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同级协同:乡官群体的职责分摊与协作模式(2/2)
在追责机制方面,《唐律疏议》针对协同过程中的各类违规行为,制定了梯度化的处罚标准,涵盖笞、杖、徒等多种刑罚,且普遍实行“连坐制度”,强化了乡官群体的相互监督。例如,在户籍编制中,若里正虚报户籍数据,乡佐未审核发现,里正徒一年、乡佐笞四十;若里胥未实地核查导致信息失真,里胥笞五十、里正杖六十;若邻长未见证申报信息,邻长笞三十(《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二,刘俊文点校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31页)。这种连坐制度使乡官群体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倒逼各主体认真履行协同职责,主动监督他人的违规行为。吐鲁番文书73tam177《唐永徽三年某乡追责文书》中,就记录了“里正王远虚报赋税数据,乡佐李通未审核发现,里正徒一年,乡佐笞四十”的案例,印证了追责机制的实际执行。
此外,《唐律疏议》还对协同过程中的“协同舞弊”行为制定了加重处罚条款。若乡官群体相互勾结、共同违规(如里正与乡佐合谋虚报土地数据、里胥与邻长串通隐瞒徭役人数),将在原有处罚基础上“加一等”处罚。例如,《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三(刘俊文点校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57页)规定:“诸盗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里正、乡佐知情不报,与同罪”,这种加重处罚条款有效遏制了乡官群体的协同舞弊行为,维护了协同机制的公正性。
(二)伦理支撑:乡里伦理与信任基础
唐代乡官群体多为本地居民,或为乡绅耆老,或为品行端正的农户,彼此之间存在长期的邻里关系与伦理纽带。儒家礼教中的“忠、信、和、义”理念,成为乡官群体协同运作的柔性支撑,构建起基于伦理信任的协作基础。
“忠信”理念是乡官协同的核心伦理准则。里正、乡佐、里胥、邻保长作为基层治理的执行者,需秉持“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各自职责,不推诿、不舞弊。里正需信任乡佐的文书审核能力,乡佐需忠于里正的统筹安排,里胥需如实反馈事务执行情况,邻保长需诚信上报邻里信息。这种基于忠信的信任关系,减少了协同过程中的监督成本,提高了政务执行效率。例如,在土地核查中,里正无需亲自核查每一块土地,而是信任里胥与邻长的实地核查结果,仅需进行抽样复核,既节省了时间,又保证了工作效率。
“和义”理念则促进了乡官群体的协作互助。乡里作为熟人社会,乡官群体之间不仅是工作伙伴,更是邻里乡亲,“以和为贵”“守望相助”的伦理观念深入人心。在政务执行中,若某一乡官因事务繁忙或能力不足无法完成职责,其他乡官会主动协助;若出现矛盾分歧,会以“顾全大局”为原则进行沟通协商,而非相互指责。例如,里正因需处理跨里纠纷无法及时编制户籍草册,乡佐会主动协助整理数据;里胥因偏远村落核查任务繁重,邻长会主动配合延长工作时间。这种协作互助的伦理氛围,使乡官群体形成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确保了协同机制的顺畅运行。
此外,乡官群体的“为民情怀”也是伦理支撑的重要组成部分。唐代乡官虽无俸禄(或仅有少量补贴),但大多秉持“父母官”的治理理念,以“为民服务”为己任,这种共同的价值追求成为协同运作的精神纽带。在赋税征收中,里正与乡佐会共同为贫困农户申请赋税减免;在徭役征派中,会优先照顾家庭困难的农户;在矛盾调解中,会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维护农户权益。这种为民情怀使乡官群体的协同超越了单纯的职责履行,成为基于共同价值追求的自觉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协同的稳定性与有效性。
(三)实践惯例:协作模式的固化与优化
除了法律约束与伦理支撑,唐代乡官群体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协作惯例,也成为同级协同的重要保障。这些惯例是对法定职责的补充与细化,通过“约定俗成”的方式固化下来,使协同运作更具灵活性与可操作性。
文书协作惯例是实践惯例的核心内容。乡官群体在长期的文书传递、数据核对、报告编制中,形成了固定的文书格式与协作流程。例如,里正上报乡佐的户籍草册,需统一使用“乡—里—户”的层级编号,明确标注每户的核心信息;乡佐审核后的文书,需加盖“乡佐之印”等固定印章,注明审核日期;里胥传递的文书,需填写“接收人—传递人—传递日期”的三联单,确保文书流转可追溯。敦煌文书s.4583《唐永徽元年西州某乡户籍》与吐鲁番文书72tam226《唐麟德二年西域某乡土地帐》中,大量基层文书呈现出高度一致的格式与内容,印证了文书协作惯例的普遍存在。这种惯例减少了文书处理中的沟通成本,提高了协同效率。
