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3章 初识权责(1/2)

上任头几天,林万骁谢绝了所有不必要的应酬,完全沉浸在新的工作环境中。在版权领域他是“新兵”,必须以最快的速度熟悉情况、进入角色。他让综合处处长赵立诚安排了密集的汇报日程,要求各业务处室负责人逐一进行工作汇报。

第一个走进他办公室的是着作权管理处处长孙明远。他年近五十,头发梳得一丝不苟,带着厚厚一摞文件材料。

“林局,着作权管理处主要负责国内外着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起草建议,以及着作权登记、合同备案等行政管理工作。”孙明远打开汇报材料,语气平稳专业,“当前我们面临几个突出挑战:一是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新型作品类型不断涌现,比如短视频、网络游戏画面、ai生成内容等,这些是否构成作品、权利归属如何界定,在法律和实践层面都存在争议。二是着作权登记体系有待优化,虽然实现了网上办理,但登记效率、信息共享以及与司法、行政执法的衔接还需要加强。三是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需要进一步规范,透明度、代表性以及许可效率都有提升空间。”

林万骁一边快速记录,一边插问:“目前我们每年的着作权登记量大概多少?主要来自哪些领域?”

“去年全国着作权登记总量约四百五十万件,”孙明远准确报出数字,“其中计算机软件登记占比最高,其次是文字、美术、摄影作品。但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文学、短视频等新型作品的登记量增长非常快。”

接下来是执法监管处处长陈志刚,他年纪稍轻,目光锐利,带着几分法律人的严谨。

“林局,执法监管务处主要负责参与着作权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地方版权行政执法,以及处理涉及版权的重大复杂案件。”陈志刚的汇报直指核心问题,“目前执法的难点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网络侵权盗版行为隐蔽化、碎片化、跨境化趋势明显,取证难度大,成本高。比如网络文学盗版站点往往将服务器设在境外,跨境执法协作程序复杂。二是部分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采取‘通知-删除’的被动态度,甚至利用技术手段规避监管。三是法定赔偿额度有时难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特别是对具有潜在市场价值的作品,对侵权行为的震慑力有待加强。”

他举例说明:“我们近期正在协调处理的一个系列案件,涉及多个中小型视频平台擅自盗播体育赛事节目,侵权行为实时发生,证据固定困难,平台方则声称是用户上传,试图规避责任。”

第三个汇报的是国际版权处处长吴文华,她是位气质干练的女同志,语速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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