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3章 合同背后的陷阱(2/2)
赵梅的助理苏菲突然哭出声:“我只是打工的,高明让我干啥我就干啥,我不知道是诈骗……”她的辩护律师称,苏菲刚毕业不久,缺乏社会经验,受高明蒙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从轻处罚。
“打工不是免责的理由。”齐检察官调出苏菲的工作记录,“她负责起草合同、对接客户,在客户提出质疑时,多次编造‘研发进入关键阶段’‘下周即可调试’等谎言,甚至参与伪造研发进度报告,显然是积极参与。”
赵桐权翻看着卷宗里的被害人陈述:五家企业中,有两家是小型物流公司,支付的200万保证金几乎是公司的全部流动资金,因项目搁浅导致资金链断裂,现已濒临破产。“被告人高明,”他抬眼看向被告席,“你声称是商业纠纷,为何在合同中故意隐瞒公司无实际履约能力的事实?为何在收取款项后肆意挥霍,而非用于项目研发?”
高明推眼镜的手顿了顿,眼神闪烁:“我……我以为能找到投资完成项目,没想到资金链断了……”
“你所谓的‘找投资’,不过是继续寻找下一个诈骗对象。”齐检察官拿出高明的笔记本,上面记录着“下一批目标:南方制造业企业”“话术:强调政策补贴,降低对方警惕”等字样,时间就在第一批合同到期前一周。
邓律师仍在辩解:“即使高明有欺诈行为,也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高明只是未能履行,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赵桐权的指尖在合同文本上轻轻敲击,目光落在“违约责任”条款上——其中约定,若宏大科技未能按期交付,需退还全部款项并支付20%违约金,但高明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知自己无力履行,也从未打算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人高明,”赵桐权的声音沉稳有力,“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主体资格、隐瞒履约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苏菲、王浩明知其无履约能力仍参与其中,构成共犯。”
他顿了顿,看向陪审团:“合同诈骗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更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法律保护正常的商业往来,但绝不容忍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尤其是这种将他人血汗钱化为己有、导致企业破产的恶性犯罪。”
最终,赵桐权敲响法槌:“被告人高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苏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王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法槌声落下,高明脸上的从容彻底崩塌,瘫坐在被告席上。赵桐权合上卷宗,那些虚假的合同文本仿佛还在散发着油墨的异味——每一份合同都应是诚信的载体,而非诈骗的工具,法律的天平,永远会为守约者倾斜,向失信者亮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