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现代关联——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与产权分层保护的古今对话(2/2)
- 对于“盗耕人田”这类过失或轻微侵权行为,处罚相对较轻,“一亩笞三十,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递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主要以笞杖刑惩戒,同时要求侵权人返还土地收益;
- 对于“在官侵夺私田”的公职人员侵权,处罚重于普通民众,体现了“官不欺民”的礼法原则,如《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官员侵夺私田的,“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过杖一百,五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通过加重处罚防范权力滥用。
- 救济目标:恢复权利原状与维护制度秩序并重。唐代土地权利救济的核心目标,不仅是保护单个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在于维护均田制的制度秩序。例如,在“私卖口分田”案件中,判决“地还本主”是为了恢复口分田的“公共资源属性”,防止均田制被破坏;在“越界耕田”案件中,要求侵权人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是为了维护“以籍定界”的登记秩序。这种“个体救济与制度维护相结合”的思路,使权利救济成为巩固制度的重要手段,体现了“礼法合一”中“维护社会秩序”的核心价值。
(二)现代土地权利救济的核心逻辑:权属先确权,责任多元化
现代中国的土地权利救济体系以《民法典》物权编、《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为基础,形成了“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行、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重”的多元化救济模式,其核心逻辑与唐代一脉相承,同时更具系统性与精细化:
- 核心前提:以不动产权登记为权属认定的法定依据。现代土地确权实行“登记生效主义”,《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是土地权利的法定凭证,也是纠纷处理的核心证据。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中,若双方对权属存在争议,法院首要审查的就是《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内容;在土地侵权纠纷中,权利人需提供登记凭证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与唐代“以田契、公验为据”的裁判原则完全同源,均体现了“权属清晰是救济前提”的治理逻辑。
- 责任体系:多元化责任与过错程度精准匹配。现代土地权利救济的责任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侵权行为,与唐代“梯度化惩戒”的逻辑一致:
- 民事责任:针对平等主体之间的土地侵权行为(如相邻关系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等),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与唐代“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的民事救济方式一脉相承。例如,在耕地经营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需停止耕种行为,返还耕地给承包权人,并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农作物损失;
- 行政责任:针对行政机关或公职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如违法批准征地、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等),责任形式包括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责令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等。例如,若自然资源部门违法批准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权利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该批准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这与唐代“加重官员侵权处罚”的逻辑一致,均是为了防范权力滥用;
- 刑事责任:针对严重侵犯土地权利、破坏土地管理制度的行为(如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种刑事责任追究,与唐代“私卖口分田”的刑罚惩戒异曲同工,均是通过最严厉的处罚防范严重侵权行为。
- 救济渠道: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协同互补。现代土地权利救济提供了多元化的渠道,权利人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选择不同的救济方式:
- 对于土地权属争议,可先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行政确权,对确权结果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造成损失,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这种多元化的救济渠道,既保障了权利人的救济权利,又提高了救济效率,与唐代“仅靠官府裁判”的单一救济模式相比更为完善,但核心逻辑仍是“通过权威机构的裁决保障权利实现”。
(三)权利救济的古今传承:核心原则与价值目标的一致性
无论是唐代的土地权利救济,还是现代的产权纠纷解决,其核心原则与价值目标始终保持一致,体现了中国土地治理智慧的传承性:
- 核心原则:权属清晰是前提,责任匹配是关键。古今均将“权属清晰”作为权利救济的首要前提,通过登记凭证等法定依据明确权利归属,避免“权属模糊导致救济无据”;同时,均遵循“责任与过错程度匹配”的原则,对故意侵权、严重侵权行为加重处罚,对过失侵权、轻微侵权行为从轻处理,确保救济的公正性。
- 价值目标:个体权益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相统一。古今权利救济均不局限于保护单个产权人的权益,而是兼顾公共利益与制度秩序的维护。唐代救济土地纠纷是为了巩固均田制、维护“耕者有其田”的社会公平;现代解决土地纠纷是为了保护耕地资源、维护土地公有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二者均实现了“个体权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
