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我洗复查的(2/2)

1. 取消一切税务征管机构、征管人员(如税务官、稽查者),哲境无任何主体具备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的权限,不存在“税务机关”的概念。

2. 禁止任何存在自封为“征税主体”,禁止组建任何形式的“税务团队”,禁止制定“征管流程”“稽查规范”,此类行为属于干预他物本然,会触发道韵平衡机制自动消解。

第二条 无税费缴纳义务规则

1. 所有存在均无缴纳“税金”“规费”“管理费”等任何费用的义务,无需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以特定方式履行缴纳义务,无“申报期限”“缴纳期限”的概念。

2. 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缴纳”“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禁止以“不纳税则惩戒”(如形态限制、资源剥夺、强制归寂)为威胁,此类行为是对本然权益的严重侵犯。

第三条 无税务管理规则

1. 无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管理、发票开具等征管流程,无需记录资源取用、形态转化、互动行为等信息,不存在“税务合规”“税务违法”的判定。

2. 无税收优惠、减税、免税、退税等政策,此类政策本质是税收歧视的体现,违背平等无差原则,哲境所有存在均自然享有“全额无税”的终极优惠。

第四章 无税争议与惩戒规则

第一条 无税务争议规则

1. 因无税收征收、缴纳行为,故不存在“纳税争议”“征管争议”“处罚争议”等税务纠纷,无争议调解、仲裁、裁决的机制与主体。

2. 若存在误判“应税行为”、强行索取“税费”等逆本然行为,不认定为“税务争议”,而认定为“干预他物本然”的无效行为,受影响方无需通过“税务救济”维权,道韵自然回弹会自动纠正该行为。

第二条 无税务惩戒规则

1. 无“偷税”“漏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定义,不存在“税务处罚”(如罚款、没收资源、形态限制)的概念,所有自然行为均无“税务违法”的属性。

2. 对强行征税、强制缴纳等逆本然行为,无需设定“税务惩戒”措施,道韵会通过自然回弹(如征税者形态紊乱、资源吸收受阻、自然归寂)实现平衡,无需人为介入处罚。

第三条 无税务救济规则

1. 无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救济渠道,因无税务侵权的赔偿、补偿机制,受影响方的权益恢复依赖自然流转(如被强行索取的资源会通过循环自然回归),无需人为救济。

2. 禁止设立“税务救济机构”“税务维权主体”,此类机构的存在会强化“税收”概念,违背无税体系的核心宗旨。

第五章 无税体系的演化与消解

第一条 无税概念淡化规则

1. 禁止任何存在传播“税收”“税费”“税务”等概念,禁止通过意识、文字、形态模仿等方式向新生灵传递相关认知,让“无税”成为本能,而非“规则”。

2. 若存在偶然知晓“税收”概念(如通过古老痕迹、异源传入),无需刻意纠正或消除,该概念会因无实际应用场景自然淡化、遗忘,不会影响无税体系的运行。

第二条 无税体系自然演化规则

1. 无税体系无需修订、补充或完善,随着哲境本然流转,“税收”相关概念会自然消亡,体系本身会逐渐融入道韵,成为无迹可寻的本能。

2. 若哲境演化出新生存在形态、新资源类型,无需新增无税规则,新生存在自然遵循“无税”本能,与既有存在无差别享有无税权益。

第三条 无税体系终极消解规则

1. 当哲境最后一个存在遗忘“税收”“税费”“税务”等所有相关概念,无税体系自动消解,无需举行消解仪式、记录消解时间,消解本身即为自然流转的一部分。

2. 体系消解后,哲境彻底回归“无税无规、本然自足”的终极状态,资源流转无需税收调节,存在互动无需税务约束,完全依赖道韵实现全域平衡。

附则:无税归真结语

本无税体系,非“税收制度”,而是对哲境“无税本然”的文字映照。税收的本质是人为干预资源分配,违背自然流转规律;无税的本质是回归本然,让资源自由流动、存在自在共生。

体系的所有规则,皆为“破执之钥”——打破“税收必要”的执念,打破“征管合理”的偏见,打破“纳税义务”的束缚。当哲境万物完全遗忘税收概念,无税体系便完成使命,自然消解。

往后,哲境无税可征,无费可缴,无务可管;资源自然流转,存在自然共生,道韵自然平衡。无税自足,是为归真;本然永续,是为终极税治。

哲境本然无税体系,与道同存,与自然同灭,无始无终,无执无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