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章 碎裂的珠宝与重生的裁决(2/2)
杨检察官立刻反驳:“即使有家庭困难,也不能成为抢劫的理由。陈彪在审讯中供述,‘早就想干一票大的,女儿生病只是个借口’,这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至于李三的精神鉴定,显示其案发时处于缓解期,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王浩的‘胁迫’说法也无证据支持——监控里他装赃物时动作积极,完全是自愿参与。”
赵桐权翻看着卷宗,注意到一个细节:陈彪在抢劫前曾多次到珠宝店踩点,手机里存着珠宝店的营业时间、安保布局图,甚至标注了店员的换班时间,这绝非“一时糊涂”,而是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与“上一世”那个临时起意的抢劫犯有着本质区别。
“被告人陈彪,”赵桐权的目光锐利如刀,“你声称抢劫是为了给女儿治病,为何在销赃后只将10万元用于女儿的治疗费,其余全部用于赌博和购买奢侈品?”
陈彪的脸瞬间涨红,头套下的额角青筋暴起,却一个字也说不出来。
陆律师仍在挣扎:“即使如此,陈彪协助追回部分赃物,且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可在法定刑内酌情从轻。”
“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仅看后果,更看手段。”杨检察官寸步不让,“持械、冒充持枪、伤害店员、累犯,这四项加重情节叠加,足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考虑到未造成死亡后果,建议判处无期徒刑。”
赵桐权的指尖在“累犯”“加重情节”的法条上重重敲击,“上一世”他曾因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而从轻判处,却导致其出狱后再次作案,如今他清楚地知道,对于陈彪这种屡教不改、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罪犯,必须依法严惩,才能实现法律的威慑与预防功能。
“被告人陈彪,”赵桐权的声音沉稳如铁,“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系累犯,具有多项加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他看向李三和王浩:“李三积极参与抢劫,持械威胁他人,王浩协助劫取财物,均构成抢劫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酌情从轻。”
最终,赵桐权敲响法槌:“被告人陈彪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王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法槌声落下,陈彪猛地站起来,嘶吼着“我女儿怎么办”,被法警死死按住。李三和王浩面如死灰,瘫坐在被告席上。陆律师沉默地收起卷宗,杨检察官则微微颔首,眼神里带着对正义的笃定。
赵桐权合上卷宗,窗外的阳光刺眼,他知道,这个判决或许冰冷,却能最大限度地守护社会的安宁——这或许就是重生的意义,在法律的框架内,让每一次裁决都既惩罚犯罪,也警示未来,让正义的天平永远向安全与秩序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