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章 惊堂木落,律法昭然(1/2)
崇祯二年,四月初三,元城县衙。
卯时刚过,县衙内外便已聚拢了不少人。
有赵家庄的苦主家眷,有闻讯前来看热闹的县城乡民,也有得到风声、关注此案结果的本地乡绅和府城耳目。
空气沉闷,隐隐浮动着不安与期待。
三通鼓响,仪门大开。
“升——堂——!”
“威——武——!”
水火棍顿地的沉闷响声与衙役拖长的呼喝声中,县令刘昌身着青色鸂鶒补子官服,头戴乌纱,面色端凝,自后堂转出,于公案后落座。
惊堂木一拍,满堂肃然。
“带一应人犯、苦主、证人上堂!”
衙役押着被枷锁镣铐的赵勇、王猎户上前跪下。
两人经过数日牢狱,加之伤势未愈,神情萎顿,面如土色。
孙掌柜、李守业依旧躺在门板担架上,被抬至堂下角落,气息奄奄,仅存一息。
赵家家眷及其他死伤者亲属跪倒一片,呜咽之声顿起。
卢象关与卢象群作为相关方,亦立于堂下听审一侧,神情平静。
刘昌目光扫过堂下,缓缓开口,声音在肃静的公堂上格外清晰:
“元城县赵家庄赵有财家爆炸焚毁、致死多人一案,经本县详加勘查、讯问人证物证、查阅《大明律》及《问刑条例》,现已查明情由,今日当堂宣判。”
他拿起早已拟好的判词,开始宣读:
“查,崇祯二年三月廿八日夜,本县民赵有财,因与宜兴县民卢象关存有田租纠葛,心怀怨望,遂起歹意,
邀集民人李守业、孙掌柜、王大户密谋,欲盗取卢象关置于城外官田基地之新式农器‘铁牛’(即旋耕机)。
赵有财、李守业、孙掌柜、王大户四人,为此盗窃之计造意、主谋,是为首犯。”
“当夜,赵有财等指伙计赵奎、赵勇、李三、刘癞子、王猎户,携带绳索棍棒,潜行至卢象关基地。
因基地核心守卫森严,未能得手。
然彼等在外围僻静石壁下,发现卢象关所有、海外所产之专用燃料‘汽油’两桶,不识其性,贪心窃取,合力抬回赵有财家后院。”
“至后院后,赵有财等人欲窥桶内何物,令赵奎以凿锤破桶。桶破,有异样油汽逸出,浓烈刺鼻。
赵有财不察凶险,令下人持火折近窥。火折明火触油气,瞬间引发剧烈爆炸,火球迸发,铁桶崩裂。
爆炸波及另一未启之油桶,致二次殉爆,火势骤起,不可收拾。”
“是故,赵有财、王大户、赵奎、李三、刘癞子五人,当场殒命,尸身焦碎。孙掌柜、李守业身受重创,奄奄待毙。
赵勇、王猎户亦受波及,身负轻伤。赵有财家后院及相邻房舍数间,尽数焚毁,财物积蓄,化为乌有。”
刘昌陈述案情,条理清晰,细节确凿,堂下众人屏息静听。赵家家眷听到亲人惨状,又忍不住低声啜泣。
“以上案情,有生还案犯赵勇、王猎户供词在卷;有重伤者李守业、孙掌柜画押确认;有赵家庄邻里、仆役证人证言;
有本县捕头、仵作现场勘验笔录及物证(铁桶残片)为凭;更有苦主卢象关关于‘汽油’极度易燃易爆特性之陈述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刘昌话锋一转,语气变得更为威严凝重:“今依《大明律》,对此案涉案人等,判决如下!”
他拿起另一份写满律条引文的纸张:
“其一,论盗窃之罪。赵勇、王猎户,受主犯指使,实施盗窃,虽未盗得原定目标‘铁牛’,然实际窃取‘汽油’两桶,已属‘已行’。
《刑律·贼盗》明文:‘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刺。’ 故判赵勇、王猎户,各笞五十。”
“其二,论失火致死之罪。本案虽非故意纵火,然案犯盗窃易燃易爆之物后,处置严重失当,以明火近之,其过失与失火无异,且后果更为惨烈,致多人死亡、房舍焚毁。
《刑律·杂犯》载:‘……延烧私家舍宅……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律精神,适用于本案过失引发爆炸火灾致死之情形。
赵有财、李守业、孙掌柜、王大户四人,身为造意首犯,罪责最重。然赵有财、王大户已死,勿论。
李守业、孙掌柜重伤濒死,依律当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念其伤势沉重,恐难抵流放之地,本县酌情,若其身故,则刑罚止于身;若侥幸得活,伤愈后发配充军,以儆效尤。”
“赵勇、王猎户,身为从犯,依律‘从者减一等’。故判赵勇、王猎户,各杖一百,徒三年。合并前述盗窃笞五十,二罪并罚,执行杖一百,徒三年,刺字(窃盗)。”
“其三,论赔偿之事。卢象关所有之‘汽油’两桶,价值不菲,遭盗窃损毁。此项损失,应由案犯赔偿。
然主犯赵有财、王大户家产已大部焚毁,从犯赵勇、王猎户家贫无力。
本县判定,此损失由在押案犯家产折抵,不足之数,暂予挂记。苦主卢象关亦可另行追讨。”
宣读完对案犯的判决,刘昌稍作停顿,目光转向卢象关。
“其四,论苦主卢象关之责。”
此言一出,堂下略有骚动,赵家家眷更是抬起了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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