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章 海洋法 初稿拟定,宣示主权(2/2)
第一条,明确舟山辖区(暂定范围为舟山群岛及其周边水域)之主权归属。
第二条,划定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连接群岛外缘岛屿),并以此基线向外量12海里为领海,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享有完全主权。
第三条,自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为专属经济区(暂定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在此区域内,对一切自然资源(包括生物与非生物)之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享有主权权利,并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管辖权。
第四条,规定无害通过制度,外国非军用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章。
第五条,规定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如未来可能控制的台湾海峡等)。
第六条,明确对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的权利主张。
第七条,规定渔业资源管理和保护措施。
第八条,确立海洋环境保护责任。
第九条,申明对违反本条例行为之执法权。
看着这薄薄几页纸,赵安邦心潮起伏。这里面凝聚的,是超越时代近半个世纪的海洋观!它或许稚嫩,或许在强权面前显得苍白,但它是一个宣言,一个种子。
“很好。”赵安邦满意地点点头,“以此为基础,形成正式文件。以‘舟山行政公署’名义,先行内部颁布,组织所有涉海单位学习。对外……择机以适当方式,将我们的核心主张(尤其是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散发出去,不必强求对方承认,但要让他们知道,我们是怎么想的,我们的底线在哪里!”
“是!”周文博等人齐声应道,脸上带着参与创造历史的激动与庄严。
这份“海洋法”初稿,如同在黑暗的房间里点亮了一盏灯。它或许暂时无法照亮整个海洋,但至少指明了方向,划定了自家院落的范围。从此,赵安邦麾下的舰艇巡逻、飞机侦察、资源勘探,乃至未来的划界谈判,都有了内在的法理支撑。
宣示主权,不仅仅依靠大炮的射程,也开始依靠笔墨的力量。这份初稿,是赵安邦构建海权大厦的第一块法律基石,其意义,丝毫不亚于任何一次军事胜利。东海的风云,因这份文件的诞生,悄然增添了一重新的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