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4章 伤痕里的旧影与新判(2/2)
“那是两年前的事,他早就改了!”邱律师拿出餐馆老板的证言,“林峰在店里打工一年多,踏实肯干,从不惹事,这次是被赵坤逼到了绝路。”他呈上林峰的工资单和给家里的汇款记录,“他母亲重病,父亲残疾,全家靠他养活,赵坤抢他工资、骂他家人,等于断他活路。”
赵桐权注意到卷宗里的一个细节:林峰的折叠刀是他打工的餐馆用来杀鱼的工具,案发当天他刚下班,刀是随手放在裤兜的。这与“上一世”那起案件中被告人特意携带刀具不同,主观恶性或许更轻。
“公诉人提到的管制刀具,”赵桐权忽然开口,“经鉴定,该刀虽全长超15厘米,但刀身无血槽,刀尖角度大于60度,是否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管制刀具’?”
姜检察官一愣,翻看鉴定报告:“报告认定为‘具有杀伤力的利器’,但确实未明确标注为管制刀具。”
“这很重要。”邱律师立刻接话,“如果不是管制刀具,说明被告人并非蓄意携带凶器,而是临时起意,更能证明其行为的突发性。”
赵桐权的目光转向被害人赵坤的笔录,其中提到“就是想让他跪下认错,没想真打残他”,这与监控里赵坤先动手的事实呼应,说明被害人存在过错。而林峰捅刺后并未继续攻击,而是呆立当场,直到被路人拉住,这也不同于主动追求伤害结果的行为。
“被告人林峰,”赵桐权的声音带着一种穿透表象的沉静,“被害人赵坤的长期挑衅和即时攻击,对你实施伤害行为存在诱发作用,这一点应予以考量。但你持刀捅刺要害部位,造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防卫过当——防卫的限度,不仅要看是否有必要,更要看是否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手段是否相当。”
他顿了顿,融合着“上一世”的经验与本案的细节:“考虑到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如实供述,可酌情从轻处罚。但重伤二级的后果严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终,赵桐权敲响法槌:“被告人林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槌声落下,林峰愣住了,眼眶瞬间红了。邱律师松了口气,姜检察官虽有异议,但也认可判决兼顾了法理与情理。赵桐权合上卷宗,晨光依旧明亮,他知道,每个案件都是独特的纹理,而法官的职责,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既不纵容暴力,也不忘却人性的复杂——这或许就是“重来一次”的意义,让每一次判决都更贴近正义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