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5章 心血盐铁(2/2)
颜真卿心中大石落地,他长舒一口气,对众人深施一礼:多谢诸位乡亲深明大义!有诸位相助,河北抗敌,必能成功!
就这样,唐代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征收盐税(以专卖形式)的举措,在颜真卿的主持下,于沧州悄然推行。
盐铁之利固河防
颜真卿雷厉风行,立刻组织人手,在沧州设立盐务机构,登记盐户,称为——这便是后来第五琦盐法中制度的雏形。他严格规定,亭户必须将盐售与军府,不得私自售卖,违者严惩。同时,他也兑现承诺,以每斗十文的价格收购,并免除亭户的部分杂徭。
盐户们见军府果然言而有信,收购价格公道,且无人刁难,积极性大大提高。原本因战乱而濒临停产的盐灶,很快又恢复了往日的忙碌景象。雪白的海盐源源不断地被运往军府设立的盐仓。
颜真卿并非简单地将盐买下便了事。他深知,盐若不能顺利卖出,一切都是空谈。他一方面组织人手,将盐运往仍在唐军控制下的地区,如清河、博平乃至更南方的地区销售;另一方面,对于辖区内的百姓,则按平价供应,稳定民心。对于过往的行商,如果愿意承销食盐,军府也给予一定的利润空间,鼓励他们将盐运往更远的地方。
军府收购价是每斗十文,转售时,颜真卿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对象,灵活定价。对于急需食盐的军队和偏远地区,价格会适当提高,但他严令禁止漫天要价、囤积居奇。据后世估算,当时军府转售的盐价,大约在每斗三十至五十文之间,这中间的差价,便构成了一笔可可观的财政收入。这笔收入如同雪中送炭,极大缓解了河北唐军的军费压力。
有了稳定饷源,将士们军心大振、士气高昂。颜真卿趁机整训军队、补充粮草,河北抗叛形势一度好转。他率领唐军多次挫败叛军进攻,使得安禄山一度无法全力南侵。颜真卿在河北首创的盐税制度虽简陋且仅为应急之策,但其效果显着,为他坚守河北立下汗马功劳。
然而好景不长,由于唐军整体战略失误,加之叛军实力强大,至德二载(公元757年),河北诸郡相继沦陷,颜真卿被迫南撤,辗转来到凤翔投奔已即位的唐肃宗。颜真卿虽然离开了河北,但他在沧州征收盐税以充军饷的做法,却如同一颗种子落在大唐风雨飘摇的土地上。
他或许未曾想到,自己这一临危受命的权宜之计,竟会深刻影响大唐乃至后世的财政制度。
第五琦袭法创几乎与颜真卿在河北推行盐税的同时,江淮地区另一位名叫第五琦的官员也在为朝廷财政绞尽脑汁。
他在江淮采取增加赋税、改革漕运等一系列措施,虽解了燃眉之急,却也深感财源不足。当听闻颜真卿在河北征收盐税充作军饷且效果显着时,他深受启发,意识到食盐作为生活必需品需求稳定,若由国家控制必能成为巨大财源。
至德二载(公元757年),第五琦被任命为盐铁铸钱使,全面负责国家盐铁事务。乾元元年(公元758年),他正式向肃宗提出改革盐法的建议,上奏道:方今之急在兵,兵之强弱在赋,赋之所出,江淮居多。若假臣一职,请悉东南盐利,使军无乏。肃宗准奏。
第五琦的盐法正是袭用颜真卿在河北的做法并加以系统化、制度化。具体措施如下:设立专门机构与户籍:在山海井灶等产盐之地设置监、院等专门管理机构。
将从事盐业生产的人——无论原盐户还是游民——均登记入册另立户籍,称为(这一名称或许正是借鉴颜真卿在沧州的实践而来)。
亭户专门负责煮盐,政府免除其杂徭,让他们专心盐业生产。国家垄断收购:规定亭户所产之盐必须全部卖给政府设立的监、院,严禁私自贩卖。政府收购价格沿用颜真卿所定的斗盐十文钱,《唐会要》明确记载:就定、至德间,盐每斗十钱。加价转售,垄断销售:政府从亭户手中收购食盐后,并非直接运销各地(如汉武帝时桑弘羊的做法),而是加价转卖给商人,由商人运往各地销售。
加价幅度为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即在每斗十文收购价基础上增加一百文,以每斗一百一十文卖给商人。这便是第五琦创立的榷盐法。
