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5章 失窃的包裹与重生的审视(2/2)
“没打算?”谢检察官调出云仓的出库记录,“你每次拿走的包裹,都是系统显示‘高价值保价’的,这难道是巧合?更重要的是,你在入职培训时签署过《员工守则》,明确规定‘不得私拆、私藏任何包裹’,你对此完全知情。”
方律师并不退让,呈上陈默的家庭情况证明:“他父母离异,跟着奶奶生活,奶奶最近查出肺癌,需要大笔医药费,他是为了凑钱才一时糊涂。案发后,他已将所有赃物退还,失主也出具了谅解书,主观恶性较小。”
赵桐权的目光落在谅解书上,五名失主中,有四人写了“希望从轻处理”,只有手机失主未谅解,但已获得赔偿。他想起“上一世”的判决,过分强调作案次数而忽略了退赃和谅解情节,导致社会效果不佳。
“公诉人指控的23起盗窃,”赵桐权忽然开口,“其中17件物品已被丢弃,且未进入流通环节,被告人对这部分物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谢检察官一愣,随即回应:“即使丢弃,其盗窃行为已经完成,仍应计入犯罪次数。”
“但犯罪情节的轻重,不仅看次数,更看危害后果。”方律师立刻接话,“丢弃的17件物品未造成实际损失,与故意盗窃并出售的行为,主观恶性有本质区别。”
赵桐权的脑海里快速梳理着逻辑:陈默多次作案确是事实,但属于初犯,且有退赃、取得大部分谅解、家庭困难等情节,其行为虽构成盗窃罪,但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他看向陪审团:“盗窃罪的认定,既要考虑作案次数和数额,也要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被告人陈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系初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并取得大部分失主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他顿了顿,融合着“上一世”的经验,补充道:“对于丢弃的17件物品,虽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但在量刑时应考虑其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情节,与故意占有并出售的行为有所区分。”
最终,赵桐权敲响法槌:“被告人陈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槌声落下,陈默猛地抬起头,眼眶通红,嘴唇翕动着说不出话。方律师松了口气,谢检察官也点了点头,认可判决的合理性。赵桐权合上卷宗,心里清楚,这个判决既惩罚了犯罪,也给了年轻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或许就是重生的意义,在法律的框架内,让每一次裁量都更贴近人性的温度,也更符合社会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