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东汉财政的暗流(2/2)
东汉的财政制度,正如前朝遗绪与现实需要的结合体,多承接西汉旧制,但也根据时代变迁有所调整。
田租收入,依旧是东汉财政的基石。建武五年(公元29年),光武帝鉴于当时战乱初定,军粮需求迫切,且不少地方通过屯田已初见成效,仓廪渐有积余,遂下令恢复征收田租,实行“以亩定税”,税率一度定为“三十税一”,与西汉文景时期的轻徭薄赋政策一脉相承,旨在鼓励农桑,恢复生产。
至章帝建初三年(公元78年),为了更合理地征收田租,也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朝廷对田租的征收办法进行了调整,将全国田地按肥瘠程度分为上、中、下三等,按等定税。这相较于之前的“以亩定税”,更为精细,也更能体现赋税的均平原则,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不问肥瘠,一刀切”的弊端。
然而,和平时期的财政压力与日俱增,尤其是皇室奢靡、外戚宦官专权之时,额外的加征便应运而生。灵帝中平二年(公元185年),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火烧毁了皇宫的部分宫门,这本是天灾,灵帝却以此为名,加税天下田亩十钱。这“亩税十钱”,便是东汉历史上明确记载的田赋附加之始。此举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使得后世在正税之外,巧立名目的附加税日益增多,成为民众不堪承受的负担。
盐铁政策,东汉初期也曾短暂恢复过专卖。但到了和帝即位的章和二年(公元88年),在朝野上下的呼声中,废除了盐铁专卖制度,改为课税。这意味着政府不再直接经营盐铁的生产与销售,而是允许民间自由经营,政府则通过征收盐税和铁税来获取财政收入。当时的冶铁业,除了政府直接控制的部分用于制造兵器和重要农具外,民间可自由经营车马用具及生活用具等。这一政策的转变,一方面是对王莽时期严苛专卖政策的反思,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豪强地主势力的壮大,他们渴望从盐铁之利中分得一杯羹。
东汉一朝,似乎与灾荒格外有缘,地震、水旱、蝗灾等自然灾害频发。每当灾情发生,政府往往面临巨大的赈灾压力,财政亦受影响。在此背景下,对于酒的政策也时有调整。有时为了节约粮食,或因灾荒歉收,政府会下令禁止卖酒,酒税自然也无从征收;有时则开禁,允许民间酿造和销售,此时可能会征收一定的酒税,但并非定制,时兴时废,未成常例。
卖官鬻爵,这一在西汉武帝时期为筹措军费而偶尔为之的权宜之计,到了东汉后期,尤其是在桓帝、灵帝时期,竟演变成了公开的、制度化的敛财手段,其规模和腐败程度远超前代。桓帝时,宦官弄权,政治腐败黑暗,卖官已非秘密。到了灵帝时期,更是公然在西园设立“西邸”,专门负责标价鬻爵。上至三公九卿,下至地方守令,皆可明码标价,出钱购买。据记载,当时三公之位的“暗价”高达一千万钱,九卿五百万钱。甚至还可以“分期付款”,即先交一部分钱上任,然后再加倍偿还。曹操的父亲曹嵩,便是以一亿钱的巨款买得了太尉之职,这笔钱比当时的“官价”高出了十倍不止,其荒唐与腐败可见一斑。卖官所得,并未充实国库以解财政之困,而是大多流入了皇帝的私囊,用于其奢靡享乐。这种赤裸裸的权力交易,不仅败坏了吏治,使得官员上任后无不疯狂搜刮民脂民膏以回本,更使得政治彻底失去了公信力,民心尽失,加速了东汉王朝的灭亡。
至于算赋、口赋、更赋、徭役等这些主要针对编户齐民的人头税和力役负担,东汉大体上仍依据西汉旧制,未有大的变动。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是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更赋是对应服役者不服役时缴纳的代役钱,徭役则是成年男子应服的劳役。这些赋税徭役,是国家控制人口、征发劳动力和获取稳定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普通民众最基本的负担。尽管东汉初年有所减轻,但随着王朝的衰落和财政的窘迫,这些赋税徭役的实际负担往往会通过各种附加和摊派而加重。
东汉的财政,便是在这样一种承续与变异、稳定与动荡、常规收入与畸形敛财交织的复杂局面下运行着。它既有对西汉制度的继承,也有对现实挑战的应对,更有末世衰亡的征兆。田租的调整、盐铁专卖的废除、附加税的出现、卖官的泛滥,以及传统人头税和徭役的延续,共同构成了东汉王朝财政收入的主要图景,也折射出这个王朝从建立、兴盛到逐渐走向衰亡的历史轨迹。而这一切,都将在后续的历史洪流中,对中国社会经济思想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