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京城风云(1/2)

飞往北京的航班在云层上方平稳飞行。苏清越靠窗坐着,手里摊开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材料,目光却望向舷窗外无边无际的云海。阳光刺破云层,在机翼上折射出耀眼的银光。

邻座是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的王处长,五十多岁,戴着老花镜也在看材料。他抬头瞥了苏清越一眼:“小苏同志,第一次去最高法开会?”

“第一次。”苏清越合上材料。

“紧张吗?”

“有点。”

王处长笑了:“不用紧张。我参加过三次这种论证会了,规律摸出一点:开头十分钟定基调。如果你能在开场发言就抓住重点,后面就好办了。”

“谢谢王处长指点。”

“不是指点,是经验。”王处长压低声音,“这次司法解释的草案,争议很大。环保系统希望加强司法保障,经济部门担心影响企业发展。最高法环资庭压力不小,所以才广泛征求意见。”

苏清越想起孙主任的叮嘱:“要提建设性意见。”

“对,建设性。”王处长点头,“但建设性不等于和稀泥。该坚持的原则要坚持,该突破的要敢于突破。”

两个小时的航程,两人交流了很多。王处长是环保系统的老资格,参与过《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对立法背后的博弈了如指掌。他告诉苏清越,环境司法最大的难点不是法律本身,而是跨部门协调。

“法院判了赔偿,钱怎么用?环保部门组织实施修复,但资金监管在财政,项目审批在发改。一个案子判下来,后续可能扯皮好几年。”王处长叹气,“所以你们在制定规则时,一定要考虑可操作性。”

飞机降落时,北京在下小雨。秋雨中的城市显得朦胧而庄重。最高人民法院派了车来接,直接送到西郊的法官进修学院。

报到,领材料,安排住宿。苏清越的房间在五楼,窗户外是香山的一片红叶,在雨中红得深沉。她放下行李,第一件事是查看会议手册。

明天上午九点,第一会议室。参会名单让她心跳加快——除了最高法环资庭的法官,还有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员、生态环境部法规司的司长、几位知名环境法学者,以及来自十个省份的代表。

她打开电脑,最后一次修改发言稿。手机震动,是周维发来的:“到了吗?我明天下午到。晚上一起吃饭?”

“好。我在法官进修学院。”

“知道,离我们培训地点不远。明天见。”

放下手机,苏清越走到窗前。雨中的香山云雾缭绕,像一幅水墨画。她想起三年前在法学院,第一次读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时那种敬畏感。如今,她将走进那个制定规则的地方,发出自己的声音。

这种感觉很奇妙,像一条小溪终于汇入大海。

第二天早晨八点半,苏清越提前到了第一会议室。椭圆形会议桌能坐三十人,每个座位前都摆着席卡、矿泉水、纸笔。她找到自己的位置——靠中间,左边是王处长,右边是邻省高法的法官。

陆续有人进来。她认出了几个只在教科书上见过的名字: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教授,环境法领域的泰斗;最高法环资庭的张庭长,五十多岁,神情严肃;还有几位省级高法的副院长,制服肩章上的星徽在灯光下闪亮。

九点整,会议开始。

张庭长主持会议,开门见山:“感谢各位专家百忙之中参会。这次司法解释的起草,是为了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中的突出问题。草案已经发给大家,今天重点讨论三个问题: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计算标准、跨行政区域污染案件的管辖协调。每个人发言不超过十分钟,请直奔主题。”

第一个发言的是李教授。老先生声音洪亮,观点鲜明:“我认为当前环境司法最大的问题是‘软’。该重判的不敢重判,该赔偿的赔不到位。惩罚性赔偿必须写进司法解释,而且要明确具体标准,不能给法院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接着是生态环境部的代表:“我们支持强化惩罚性赔偿,但建议设置上限,避免企业因一次事故就破产。同时要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管理使用制度,确保赔款专用。”

轮到省级法院代表发言时,出现了分歧。有的省份支持严惩,有的担心影响营商环境。苏清越默默记录着各方的观点和理由。

十一点,终于轮到她。

“各位领导、专家,我是东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苏清越。”她站起来,声音清晰但不急促,“我从基层法院借调到省高法,参与环境资源审判指南的修订。结合基层实践,我想谈三点建议。”

她打开ppt,投影屏幕上出现的第一张图是全省环境案件统计表。

“第一,关于惩罚性赔偿,我建议采取‘原则+列举’的立法模式。”她翻到下一页,“原则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污染’,列举具体情形包括:偷排暗管、伪造监测数据、屡罚屡犯等。这样既给法院裁量空间,又避免标准模糊。”

张庭长低头记录着什么。

“第二,关于赔偿数额计算。”苏清越调出几个典型案例,“目前实践中,直接修复费用容易计算,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很难量化。建议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评估,也可以参照同类案例酌定。同时要允许分期支付、替代性修复等灵活方式。”

她看到几位学者在点头。

“第三,关于跨区域管辖,我建议建立指定管辖和协调执行机制。”她放出一张跨省污染案件流程图,“对于跨省案件,可以由最高法指定一个法院集中审理,避免地方保护。执行阶段,由审理法院所在地的环保、财政等部门牵头,相关省份配合。”

发言结束,会议室里安静了几秒。

张庭长抬起头:“苏清越同志,你提到替代性修复,具体指什么?”

“比如企业无力支付高额赔偿,但可以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或者参与生态修复项目,以工代偿。”苏清越回答,“这在一些地方法院已经有探索,效果不错。”

“有案例吗?”

“有。我省云湖法院正在审理的一个案件,就在尝试这种模式。”她顿了顿,“不过还在探索阶段。”

张庭长记下什么,示意她坐下。

上午的会议在十二点半结束。午餐在学院食堂,自助餐形式。苏清越刚打好饭,李教授端着盘子走过来,在她对面坐下。

“小苏同志,上午的发言不错。”老先生说话直爽,“有数据,有案例,不是空谈理论。你在基层待过?”

“是的,在云湖区法院工作半年。”

“难怪。”李教授点头,“理论要和实践结合。你们省那个替代性修复的探索,我很感兴趣。下午讨论完,你详细跟我说说。”

“好的。”

下午的会议更加深入,开始逐条讨论草案条文。争议最大的是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规定——草案写的是“一至三倍”,有人建议提高到“三至五倍”,也有人建议取消倍数限制,由法院酌定。

苏清越发言时提出了折中方案:“建议区分情形。对于一般故意违法,一至三倍;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重大损害的,三至五倍。同时设置兜底条款,赋予法院在特殊情况下突破上限的权力。”

“这个‘特殊情况’怎么界定?”有人问。

“比如侵权人获利巨大,或者损害后果不可逆。”苏清越说,“需要配套制定实施细则。”

讨论一直持续到下午六点。散会后,苏清越刚走出会议室,手机响了。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