事务分摊惯例则体现了协同的灵活性。在农忙时节或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疫情)发生时,乡官群体的职责分工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形成“急事急办、协作补位”的惯例。例如,秋收时节赋税征收与土地核查任务叠加,里正会协调乡佐协助里胥进行催缴,邻长协助里正进行土地核查;若辖区内发生旱灾,里正会组织乡佐、里胥、邻保长共同开展灾情核查、农户安抚、赋税减免申请等工作,打破常规的职责分工,形成协同救灾的合力。吐鲁番文书64tam40《唐咸亨二年某乡救灾协同文书》中,就记录了“乡佐协助里胥核查灾情,邻保长组织邻里互助”的内容,体现了事务分摊惯例的实际应用。这种灵活的事务分摊惯例,使乡官群体能够快速响应实际需求,提高基层治理的应急能力。
沟通协商惯例是化解协同矛盾的重要手段。乡官群体在协同过程中难免出现意见分歧,实践中形成了“定期会商—私下沟通—第三方调解”的沟通协商惯例。里正会每月召集乡佐、里胥、邻保长召开乡官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协商解决协同中的问题;若出现个人意见分歧,会通过私下沟通的方式交换看法,避免矛盾公开化;若分歧较大,会邀请乡正或县司户曹、田曹等上级官员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确保协同工作顺利推进。这种沟通协商惯例,有效化解了协同中的矛盾冲突,维护了乡官群体的团结。
四、同级协同的治理效能与历史局限
乡官群体的同级协同模式,作为唐代基层治理的重要创新,在实践中产生了显着的治理效能,成为维系唐代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但同时,受封建制度的本质局限、行政资源的匮乏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这一协同模式也存在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其效能的发挥呈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
(一)治理效能:基层治理的效率提升与成本控制
乡官群体的同级协同模式,通过分工协作与资源整合,有效提升了唐代基层治理的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实现了“小政府、大治理”的治理目标。
首先,协同模式实现了政务执行的精准化。乡官群体的分工协作,将复杂的基层政务拆解为具体的、可操作的环节,每个环节由专业的乡官负责,确保了政务执行的准确性。例如,户籍编制中的“五级协作流程”,通过邻长见证、里胥核实、里正编制、乡佐审核的多重把关,最大限度减少了户籍信息的误差;土地纠纷调解中的“多方参与模式”,通过文书证据、实地核查、证人证言的三重验证,确保了纠纷处理的公平性。这种精准化的执行,避免了因单人操作导致的失误,提高了基层治理的质量。
其次,协同模式提升了政务执行的效率。乡官群体的横向协同与纵向层级联动相结合,形成了“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治理网络,使政策指令能够快速传达、政务信息能够及时反馈。例如,县司下达的均田令调整指令,通过“县司—乡正—乡佐—里正—里胥—邻保长”的层级传递与横向协同,可在短时间内覆盖所有农户;农户的诉求通过“邻保长—里胥—里正—乡佐—乡正—县司”的渠道,能够及时向上传递并得到回应。这种高效的信息流转与事务执行,确保了唐代基层政务的快速落地,适应了大一统王朝对基层治理的效率要求。
最后,协同模式降低了基层治理的行政成本。唐代乡里未被纳入正式行政编制,乡官多为兼职且无固定俸禄,行政资源相对匮乏。而同级协同模式通过分工协作,将行政成本分散到各乡官身上,避免了单一主体承担全部事务的压力。例如,里正无需亲自完成所有文书工作,乡佐的协助减少了其文书处理的时间与精力;里胥的实地执行与邻保长的信息收集,减少了里正的奔波之苦。这种成本分摊机制,使唐代在有限的行政资源下,实现了基层治理的全面覆盖,成为封建王朝基层治理的典范。
(二)历史局限:制度约束与实践困境
尽管乡官群体的同级协同模式具有显着的治理效能,但受时代背景与制度本质的制约,其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境,存在明显的历史局限。
其一,行政资源匮乏导致协同效能受限。唐代乡官多为兼职,无固定俸禄,仅能获得少量补贴或减免徭役的待遇,其履职动力主要依赖法律约束与伦理自觉。在行政资源匮乏的情况下,乡官群体的协同往往面临“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困境:里胥因缺乏交通工具,难以快速传递文书;邻保长因无误工补贴,在农忙时节不愿参与土地核查与催缴工作;乡佐因文书处理量大、缺乏助手,导致审核工作延误。吐鲁番文书73tam501《唐咸亨元年某乡申请增配里胥文书》中,就有“本乡农户三百余户,里胥仅二人,文书传递与事务执行难以覆盖,申请增配里胥一人”的记载,反映了行政资源匮乏对协同效能的制约。
其二,封建特权与利益勾结破坏协同公正。唐代乡官群体中,部分乡官由地方乡绅、地主担任,这些乡官往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与其他乡官相互勾结,破坏协同的公正性。例如,里正与乡佐合谋虚报土地数据,为地主富户隐瞒田产、规避赋税;邻保长受乡绅贿赂,隐瞒其盗卖口分田的违规行为;里胥为讨好权贵,在徭役征派中优先征派贫困农户,为权贵子弟逃避徭役。《旧唐书·食货志》(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第1819页)记载:“天宝以后,乡官多为豪强兼并之家,勾结官吏,虚报户籍,隐匿田产,导致租庸调征收失序”,这种利益勾结不仅破坏了协同模式的公正性,还加剧了基层社会的贫富分化,引发民众不满。