者,独木桥也,意为专卖、专营。即盐的生产由亭户负责,但销售必须经过政府这一独木桥,由政府垄断收购与批发环节。
这种做法与颜真卿在河北的实践一脉相承,却更为完善系统。
它不同于汉武帝时期桑弘羊的国营官卖(政府包办产、运、销),也不同于东汉、南朝时期的单纯征税(民间自由买卖,政府抽税),而是一种就场专卖制度——政府控制生产源头和批发环节,将零售环节交给商人。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变相的盐税征收方式。
政府以十文收购、一百一十文卖出,每斗盐获一百文净利润,相当于对食盐征收高达十倍的隐性税收。这种方法操作相对简单,政府无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直接经营运销,只需控制好收购和批发两个环节,就能获得巨额利润,又避免了官卖的诸多弊端。
第五琦的榷盐法一经推行,效果立竿见影。《新唐书·食货志》记载:于是始大盐利,以来岁入至四百万缗。要知道,唐玄宗开元年间,整个唐朝的盐利收入不过四十万缗左右。第五琦推行榷盐法后,盐利收入激增十倍,极大缓解了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的财政危机,为平叛战争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盐政溯源话短长
第五琦的榷盐法,在中国盐政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标志着自隋文帝开皇三年以来,长达一百三十七年不征盐税的历史正式结束,也标志着唐代盐业专卖制度的正式确立。
若论中国盐政的渊源,最早可追溯至春秋时期的齐国。管仲在齐国推行官山海政策,其中便包括对盐业的控制。
《管子·海王篇》详细阐述了通过垄断山海资源(主要是盐和铁)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思想。管仲认为,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食盐是人人必需之物,对盐征税隐蔽性强,且税源稳定。
他提出的具体办法是官煮海水为盐,征而积之,当粜不粜,以衡万物,即由国家组织生产食盐,再加价出售。不过,《管子》中记载的盐政,更多是一种理想状态和理论构想,其具体实施情况在史料中并不十分明晰。
真正将盐业专卖大规模付诸实践的,是西汉的桑弘羊。汉武帝时期,为筹集对匈奴战争的军费,采纳桑弘羊的建议,实行盐铁官营。
其办法是:在产盐区设立盐官,由政府招募盐户,提供煮盐工具(牢盆),盐户煮出的盐全部由政府收购,再由政府运输、销售,实行彻底的国家垄断,包办产制运销,利润全部归政府所有。这种制度被称为,从汉武帝时期一直延续到王莽时期,长达一百五十余年。
东汉建立后,鉴于王莽时期的弊政,刘秀废除盐铁官营,实行政策,准许民间自由经营盐业,政府则对食盐征收人头税性质的,或在产盐地征收少量盐税。这种征税制度持续了一百余年。
魏晋南北朝时期,盐政制度较为混乱,南北不一。南朝基本延续东汉做法,对食盐征收赋税,允许民间经营。北朝则时而征税,时而官卖,或两者兼用,政策摇摆不定。
隋朝建立后,隋文帝杨坚实行轻徭薄赋政策,于开皇三年(公元583年)下令罢盐酒专卖,即完全取消盐税,任由民间自由生产和买卖食盐。
这一政策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从隋文帝开皇三年一直到唐玄宗开元九年(公元721年),共计一百三十七年。这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长时间不征盐税的时期,反映了隋朝及唐初国力强盛、财政宽裕的状况。
唐玄宗开元九年,由于财政支出增加,唐玄宗开始在部分地区恢复对盐业的管理,如设置盐铁使,但主要还是以征税为主,且税率不高,盐利在国家财政中所占比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