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明代中后期乡约的官方化转向(2/2)

四、官方化乡约的困境与调适:权力失衡与治理内卷

明代乡约的官方化虽大幅提升了治理效率,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官方权力的过度介入导致乡约的民间性逐渐弱化,乡绅与官府的权力博弈日益加剧,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乡约异化”现象,陷入治理内卷的困境。

(一)权力失衡:从“官民协同”到“官府主导”

随着乡约被全面纳入行政体系,官府逐渐掌握了乡约的绝对主导权:约长的选拔从“乡绅公推、官府备案”变为“官府直接任命”,且多任命退休官吏或官府亲信;讲约内容从“道德教化+地方规约”变为“单纯宣讲圣谕十六条”,禁止加入地方特色内容;乡约的奖惩措施也需经官府批准,约正失去了自主裁决权。这种变化使得乡约逐渐失去民间自治的灵活性,沦为官府的“附庸”。

北直隶顺天府大兴县的乡约便是典型例证:该县约长由知县直接任命,且多为知县的亲信幕僚;讲约内容严格限定为《圣谕解义》(明代官方对“圣谕十六条”的权威解读),约正若擅自加入地方规约,便会被弹劾“违制乱法”;乡约调解的纠纷需逐字逐句上报官府审批,往往耗时数月,导致“小纠纷拖成大矛盾”。据《大兴县志》记载,当地乡民抱怨:“乡约者,官府之口舌耳,非吾民之规约也,听之无益,不如不赴。”久而久之,乡民参与讲约的积极性大幅下降,乡约逐渐流于形式。

(二)乡绅的投机化:从“治理者”到“权力掮客”

部分乡绅利用担任约长的机会,勾结官府谋取私利:虚报赋税数额,侵占乡约经费;偏袒本宗族势力,打压其他宗族;甚至将乡约壮丁变为私人武装,欺压百姓。这种现象在江南地区尤为突出,因当地乡绅势力强大,与官府的利益联结更为紧密。《明世宗实录》中明确记载:“江南乡绅借乡约渔利者,所在多有”,足见该现象的普遍性。

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苏州府吴县爆发“乡约贪腐案”:约长徐琨(内阁首辅徐阶的族弟)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乡约经费500余两(用于购置田产);同时勾结知县虚报灾民数量,骗取朝廷赈济款300余两,全部私吞。案发后,徐琨被革职查办,当地乡约也因失去乡民信任而陷入瘫痪。据《吴县志》记载,此案导致“乡民不信乡约,讲约仪式无人参与,治安与教化功能皆废,盗贼复起,讼案激增”。更严重的是,此案引发连锁反应,江南多地乡绅效仿徐琨,利用乡约谋私,使得乡约的公信力大幅受损。

(三)治理内卷:形式化与实效性的背离

为应对朝廷的政绩考核,部分州县官将乡约变为“形式化工程”:只注重讲约仪式的排场(如搭建豪华约所、组织大量人员参与),不关心实际治理效果;约所建设追求“高大上”,却忽视规约的执行;甚至出现“雇人参加讲约”的现象——州县官花钱雇佣流民凑数,营造“乡民踊跃参与”的假象。这种形式化的乡约,不仅无法实现治理目标,反而加重了乡民的负担(需承担约所建设费用)。

湖广黄州府黄冈县知县为完成考核指标,强制要求乡民每月朔望必须参加讲约,缺席者罚款(每人每次罚铜钱五文);讲约仪式耗时长达3小时,内容空洞乏味(反复诵读《圣谕解义》),乡民苦不堪言。据《黄冈县志》记载,当地流传民谣:“乡约乡约,形式多多,实效寥寥,百姓受累,官府邀功。”更讽刺的是,该县因乡约形式化突出,被朝廷评为“乡约推行先进县”,知县得到擢升,而当地的治理问题却愈发严重:盗贼横行,宗族械斗屡禁不止。

