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章 拳影里的重生刻度(1/2)

第一百六十六章:拳影里的重生刻度

市中院刑事审判庭的木门被推开时,带着夏末的湿热。赵桐权走上审判长席,目光掠过被告席——站在那里的年轻男人叫张强,二十三岁,穿着洗得发白的迷彩裤,裤脚沾着点泥渍,左眉骨上贴着块纱布,眼神里像藏着团火,既愤怒又倔强。这场景让赵桐权的指尖微微收紧,恍惚间想起“上一世”审理的那起案件:也是这样一个为亲人出头的年轻人,只因判决时未充分考量前因,最终让一场本可化解的冲突,成了改变人生的拐点。

“被告人张强,公诉机关指控你于今年5月17日晚8时许,在本市‘老地方’餐馆内,因被害人刘宇对其妹妹张萌实施骚扰,对刘宇实施殴打,造成刘宇鼻骨骨折、左侧第7肋骨骨裂,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事实是否属实?”赵桐权的声音透过麦克风,在庭内荡开清晰的回响,撞在堆积的案卷上,泛起细碎的余音。

张强猛地抬头,声音带着未消的火气:“是,我打了他,但他先耍流氓!我妹妹才十七岁,他一个三十多岁的男人,摸她的脸,还说要‘带她去开房’,换谁都忍不了!”

“请公诉人出示证据。”赵桐权看向公诉席,脑海里已浮现出“上一世”的教训——殴打案件中,伤害结果固然是定罪的基础,但冲突的起因、被害人的过错程度、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这些细节的权重,往往比单纯的伤情鉴定更能衡量正义的刻度。上一世那个案子,他因过分强调“轻伤即入刑”,忽视了被害人长期霸凌的背景,导致判决合法却难平众怒,如今再面对类似的情境,心里那杆秤多了层人情的分量。

公诉人林检察官起身,将一份卷宗在桌面上轻轻磕齐,封面的“故意伤害案”字样旁,别着一张餐馆的照片。“审判长,各位陪审员,经侦查查明,5月17日晚,被害人刘宇与朋友在‘老地方’餐馆聚餐,期间饮酒过量,见被告人张强的妹妹张萌独自在邻桌等待,便上前搭讪。”

大屏幕上随即播放餐馆的监控录像:画面里,穿花衬衫的刘宇摇摇晃晃地走到张萌桌前,俯身说了些什么,张萌皱眉躲闪,刘宇却伸手去碰她的脸颊,被张萌打开后,又拽住她的手腕不放,嘴里骂骂咧咧的。此时张强从门外走进来,看到这一幕,立刻冲过去推开刘宇,两人随即发生争执。

“监控显示,”林检察官指着画面,“张强先是推搡刘宇,在刘宇骂了句‘小崽子敢管闲事’并挥拳打向张强后,张强开始反击——他一拳打在刘宇面部,将其打倒在地,随后又踹了刘宇腹部两脚,直到周围食客上前拉开。”

她呈上医院的诊断记录和法医鉴定书:“刘宇入院时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第7肋骨骨裂,符合外力击打所致,构成轻伤二级。张强的行为已超出必要的防卫限度,属于故意伤害。”

辩护席上的李律师举手,声音清亮:“反对!公诉人只呈现了冲突的片段,忽略了被害人持续骚扰的全过程。”他站起身,调出另一段监控录像——这段是餐馆后厨的摄像头拍摄的,角度更广,能看到刘宇在张强进来前,已有三次走到张萌桌前,第一次拍了她的肩膀,第二次吹了声口哨,第三次才伸手去摸脸,期间张萌多次起身想走,都被刘宇挡住去路。

“审判长请看,”李律师指着画面,“被害人刘宇的骚扰行为并非偶然,而是持续了近十分钟的恶意挑衅。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张强的行为最初显然是为了保护妹妹,只是在愤怒中超出了必要限度。”

他呈上张萌的证言笔录:“我哥进来的时候,那个男人正抓着我的手腕往他怀里拽,嘴里还说‘跟我走,给你买手机’,我吓得浑身发抖。”李律师补充道,“张萌今年刚满十七岁,是在校高中生,刘宇的行为已涉嫌猥亵,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本身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引发冲突的直接原因。”

林检察官立刻反驳:“防卫行为应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监控显示,张强推开刘宇后,刘宇的手已松开,且转身准备回到自己桌位,此时张强的第一拳才打过去——这并非制止侵害,而是报复性攻击。”她调出慢放画面,“尤其在刘宇倒地后,张强仍踹击其腹部,这一脚直接导致肋骨骨裂,显然具有伤害故意。”

林检察官播放了几位食客的证言录像。穿灰色t恤的男人说:“那个年轻人(张强)进来就急了,推了一把后,对方骂了句,他就一拳上去了,下手挺重的。”另一位阿姨则说:“被打的那个(刘宇)确实不地道,老往小姑娘跟前凑,但再不对也不能下这么重的手啊。”

赵桐权翻看着卷宗,注意到一个细节:张强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5月17日晚7点50分,张萌给他打了个电话,通话时长17秒——这应该是张萌在被骚扰时向哥哥求助。而从餐馆门口的监控来看,张强挂掉电话后,从马路对面的工地一路跑过来,跑进餐馆时额头上还带着汗,这说明他是在得知妹妹遇险后,情急之下采取的行动,与蓄意伤人的主观恶性不同。

“被告人张强,”赵桐权抬眼看向被告席,“你在动手前,是否警告过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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