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 司法改革(二)(1/2)
在初步理顺了行政与司法体系后,朱由检将目光投向了维持地方治安的核心力量。得益于此前建立的、覆盖全国的驿站系统——每十里便设有一个锦衣卫巡查所——他手中已然握有一张遍布帝国的治安网络雏形。如今,他要将这张网织得更密、权限定得更清,打造出大明版的“警察部队”。
同时,朱由检将原本十里便有的巡查所改成了每五十里一个。每个巡查所设十名锦衣卫。
他即刻召来了锦衣卫指挥使李若涟。
“李卿,驿站巡查所之设,成效斐然。然于县城之内,力量尚显单薄。”朱由检开门见山,“朕命你即刻着手,大力扩招锦衣卫。首要之务,便是确保大明每一座县城,常驻的锦衣卫力量不得少于二十人,由他们负责统辖、管理县城内外相关的所有巡查所。”
李若涟心领神会,这是要极大地强化锦衣卫在地方的存在。他正待领命,朱由检接下来的话,才真正揭示了此番布局的深远意图。
随即,一道措辞严厉、意图明确的圣旨颁行天下:“自旨到之日起,各府、州、县原有官员、胥吏,其‘捉拿人犯、缉捕盗贼’之权,即刻废止!各地保境安民、维持治安之责,全数转由当地锦衣卫专司负责!”
圣旨明确划分了权责:
锦衣卫:专职负责案件的侦查、证据收集、以及人犯的缉捕与初步审讯。
按察使司系统(法院):专职负责依据锦衣卫移交的案卷、证据进行审理和判决。
这意味着,地方行政官员再也无权直接派衙役去抓人,司法审判官也不再兼任侦查职能。一套“侦查(警察)-起诉(检察官职能暂由锦衣卫代行)-审判(法院)”的权力分离雏形,被强行植入了大明的肌体。
为了遏制锦衣卫以往滥用刑讯的积弊,朱由检面色凝重地叮嘱:“李卿,切记约束下属!审理当地寻常案件,非谋逆重罪,不得随意动用大刑,严禁刑讯逼供!朕把丑话说在前头——”
皇帝的声音带着不容置疑的威严,“倘若发现有无故用刑者,其所获之口供,朕的‘法院’将一概不予采信,视同废纸!更紧要的是,若是因此造成冤假错案,苦主鸣冤,查证属实后,所有赔偿,便从朕拨给你锦衣卫的活动经费里扣!”
他看着李若涟瞬间变化的脸色,又加重了语气:“若是哪个混账东西胆敢把人犯打死在了诏狱……哦不,是你们那办案房里,涉事之人立即罢官夺职,永不叙用!你这指挥使,也休想置身事外!”
这一套“证据排除”、“经费连坐”与“个人追责”的组合拳,让李若涟背后瞬间沁出冷汗。
他明白,皇帝这是既要锦衣卫成为高效的工具,又要亲手给它套上缰锁。以往的许多“便利”之门,从此被彻底关死了。
此令一出,天下震动。
地方官员失去了最重要的暴力工具,顿感权力被架空;而锦衣卫则权力暴涨,却也戴上了前所未有的紧箍咒。一场围绕治安权与司法权的深刻变革,伴随着无数的暗流与博弈,在大明的疆域内悄然展开。
在明确锦衣卫作为专职治安力量的同时,朱由检更进一步,颁布了一道石破天惊的诏令,彻底打破了“民不告,官不究”的传统窠臼,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击碎了“刑不上大夫”的潜规则。
诏令明确宣告:
“自即日起,凡我大明子民,不论士农工商,无论身份贵贱,倘有蒙受冤屈、遭遇不公者——无论是不法之徒行凶殴打、盗匪窃取家财,抑或是受地方豪强、不法胥吏乃至官员欺压——皆可径赴所在地锦衣卫巡查所或县衙锦衣卫驻所,鸣鼓或呈状报案!”
“各地锦衣卫接到诉状,必须受理登记,依律查办,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阻!凡有锦衣卫拒不受理或拖延塞责者,百姓可上告,一经查实,严惩不贷!”
它赋予了底层百姓一条前所未有的、直通国家暴力机关的申诉渠道。
这意味着,一个普通农夫,若被乡绅夺了田产,他不必再只能通过可能已被收买的县衙胥吏申诉,而是可以直接走进挂着“锦衣卫”牌子的衙署,要求那些身着飞鱼服、手握绣春刀的天子亲军为自己主持公道。
时至崇祯十六年,一项已悄然运行三年的制度——“锦衣卫直接收状、查实即捕”——结束了其在南直隶的试点,由皇帝朱由检下旨,正式推向全国。
这项曾被朝野诸多势力观望、质疑甚至暗中抵制的举措,在历经三载实践检验后,其推广之顺利,竟超出了许多人的预料。而这一切,都得益于锦衣卫在过去数年间,凭借实实在在的行动,在民间一点点积累起来的全新口碑。
数年来,百姓们亲眼所见:
当旅人在荒僻驿道遭遇盗匪,是锦衣卫巡查所的力士闻讯疾出,缉凶追赃。
当普通农户被豪强侵占田产、有冤难申时,是锦衣卫接下了状纸,查证属实后,毫不犹豫地将那昔日无人敢惹的乡绅锁拿问罪。
当市井小民遭遇偷盗、殴伤,也是锦衣卫的校尉前来勘查现场、缉捕人犯。
这些点点滴滴,逐渐扭转了锦衣卫在平民心中那“天子鹰犬、高不可攀”的恐怖印象,开始将其视为一支能够主持公道、提供庇护的力量。
因此,当这道旨在将锦衣卫彻底确立为面向全民的治安与执法机构的旨意颁行各州县时,遭遇的阻力远比想象中要小。
在地方官员和旧既得利益阶层复杂的目光中,许多地方的锦衣卫衙署外,竟开始陆续有胆大的百姓,怀揣着诉状,带着一丝忐忑,更带着一份期望,前来尝试这“直达天听”的鸣冤新途。
与此同时,朱由检的配套措施也紧随而至。他明确谕令李若涟:
“民间细故,如田土、钱债、户婚等纠纷,锦衣卫不得越权插手,但当监督其依法断案,防止贪腐拖延。锦衣卫之权责,重在缉捕盗匪、惩治凶徒、审理刑名重案,以及纠察官员胥吏之不法!”
这道谕令,清晰地划定了锦衣卫的职权边界,既避免了其权力无限膨胀,沦为干涉一切的工具,也明确了其打击犯罪、监察吏治的核心使命,使其能够集中力量于真正影响社会安定的要害之处。
一套由 “锦衣卫(侦查缉捕)” 与 “按察使司(审判定罪)” 构成的、权责分明且相互制约的新式司法链条,就此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成型。大明,正在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重塑着其基层的统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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