与司法实践奠定了基础。

“原心定罪”的规矩,与太学中《春秋》学的教学重点高度契合。太学讲授《春秋》,尤其推崇《公羊春秋》的“微言大义”,即通过对《春秋》经文用词、叙事详略的解读,挖掘其中蕴含的儒家伦理与政治理想。例如,《春秋·隐公元年》记载“郑伯克段于鄢”,《公羊传》解读时并未简单评判郑庄公与共叔段的军事冲突,而是通过“克”字的使用(通常用于两国交战,此处用于兄弟相残),谴责郑庄公“处心积虑”地纵容共叔段谋反,最终导致兄弟相残的行为,强调其“动机之恶”。太学博士在讲解这一案例时,还会结合《春秋繁露·玉杯》中“《春秋》之法,以人随君,以君随天……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的论述,引导学生理解“原心定罪”不仅是司法准则,更是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级秩序的工具。这种“重志轻形”的解读方式,正是太学《春秋》教学的核心内容,而春秋决狱的“原心定罪”,本质上就是将这种课堂上的经学解读方法,直接应用于司法实践。太学生在学习《春秋》时,通过对“郑伯克段于鄢”“许止弑君”等案例的分析,早已熟悉了“原心”的判断逻辑,当他们成为司法官吏后,自然会将这一逻辑应用于实际判案中,使得春秋决狱的规矩得以在整个司法体系中推广。汉成帝时期的廷尉于定国,“少学法于父,父死,后定国亦为狱吏,郡决曹”(《汉书·于定国传》),但他在司法实践中却深受《春秋》义理影响,常以“原心定罪”为准则,其背后正是太学经学普及后,经义对整个司法官吏群体知识结构的重塑。

以《春秋决事比》中的案例为例,有一案记载:“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按照当时的律法,儿子误伤父亲,属于“大逆无道”,应处以重刑,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规定“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即便误伤,也难脱重罪。但董仲舒依据《春秋》义理作出判断:“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在这里,董仲舒引用《春秋》中“许止弑君”的典故——许止因父亲生病而进药,父亲服药后去世,《春秋》认为许止的动机是孝顺,而非弑父,因此未将其定罪。太学博士在讲解这一典故时,会特别强调“许止进药”与“郑伯克段”的动机差异,前者“志在孝亲”,后者“志在夺权”,以此凸显“原心”的重要性。同理,甲的动机是救助父亲,而非伤害父亲,虽造成误伤,但其“志”为正直,因此不应以“殴父”论处。这一判决,完全抛开了律法中“误伤父即有罪”的条文,而是以《春秋》中的“原心”义理为依据,充分体现了春秋决狱“以经释法”的核心规矩。而这种判案逻辑的传播,正是通过太学的《春秋》教学实现的——每一位在太学中学习过《公羊春秋》的官吏,都能理解“许止弑君”典故背后的“原心”原则,从而在判案时遵循这一规矩,使得经学义理成为超越律法条文的司法准则。东汉时期,陈宠为尚书,“数议疑狱,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后汉书·陈宠传》),其判案风格与董仲舒如出一辙,可见春秋决狱的规矩在汉代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强的延续性,而这种延续性的保障,正是太学对《春秋》义理的代代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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