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38章 四民平等赋工商(六)(2/2)
而第二部分就是财产税,主要是针对房屋、土地等的税收,其实大明在实际过程当中已经有了相应的一些规定的。以南京为例,有有房钞、房号、门摊银等税收,南京的房屋税中,房钞是通过对房屋进行排号,按照间数来征收的。
除了房钞之外,还有房号钱,房号钱是对城市居民的房产征税,虽仍按间征税,但却不同于房钞,不同之处在于房号钱是从城市里甲之役演变而来的。在大明城市中,居民也要承担差役,编审造册,维护城市治安,后因“私自课派,私雇总甲”的情况屡屡发生,因此官府提出以钱代役的政策,后演变而成房号钱,和均徭银的性质类似。
还有铺面钱,也叫门摊钱,是对城市中开设铺面的人户所征收的税额,由户部督税分司所属的龙江、江东二司征收,中城每年七、八查核开征,其余四城均为六、七月征收,冬季征收完成。税收按户征收,“每户每年收银三分三厘”,缴纳户部太仓,相当于是对商铺的征税。
除了对房屋的征税之外,还有对于土地的征税,有官房地租、官地基租、地基税,基地间架租,这些是对于租赁朝廷官地建造房屋所征收的赋税,而对于私产土地,一样也要征税,一是自己使用居住房屋的地基税,二是城市商业土地利用的地税,前者包括城市房基地税和地摊税,后者主要是对城市菜地、果园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等征税。
可以说大明有关于土地房屋的赋税其实是非常之多的,王国光等人认为应当予以省并,将其合并为统一的财产税,针对房屋的大小、土地的性质、用途和地方的不同,确定税额,建议征收,两京和一些经济发达地方的当然是要多征税,其他的地方就要降低税额,以减轻百姓的负担。
第三部分就是商业税,这个门类就非常之复杂了,包括市肆门摊税、塌房税、落地税和城市房地契税还有其他的各种杂税,在大明都被统称为商税,这其中历史最悠久的就是市肆门摊税了,所谓门摊税,就是“凡城市临街铺面前隙地,有支栅摆摊,卖货杂生理者,晚即收归,早则铺设,有司以为贸易取利,宜输官钱,名之曰门摊税。”
还有房地契税,是对城市中所有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出现买卖转让事实而产生的税款,其包括房地交易契税和契本工墨课钞,征收的税率是不动产价值的百分之三,也算是地方官府的一个重要税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