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章 月港协议(1/2)
几乎在吏员俸禄改革,朝臣不断拉扯的同时,大明皇家商行同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贸易谈判也在秘密的进行着。
泰昌二年二月下旬,春寒料峭,但福建月港(现在的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在却是一派繁忙景象。
港口内,新悬挂的“大明皇家海关”旗帜迎风招展,码头上工人们正在紧张地修建新的仓库和查验场地。而在港口旁最宏伟的官署——市舶司衙门内,一场将深刻影响远东格局的谈判正在进行。
谈判双方,一方是司礼监秉笔太监王承恩、新任福广水师提督沈有容和大明皇家商行总办靳良玉等人。另一方,则是以范·戴克为首的荷兰东印度公司代表团。
经过数日激烈而艰难的磋商,在双方均有强烈合作意愿的背景下,一份被称为《月港协议》的协议终于达成。其主要内容包括:
1、贸易特权:荷兰东印度公司获准在福建月港及广东广州两地进行定期贸易,初始年限为五年。每年准许入港贸易的商船数量、可交易的货物种类(明确列出清单,包括生丝、瓷器、茶叶等传统商品及皇家商行的新式货物)、以及固定税率等皆有严格规定,确保大明税收和管理权。
2、技术转移:作为获得贸易特权的关键条件,荷方需派遣至少一百名资深造船匠师、一百名铸炮师及相应通译人员,分赴福州皇家造船厂和天津皇家造船厂工作,为期三年。其间,所有工匠薪俸由大明支付,但其研究成果、技术图纸等知识产权归属大明,荷方人员必须“倾囊相授”,不得隐匿技术。
3、行为规范:荷兰商船及人员在大明境内须严格遵守大明律法及市舶司管理,不得滋事、走私、传播异端邪说。若有违犯,大明有权依律惩处,并可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贸易资格。
4、军事互信:福广水师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在远东的舰队保持必要沟通,共同维护主要贸易航线的安全,应对海盗威胁(此条隐含着应对西、葡干扰的默契)。
《月港协议》的签订,标志着大明在隆庆开关有限开放月港后,首次以商业联盟的形式,与另一个西方海洋商业集团建立了相对规范、深入的贸易与技术合作关系。消息传出,月港的商人们欢欣鼓舞,看到了无限的商机。
然而,有人欢喜有人愁。
澳门,葡萄牙总督府。
“条约签订了!荷兰人获得了直接贸易权,还有技术合作!”葡萄牙驻澳门总督罗朗也几乎将手中的酒杯捏碎,脸色铁青,“明国这是要抛弃我们了吗?我们葡萄牙人才是他们在西方最早、最忠诚的朋友!”(尽管这种“友谊”建立在武力与垄断之上)
“总督阁下,更糟糕的是技术合作!”一名耶稣会士忧心忡忡,“荷兰人帮助明国人建造更大的战舰和更犀利的火炮,一旦明国水师强大起来,我们在远东的海上优势将荡然无存!甚至澳门的安全也会受到威胁!”
罗朗也眼中寒光闪烁:“不能坐视不管!必须让明国皇帝和那些荷兰乞丐付出代价!”
马尼拉,西班牙总督府。
西班牙菲律宾总督费尔南多·德·席尔瓦同样收到了紧急情报。西班牙与葡萄牙此时处于共主邦联(伊比利亚联盟)时期,在远东利益高度一致。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