(四)制度调适:官方与民间的再平衡

面对乡约官方化带来的困境,明代中后期的统治者与士大夫进行了一系列调适,试图重建“官民协同”的平衡,让乡约回归治理本质。

1. 下放权力,恢复民间自主性:隆庆元年(1567年),朝廷下令“乡约约长由乡绅公推、官府批准,不得直接任命;各地可在《钦定乡约条例》基础上,补充地方规约,报官府备案即可”。这一规定恢复了乡绅在乡约中的主导权,让乡约重新贴合地方实际。例如,浙江绍兴府会稽县,乡绅公推的约长结合当地“水乡多船户”的特点,补充“船户互助规约”(如船只遇险互相救援、货物运输诚信约定),使得乡约重新发挥实效。

2. 强化监督,规范乡绅行为:设立“乡约监察员”,由乡民推选代表担任(每约区2-3名),负责监督约长的行为与乡约经费的使用;监察员可直接向州县官举报约长的违规行为,若州县官包庇,可越级上报。隆庆三年(1569年),常州府无锡县约长因贪污经费被监察员举报,知县试图包庇,监察员直接上报应天府,最终约长与知县均被查处,这一案例震慑了各地乡绅与官员,有效遏制了乡约贪腐现象。

3. 回归本质,剥离过度行政职能:万历元年(1573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时,专门针对乡约发布规定:“乡约应以道德教化、矛盾调解为核心,不得过度介入赋税征收、治安缉捕等行政事务;赋税由里甲负责,治安由保甲负责,乡约仅协助配合。”这一规定剥离了乡约的过度行政职能,让其回归“教化与自治”的本质。例如,山东济南府历城县,剥离乡约的赋税职能后,约长专注于道德教化与矛盾调解,仅用两年时间就使当地民风改善,讼案减少30%。

4. 差异化推进,避免“一刀切”:朝廷认识到不同地区的社会结构差异(如北方宗族势力薄弱,南方宗族势力强大),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乡约模式:如北方直隶定兴县,因宗族势力薄弱,乡约直接与保甲结合,约长兼任保甲总甲,重点负责治安联防;而福建漳州府,乡约则与宗族祠堂深度绑定,约长由各族族长轮值,侧重宗族内部教化与跨宗族矛盾调解。这种差异化推进方式,避免了制度僵化,提升了乡约的适配性。

这些调适措施取得了显着成效:江南地区的乡约重新恢复了民间活力,乡绅与官府的权力博弈趋于平衡;华南地区的乡约与宗族结合更为紧密,治理实效性显着提升;北方地区的乡约则成为治安与教化的重要载体。据《明实录·神宗实录》记载,万历中期,全国乡约的形式化现象减少40%,乡民的参与度提升50%,乡约重新成为基层治理的有效载体。

五、古今对照:明代乡约官方化的现代启示

明代乡约从“民间自治”到“官方化整合”再到“官民再平衡”的演变历程,为当代基层治理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适”提供了重要启示:如何在发挥国家主导作用的同时,保留民间自治的活力,实现“有效治理”与“基层活力”的双赢,是基层治理的核心命题。

(一)治理整合的边界:避免“过度行政化”

明代乡约的官方化实践表明,国家对基层治理的整合必须把握合理边界,过度介入会导致民间活力的丧失,陷入“治理内卷”。这一教训对当代基层治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当代推行的“村规民约”制度,明确强调“群众制定、群众执行、群众监督”,避免行政权力过度干预。例如,浙江宁海县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明确划定乡镇政府的职责边界——仅为村规民约制定提供政策指导与备案,不得干涉村规民约的内容制定与执行过程;村规民约的修订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参会人数需达村民代表的2\/3以上,同意人数需达参会代表的半数以上),确保其民间属性。这种模式与明代后期“下放乡约权力”的调适思路一致,既保证了国家意志的传达(村规民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又保留了基层自治的灵活性。

(二)民间力量的吸纳:构建“共治联盟”

