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破局者(1/2)

接下来的三天,苏清越把李建国案的卷宗翻来覆去看了七遍。

她利用午休时间跑了一趟银行——不是以法院名义,而是以个人身份咨询。柜台工作人员告诉她,如果要调取五年前的历史流水,需要账户本人持身份证办理,或者司法机关出具正式调查函。

“那如果本人不配合呢?”苏清越问。

“那就没办法了。”工作人员摇头,“系统只保留近三年的详细记录,五年以上的需要从备份数据库调取,流程更复杂。”

晚上回到宿舍,她对照着案卷里的证据清单,在笔记本上画关系图。李建国的工资卡号没有出现在任何证据中,王秀芳也只是模糊记得是“建设银行的卡,尾号好像是38”。

周三下午,院里召开民事审判例会。各庭长汇报近期重点案件,李梅提到李建国案时,语气平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拟判决房屋归原告,车辆归被告,各自名下债务各自承担。”

分管副院长赵立民点点头:“这类案件要快审快结,别拖成信访隐患。”

散会后,苏清越在走廊追上李梅:“庭长,关于李建国案,我有个想法。”

李梅脚步没停:“说。”

“被告主张的工资卡流水,虽然她没证据,但我们可以尝试调查。如果查实确实存在夫妻共同还贷的事实,判决结果可能不一样。”

“小苏。”李梅终于停下,转身看她,“第一,我们没有卡号。第二,就算有,发函调查至少需要两周,而且不一定有结果。第三,这个案子审限只剩一个月了。”

“我知道。”苏清越迎着她的目光,“但如果判决后被告信访,或者上诉,我们可能面临二审改判的风险。”

李梅笑了,那笑容里有无奈,也有某种过来人的通透:“二审改判率不到百分之五。为了这百分之五的可能性,投入不成比例的司法资源,这不是基层法院的工作逻辑。”

她拍拍苏清越的肩膀:“我知道你有想法,但先学会在规则内做事。”

苏清越站在原地,看着李梅的背影消失在楼梯拐角。走廊另一头,赵立民的办公室门虚掩着,隐约传出谈话声。

“赵院,那个案子真的不能再拖了……”是个中年男人的声音,带着焦虑。

“老张,不是我不帮你,程序摆在那里。”赵立民的声音慢条斯理,“你先回去,我再看看。”

门开了,一个穿着皮夹克的男人走出来,脸色不太好看。他瞥了苏清越一眼,匆匆下楼。

苏清越回到办公室,小陈正在吃橘子,递给她一半:“听说没?行政庭那边出事了。”

“什么事?”

“有个拆迁补偿的案子,原告是区里重点企业的老板,被告是街道办。”小陈压低声音,“一审判决街道办败诉,街道办上诉到中院,结果发回重审。现在案子又分回咱们院,谁也不愿意接。”

苏清越想起刚才那个男人:“刚才找赵院长的,就是那个原告?”

“你看见了?”小陈挑眉,“张胖子,搞房地产的,在区里有点关系。这种案子最麻烦,判谁输都得罪人。”

正说着,电话响了。李梅的声音从听筒里传来:“小苏,来我办公室一趟。”

苏清越敲门进去时,李梅正在看电脑屏幕,没抬头:“青年干警业务竞赛的通知发了,下周五笔试,内容是民事诉讼法、民法典和案例分析。院里很重视,你好好准备。”

“好的。”

“还有,”李梅终于抬起头,推过来一份文件,“这个案子的判决书,你再校对一遍。明天上午要送达。”

苏清越接过一看,正是李建国案的判决书。

她拿着文件回到座位,逐字阅读。判决书的论述严谨,法律适用准确,完全符合“以现有证据认定事实”的审判原则。但当她读到“关于被告主张的婚前共同还贷事实,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时,手指停在纸面上。

窗外传来法槌的声音——又一个庭审开始了。

下班后,苏清越没有直接回宿舍。她绕路去了云湖区最大的建设银行网点,在自助查询机前站了很久。机器屏幕上,各项功能一目了然:余额查询、转账、流水打印……

她忽然想起什么,快步走回法院。档案室里还亮着灯,值夜班的老刘正在看报纸。

“刘师傅,我想查一份旧卷宗,三年前的。”

“哪一类?”

“离婚纠纷,可能涉及财产分割的。”苏清越说,“我想看看类似案件中,关于银行流水的证据都是怎么提交的。”

老刘推了推老花镜,带她到民事档案区。铁皮柜子一排排立着,空气里有纸张和灰尘的味道。他们花了将近一个小时,翻出十几份卷宗。

苏清越一份份仔细查看。果然,在那些成功证明夫妻共同还贷的案件中,当事人要么提供了银行流水原件,要么在法庭的帮助下调取了流水记录。

但有一个案子引起了她的注意:2018年的一起离婚案,女方主张男方隐瞒工资收入。案卷里附了一份《法院调查取证函》的复印件——是承办法官主动向银行发出的,调取了男方三年的工资流水。

她翻到判决书,看到这样一段论述:“鉴于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状况的查明对保障妇女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且女方已提供初步线索,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

下面有法官签名:郑晓慧。

就是那本旧笔记本的主人。

苏清越心跳加快。她拿出手机拍下这几页,又仔细看了调查函的格式和内容。回到宿舍时已经晚上九点,她顾不上吃饭,打开电脑开始研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法院关于家事审判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在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中,法院可以适度强化依职权调查。

她把这些条文抄在笔记本上,又在旁边写下一行字:“不是不能做,而是选择不做。”

周四上午,苏清越提前半小时到办公室。李梅还没来,她把连夜整理的材料放在李梅桌上最显眼的位置——最上面是郑晓慧那个案子的判决书复印件,用红笔标出了关键段落;中间是相关法律条文和指导意见的摘要;最下面是她手写的一份简短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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