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章 土地分配(1/2)

均田风雨:隋代土地分配及赋徭概况

租调之弊与输籍定样

开皇二年所定租调之法,初时颇为简便。丁男一床,即一夫一妇,每岁纳租粟三石。调则随乡土所产,蚕桑之乡输绢一匹,加绵三两;麻布之乡则输布一端,加麻三斤。

单丁及仆隶各纳半数。未受田者,皆不必课。有品爵,或是孝子、义夫、节妇者,亦可免除课役。

此法初行,民以为便,盖因承丧乱之后,版籍荡然,均田制下,百姓至少理论上有田可耕,租调亦相对固定,较之南北朝时期的苛捐杂税,已是天壤之别。

然好景不长,随着天下承平,户口滋殖,隐漏之户逐渐浮现,土地分配不均的问题亦日益凸显。加之地方官吏在征收租调时,或有舞弊,或有折变,百姓实际负担往往重于法令规定。

苏威在文帝初年曾建议“减功臣之地以给百姓”,虽因王谊等大臣反对而搁置,但其忧虑并非空穴来风。

当时,京畿及关中地区地少人多,而功臣勋贵之家,广占良田,家僮数千,奴婢成群,如杨素一人,前后受赐公田即达百三十顷,其私家僮仆所耕种、经营的土地更不知凡几。反观普通百姓,丁男受田百亩(露田八十、永业二十)之数,在许多地方已成画饼。“狭乡”之处,一丁往往只能分得数十亩,甚至十数亩,却仍需按“一床”之额缴纳租调,其困苦可想而知。

为革此弊,同时亦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防止民户逃亡,尚书左仆射高颎遂献“输籍定样”之法。开皇五年,文帝下令推行。所谓“输籍定样”,乃是由中央政府制定统一的纳税标准,包括各等民户的资产评定、应纳税额等,并将其颁发至州县。

每年正月五日,县令派人下乡,依照“定样”,将百姓家口、资产(主要是土地、奴婢、耕牛等)详细记注,确定户等,写成簿籍。这样一来,百姓的纳税负担有了明确的规定,地方官吏难以随意上下其手,豪强地主亦无法再肆意兼并、隐瞒户口以逃避赋役。

此法推行之初,确有成效。史载“自是奸无所容矣”,大量隐漏户口被查出,国家控制的编户齐民数量激增,财政收入亦随之增长。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定样”虽不能直接增加其土地,却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其免受地方官吏和豪强的额外盘剥,使其赋役负担相对固定和透明。

因此,“输籍定样”与均田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隋初强盛的经济基础。

然而,制度的执行往往难以尽善尽美。在“输籍定样”的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官为了邀功,或迫于上级压力,不免有高估民户资产、提高户等以多征租调的现象。而对于那些真正占有大量土地和奴婢的勋贵之家,其“定样”的执行力度则大打折扣。

杨素家中“家僮数千人,后庭妓妾穿绸着绮罗者以千数”,其家僮奴婢是否如普通民户一般承担租调?史无明载,但以其“贵宠日隆”的地位,想必是享有诸多优免的。因此,租调制度在其看似公平的表象下,依然潜藏着深深的阶级鸿沟。

徭役之重与力役改革

隋代的徭役,是百姓身上又一座沉重的大山。其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正役、杂徭和兵役。

正役,即丁男每年为国家服劳役的时间。开皇初年,定制丁男每年服役一个月,称为“番役”。后文帝“以宇内无事,益宽徭赋”,于开皇三年下令将正役减为二十天。这在历代王朝中,已属较轻的负担,体现了文帝初年与民休息的政策导向。

然而,这“二十天”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却常常被突破。尤其是到了隋炀帝时期,好大喜功,营建东都洛阳、开凿大运河、修筑长城、三征高句丽……每一项工程都需要征发数百万民夫,徭役的征发早已远超“二十天”的限度,且往往是“丁男不供,始役妇人”,连妇女也被迫加入劳役的行列。

除了正役,还有各种临时性的杂徭,如为地方政府服各种杂役,修路、筑桥、运粮、转输等,名目繁多,漫无定准。这些杂徭往往没有固定的时间和报酬,完全视地方官府的需要而定,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极大。

兵役,亦是徭役的重要组成部分。隋代实行府兵制,府兵平时务农,战时为兵。府兵本人可免除租调,但需自备弓马、粮食和部分装具。

虽然府兵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兵源,减轻了国家的军费负担,但其轮番宿卫、出征作战,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亦不容忽视。尤其是在炀帝时期,频繁的对外战争,使得大量府兵长期征战在外,许多人战死沙场,或“骸骨不归”,家中土地荒芜,民不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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