其三,法律执行的弹性化削弱协同约束。尽管《唐律疏议》对乡官群体的协同行为有明确的法律约束,但在实践中,法律执行往往受地方官吏的主观意志影响,呈现出明显的弹性化特征。对于权贵子弟担任的乡官,违规行为往往被包庇纵容;而对于普通农户担任的乡官,一旦违规则严厉处罚。这种法律执行的不公,削弱了法律对协同行为的约束效力,导致部分乡官无所顾忌地违规履职,破坏协同秩序。此外,唐代中后期,中央集权衰落,地方割据加剧,中央对基层的管控力减弱,法律执行力度进一步弱化,乡官群体的协同模式逐渐瓦解,基层治理陷入“赋役不均、纠纷频发、户籍紊乱”的混乱状态,成为晚唐社会动荡的重要诱因。
五、古今勾连:唐代同级协同模式对当代基层治理的启示
唐代乡官群体的同级协同模式,植根于封建帝制的熟人社会土壤,其“分工明确、权责互补、多元共治”的治理逻辑,虽受时代局限存在诸多不足,但其中蕴含的基层治理智慧,对当代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村级治理仍具重要借鉴价值。当代基层治理面临“治理任务繁重与治理力量不足”“权责划分模糊与推诿扯皮”“治理主体单一与协同不足”等痛点,唐代的实践经验为破解这些难题提供了历史镜鉴。
(一)构建“本土赋能+分工互补”的治理团队
借鉴唐代“乡官本土化+职责链条化”经验,当代村级治理可吸纳本村乡贤、退役军人、致富带头人等本土力量参与治理,构建“村‘两委’主导—本土协理员(类乡佐、里胥)—村民代表(类邻保长)”的治理团队。明确“主导—辅助—参与”的分工边界:村“两委”统筹政策落地与资源整合,本土协理员承担文书处理、事务代办、信息传递等实操性工作,村民代表负责民意收集、政策宣传、邻里调解,既契合熟人社会的信任基础,又通过分工互补提升治理效率。同时,建立“责任连带+考核激励”机制,对协同不力、推诿扯皮的主体进行问责,对履职尽责的本土治理力量给予表彰或物质补贴,强化协同意识。
(二)完善“场景化协同+标准化流程”的治理机制
唐代乡官在户籍编制、土地事务等核心场景中形成的固定协作流程,为当代基层治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可针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矛盾调解、惠民政策落实等核心事务,制定“场景化协同方案”:例如在矛盾调解中,构建“村民代表初步调解—村级组织主导—专业力量(司法所、乡贤)协助”的三级协同模式,借鉴唐代“文书证据+实地核查+证人证言”的三重验证逻辑,确保调解公正;在惠民政策落实中,建立“政策解读—资格核查—公示上报—后续跟踪”的标准化流程,参照唐代文书协作惯例,统一信息填报格式、核查签字规范,降低协同沟通成本。
(三)强化“法律约束+伦理滋养+制度保障”的三维支撑
唐代“法律硬约束+伦理软支撑+惯例活补充”的保障体系,对当代基层治理具有重要启示。在法律约束层面,完善基层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类治理主体的法定职责与违规责任,强化法律的刚性约束;在伦理滋养层面,弘扬“诚实守信、邻里互助、为民服务”的传统美德,通过村规民约、道德讲堂等载体,营造协作互助的治理氛围;在制度保障层面,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共享、矛盾调解等协同制度,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固化为规范,同时加大基层治理财政投入,改善办公条件、提高本土治理力量待遇,破解唐代“行政资源匮乏”的困境。
(四)防范“利益勾结+权力异化”的治理风险
唐代乡官协同因封建特权干预而失序的教训,警示当代基层治理需筑牢权力监督防线。构建“上级监督+群众监督+数字监督”的多元监督体系:通过村务公开栏、线上政务平台等渠道,公开赋役收缴、土地流转、项目审批等关键事务,保障村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利用数字化手段建立治理台账,实现事务执行全程可追溯,防范“暗箱操作”;严厉打击基层干部与宗族势力、企业勾结谋取私利的行为,维护治理公正。
结语
唐代乡里治理中的同级协同模式,是中国古代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创新。它通过乡官群体的分工协作、法律与伦理的双重约束、实践惯例的灵活补充,在有限的行政资源下实现了基层治理的精准化与高效化,维系了唐代前期基层社会的长期稳定。尽管受封建制度本质、行政资源匮乏、后期制度衰败等因素影响,这一模式最终走向瓦解,但其蕴含的“分工协作、多元共治、权责互补”的治理逻辑,是中国传统基层治理智慧的结晶。
当代基层治理应立足新时代国情,批判性继承这一历史经验,摒弃其封建特权依附、人治色彩浓厚等历史局限,通过构建本土化治理团队、完善场景化协同机制、强化多元保障体系、筑牢监督防线,将传统治理智慧与现代治理理念相结合,破解基层协同治理困境,提升基层治理效能,为实现乡村振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