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0章 失控的方向盘与重生的权衡(2/2)
赵桐权翻看着卷宗,注意到一个细节:事故发生的滨河路交叉口,人行横道的信号灯存在故障,绿灯时长仅15秒(正常应为30秒),而张桂兰因腿脚不便,过马路时速度较慢,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因素之一(虽不影响吴磊负全责,但能说明事故的偶发性)。他还注意到,吴磊在大学期间曾多次参与公益活动,连续三年担任敬老院的志愿者,张桂兰恰是那家敬老院的老人,两人此前还见过几次面——这让“故意撞人”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也让吴磊的忏悔多了层令人唏嘘的底色。
“被告人吴磊,”赵桐权的目光落在他身上,“你声称‘不知道撞了人’,为何在被交警截获时,第一句话是‘我不是故意的’,而非‘发生了什么事’?”
吴磊的脸瞬间涨红,眼泪再次涌出:“我……我听到响声的时候,心里咯噔一下,就觉得不对劲,但我不敢停车……我怕看到血,我怕承担责任……我对不起张奶奶,她以前总夸我给她剪的指甲好看……”
“怕承担责任,就可以不顾他人的生命?”高检察官追问,但语气里少了几分尖锐,“但我们也注意到,吴磊无任何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虽未完全获得谅解,但已尽到最大努力;且其未婚妻仍在医院等待后续治疗,家庭确实存在特殊困难。”
马律师趁机补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需满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要件。本案中,张桂兰系当场死亡,并非因逃逸未得到救助而死,不应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而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量刑区间应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七年以上。”
赵桐权的指尖在“逃逸致人死亡”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律条文上轻轻敲击,脑海里反复权衡:吴磊醉驾、超速、逃逸,造成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张桂兰系当场死亡,确实不符合“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公诉人的指控存在不当;且其醉酒有急于赶回医院的诱因,事后积极赔偿,主观悔罪明显,无再犯危险。
“上一世”的经验告诉他,对于此类案件,准确界定犯罪情节是前提,机械套用“从重”思维很容易导致量刑失衡。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惩罚,更是教育和挽救,对于初犯、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的被告人,在法定刑内适当从轻,既能抚慰受害者家属,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一个家庭的彻底破碎。
“被告人吴磊,”赵桐权的声音沉稳下来,“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的死亡系因逃逸未得到救助所致,不应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公诉机关的该部分指控不当,予以纠正。”
他顿了顿,目光扫过全场:“考虑到你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明显悔罪表现;且犯罪系因特殊情况引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赵桐权拿起法槌:“被告人吴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槌落下的声响在庭内回荡,吴磊愣了愣,突然朝着旁听席上张桂兰家属的方向深深鞠躬,额头抵在栏杆上,哽咽着说:“对不起……我出狱后,会像照顾亲奶奶一样照顾你们……”张桂兰的儿子别过头,肩膀微微颤抖,没有说话,但也没有再斥责。
赵桐权合上卷宗,窗外的阳光恰好移到“交通肇事罪”的法条上,照亮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字样。他知道,这个判决既没有纵容醉驾逃逸的恶行,也准确界定了犯罪情节,更给了两个破碎的家庭一丝继续前行的可能——这或许就是重生的意义,在法律的框架内,让每一次裁量都能精准把握情节与后果的关联,让正义的天平上,既有对生命的敬畏,也有对人性的体谅,哪怕失控的方向盘已无法挽回,至少法律会给出一个经得起推敲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