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章 吏治之腐:蜀汉基层治理的崩坏与民心离散(1/2)
蜀汉炎兴元年(公元263年)深秋,江油城的守将马邈正在府衙中饮酒。窗外传来魏军偷渡阴平的消息时,他只是挥了挥手,让通报的小吏退下——自接任江油戍以来,他早已习惯了这种“虚惊”。毕竟,前任守将因“未能及时孝敬黄皓”被罢官,而他能坐稳这个位置,全靠每年向成都送去的“蜀锦百匹、黄金五十斤”。当邓艾的士兵出现在城下时,马邈甚至没来得及召集士兵,便带着家眷开城投降。这个看似偶然的投降事件,实则是蜀汉基层吏治全面崩坏的缩影:从诸葛亮时期“科教严明,赏罚必信”到后期“贪官污吏遍布郡县,政令不通于乡里”,四十余年的吏治腐败,让蜀汉的统治从根须开始腐烂。当百姓对官吏的怨恨超过对敌军的恐惧,这个政权的崩塌便只是时间问题。
一、“察举失据”:官员选拔体系的全面异化
蜀汉的吏治崩坏,始于官员选拔机制的异化。刘备入蜀初期,承袭东汉察举制,以“孝廉”“秀才”为主要选官途径,辅以“征辟”(直接征召名士),选拔了如张裔、杨洪等一批有能力的本土官员。诸葛亮执政时期,进一步完善“以德才为标准”的选拔体系,强调“为官者,当务于治道,以安民为要”,即便是荆州集团出身,也需“经郡县历练,有实绩方可升迁”。但到后期,这套体系被“门第”“贿赂”“裙带关系”彻底扭曲,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
“黄皓专权”成为吏治腐败的催化剂。景耀年间,黄皓掌控官员任免权,形成“不附己者贬,附己者升”的黑暗规则。想要升迁的官员,需通过“行贿—托关系—表忠心”的流程:巴郡太守罗宪因“拒绝向黄皓行贿”,被贬为偏远的巴东太守;而南中都尉霍弋因“每岁向黄皓献珍珠百颗”,竟直升至“安南将军”。更荒唐的是,黄皓甚至将“宦官子弟”安插至郡县任职,如宦官曾宣的侄子曾颖,“年方十六,无任何功绩”,却被任命为广汉县令,上任后“搜刮民财,无恶不作”。这种“任人唯亲”的选拔,让大量无能之辈充斥官场,挤压了有才能者的上升空间。
“门第优先”取代“德才标准”。蜀汉后期,荆州集团与益州士族的“门阀化”趋势加剧,官员选拔“不问贤愚,只看出身”。诸葛亮之子诸葛瞻,“未历郡县,直接任卫将军”;蒋琬之孙蒋斌,“仅凭祖荫,便任绥武将军”;益州士族谯周的侄子谯熙,“无政绩却升为巴西太守”。这些“世家子弟”身居高位,却“不知民间疾苦,只会作威作福”,如蜀郡太守张通(张裔之孙),“上任三年,未理一案,终日宴饮”,导致蜀郡“盗贼横行,民不聊生”。当“出身”比“能力”更重要,官场便成了“权贵的游乐场”,治理能力自然一落千丈。
“察举制”沦为“利益交换”的工具。东汉以来的“举孝廉”,本是选拔基层人才的重要途径,但到蜀汉后期,“举孝廉”成了“花钱买官”的代名词。据《三国志·蜀书·后主传》注引《益部耆旧传》,景耀五年(公元262年),巴西郡“举孝廉三人,皆为富商之子,各向太守行贿黄金百斤”;广汉郡“孝廉名额被地方豪强垄断,寒门子弟无一人入选”。这种“察举失据”,让基层官场彻底失去新鲜血液,充斥着“既得利益者”的后代与亲信,形成“腐败的闭环”。
对比曹魏的“九品中正制”,更能凸显蜀汉的弊端。曹魏的中正官虽也存在“门第偏见”,但仍需“考察人才的德才与实绩”;而蜀汉后期的选拔,几乎完全抛弃了“德才”标准,成了纯粹的“权力与利益的交易”。当一个政权的官员选拔机制彻底失效,吏治的腐败便不可逆转。
二、“赋役苛暴”:基层官吏的掠夺性治理
蜀汉基层官吏的“掠夺性治理”,比选拔机制的异化更让百姓绝望。诸葛亮时期,虽推行“严刑峻法”,但强调“执法公平,爱民如子”,如太守魏延在汉中“劝课农桑,轻徭薄赋”,深受百姓爱戴;而到后期,基层官吏将“搜刮民财”视为首要任务,“治理”沦为“掠夺”的遮羞布,百姓“视官吏如虎狼”。
“苛捐杂税”远超中央规定。蜀汉中央虽定有“田租亩三升,口算钱四百”的赋税标准,但基层官吏通过“加征”“摊派”“虚报”等手段,将实际税负提高数倍。成都县令王颀(黄皓党羽),“以‘军用’为名,加征‘盐税三倍’,百姓‘无盐可食’”;巴东太守罗宪(虽清廉,却因上级摊派)被迫“加征‘造船税’,渔民‘卖子以完税’”。更恶劣的是“虚报户口”:广汉郡太守将“流民计入户籍”,征收赋税,流民“无田无业,只能逃亡”,导致“户籍与实际人口脱节”,形成“越征越逃,越逃越征”的恶性循环。
“徭役无度”摧毁民生根基。基层官吏为“讨好上级”,常“超额征调徭役”,远超中央规定的“每年三月”。南中七郡因“需向成都输送贡品”,百姓每年服徭役“达半年之久”,导致“农田荒芜,生产停滞”;汉中郡因“军事需要”,官吏“强征十五岁少年与六十岁老人修栈道”,“死者十之五六”。更荒唐的是,部分官吏将徭役“商品化”:百姓若“缴纳绢帛二匹,可免徭役一月”,这种“卖免”制度,让富者“逃避徭役”,贫者“徭役更重”,加速了底层民众的破产。
“司法腐败”加剧社会不公。基层官吏在司法中“贪赃枉法,颠倒是非”,有钱有势者“犯法可免”,贫苦百姓“动辄获罪”。蜀郡发生“豪强子弟杀人案”,凶手因“向太守行贿”,竟被“判为过失杀人,罚钱了事”;而平民“因饥饿偷取官仓五斗米”,却被“判处死刑”。这种“同罪异罚”让百姓“不信国法,只信私力”,民间“复仇械斗”频发,社会秩序濒临崩溃。当司法失去公正,政权的公信力便荡然无存。
基层官吏的“掠夺性治理”,本质上是“上级压力”与“个人贪欲”的结合。中央为支撑北伐,不断向地方“摊派赋税与徭役”;而基层官吏则利用“信息不对称”,在执行中“层层加码”,中饱私囊。这种“上逼下贪”的治理模式,让百姓“受双重剥削”,最终将所有怨恨都指向蜀汉政权——当阳安关守将蒋舒投降时说“我等为民父母,却逼民为盗,何面目再守此城”,正是基层官吏对自身行为的忏悔,也是蜀汉统治合法性丧失的明证。
三、“政令不通”:中央与地方的治理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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