明代乡约与宗族制度的合流,本质上是国家对民间既有秩序的吸纳与整合,而非强行重构,这一经验对当代基层治理极具借鉴价值。当代基层治理应充分利用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等民间力量,构建“政府+民间”的共治联盟,而非政府单打独斗。例如,上海浦东新区的“社区共治委员会”,由街道办牵头,吸纳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社会组织代表组成,共同商议社区事务(如老旧小区改造、垃圾分类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委员会的决策遵循“多数同意”原则,街道办仅负责协调资源与执行决策,不直接干预决策过程。这种模式与明代“官约统族约、族约辅官约”的治理格局相似,实现了国家权力与民间力量的良性互动,既保证了治理方向的正确性,又激发了民间的参与热情。

(三)治理功能的定位:回归“公共服务本质”

明代乡约的功能拓展虽在短期内提升了治理效率,但长期来看导致其偏离了“道德教化与公共服务”的本质,陷入治理困境。这一教训提示我们:当代基层治理组织应明确功能定位,避免承担过多行政职能,专注于公共服务与社会自治。例如,四川成都推行的“社区营造”项目,将社区居委会的职能严格限定为“公共服务提供(如养老、托育)、矛盾调解、文化建设”,剥离了原本承担的税收协管、治安巡逻等行政职能;这些行政职能由街道办下属的政务服务中心、派出所承担,社区居委会负责配合与反馈居民需求。这种分工模式与明代张居正“剥离乡约行政职能”的调适思路一致,让基层自治组织回归本质,提升了治理的精准性与实效性——成都的社区矛盾调解成功率从原来的70%提升至90%,居民满意度大幅提高。

(四)制度弹性的保持:允许“本土化创新”

明代《钦定乡约条例》虽实现了全国统一,但朝廷后期允许各地补充地方规约,保持了制度的弹性,这一经验对当代基层治理至关重要。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应留出空间,允许各地结合实际进行本土化创新,避免“一刀切”。例如,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村规民约,融入了苗族的“榔规”、侗族的“款约”等传统规约,内容涵盖生态保护(如“禁止乱砍滥伐苗寨周边山林”)、民族团结(如“苗侗两族通婚者,村集体给予奖励”)、传统节庆传承(如“每年三月三举办芦笙节,全体村民参与”);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的村规民约,则结合白族的“本主信仰”,将“保护本主庙、传承扎染技艺”纳入规约。这些本土化创新,让村规民约更贴合当地实际,得到了群众的广泛认同,治理效果事半功倍——黔东南州的村寨矛盾发生率下降50%,大理州的传统技艺传承率提升60%。这与明代乡约“统一文本+地方补充”的模式异曲同工,证明了制度弹性对于基层治理的重要性。

六、结语:明代乡约“官民协同”的历史镜鉴

明代乡约的“官民协同”转型,是中国传统基层治理智慧的集中体现:从王阳明南赣乡约的“心学驱动、民间主导”,到嘉靖新政的“官方整合、制度推广”,再到万历年间的“权力调适、回归本质”,明代乡约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中,探索出了一条“多元共治”的道路,其经验与教训为当代基层治理提供了深刻镜鉴。

这一转型的核心启示在于:基层治理的关键是“平衡”——平衡国家权力与民间活力,避免国家过度干预扼杀民间自主性,也避免民间自治陷入无序状态;平衡统一制度与地方特色,既保证国家治理的整体性,又兼顾地方实际的差异性;平衡治理效率与治理公平,既追求治理目标的快速实现,又确保治理过程的公平公正,让群众真正受益。明代乡约的成功之处,在于它始终未脱离“民本”核心:无论是民间主导还是官方整合,最终目的都是“安百姓、固邦本”;其困境则在于权力失衡与功能错位,而调适的过程,正是向“民本”核心的回归。

当代基层治理正处于“共建共治共享”的转型阶段,明代乡约的经验与教训尤为珍贵:唯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平衡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才能构建起既有序又有活力的基层治理体系。从明代的乡约到今天的村规民约,治理的形式在变,但“官民协同、共治共享”的核心不变,这正是传统治理智慧对当代的深刻启示,也是基层治理永葆活力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