- 制度功能:救济是产权制度的“保障机制”。古今均将权利救济视为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有效的救济手段,使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使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从而增强产权制度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唐代通过“严罚侵权”保障了永业田、口分田制度的实施;现代通过“多元化救济”保障了土地公有制与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二者均体现了“救济为产权保驾护航”的制度功能。
四、现代启示:唐代产权分层设计对当代土地制度完善的镜鉴
唐代永业田与口分田的产权分层设计,是“礼法合一”思想在土地治理中的成功实践,其“功能定位清晰、权利边界明确、流转管控适度、救济锚定权属”的治理智慧,跨越千年仍具现实意义。当前,中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正处于改革深化阶段,面临着宅基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耕地保护等诸多现实挑战,唐代的制度设计与实践经验,为当代土地制度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历史镜鉴。
(一)明确功能定位:构建“功能—权利”精准匹配的产权体系
唐代土地产权分层的核心经验,是“功能决定权利”的精准匹配,这一经验对当代土地制度改革具有直接借鉴意义。当前,部分土地类型存在“功能定位模糊、权利边界不清”的问题,导致制度执行中出现混乱,例如,农村宅基地的“居住保障”与“资产增值”功能边界模糊,引发流转乱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与“市场化配置”平衡难度较大,影响资源利用效率。对此,可借鉴唐代经验:
- 精准界定各类土地的核心功能:明确宅基地的核心功能是“居住保障”,辅助功能是“资产增值”,流转规则设计需优先保障居住保障功能,再适度释放资产价值;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核心功能是“集体资产增值与农民收益保障”,市场化流转需以不损害集体利益与农民权益为前提;明确耕地的核心功能是“粮食安全保障”,任何制度设计都不得突破耕地保护红线。
- 基于功能定位细化权利边界:根据不同土地的功能定位,进一步细化权利内容与限制。例如,宅基地使用权可在“保障居住权”的前提下,允许跨集体经济组织流转,但需限制流转次数与用途(不得用于商业开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可赋予权利人完整的经营权,但需明确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方式与收益分配规则;耕地承包经营权可允许适度流转,但需严格限制流转后的农业用途,禁止转为建设用地或非粮作物种植。
(二)优化流转规则:实现“自由流转”与“风险防控”的动态平衡
唐代“禁止为原则、允许为例外”的流转规则,以及“程序合规保障权利合法”的治理思路,对当代土地流转制度优化具有重要启示。当前,土地流转制度存在“部分领域限制过严、部分领域管控不足”的问题,例如,宅基地跨集体流转仍受严格限制,导致闲置资源难以盘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程序规则不够完善,存在收益分配不均的风险。对此,可从三方面优化:
- 实行“分类流转、梯度放开”:借鉴唐代永业田与口分田的差异化流转模式,根据土地功能定位设定不同的流转权限。对于耕地,坚持“刚性保护下的适度流转”,仅允许经营权在农业用途范围内流转;对于宅基地,实行“有限开放的渐进式改革”,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流转范围,同时严格设定流转条件(如农民自愿、有稳定住所);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市场化流转与严格监管并重”,完善入市程序与收益分配机制,确保流转有序进行。
- 强化“程序合规”的制度保障:借鉴唐代“官府批准、备案登记”的经验,完善土地流转的程序规则。例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严格履行“民主决策、地价评估、合同备案”等程序,确保流转过程公开透明;宅基地跨集体流转需经集体同意、政府审核备案,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耕地经营权流转需向发包方备案,建立流转台账,防范“私下流转、用途改变”的风险。
- 建立“动态调整”的适应机制:借鉴唐代流转规则“适配社会变迁”的经验,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流转政策。例如,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可进一步放宽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条件,鼓励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可适度扩大耕地经营权流转的规模,支持农业规模化经营;当出现流转失控、风险加剧等问题时,及时收紧管控措施,确保流转规则与制度目标始终一致。
(三)完善救济体系:强化“权属清晰”与“责任刚性”的保障力度
唐代“以凭证定权属、以过错定责任”的权利救济逻辑,对当代土地权利救济体系完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当前,土地权利救济存在“权属争议解决效率低、侵权责任追究力度不足”等问题,例如,农村宅基地权属争议因历史遗留问题多、证据不足,导致纠纷久拖不决;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侵权行为惩戒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对此,可从两方面完善:
- 强化“权属确权”的基础性作用:借鉴唐代“登记备案”的经验,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彻底解决历史遗留的权属模糊问题,为权利救济提供明确依据。对于权属争议,建立“行政确权+司法裁判”的快速解决机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避免纠纷长期积压;同时,完善不动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登记信息公开可查,方便权利人查询与举证。
- 加大“侵权责任”的追究力度:借鉴唐代“梯度化惩戒”的经验,完善土地侵权责任体系,实现“责任与过错程度、危害后果匹配”。对于轻微侵权行为,重点追究民事责任,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于严重侵权行为(如非法转让耕地、破坏耕地质量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高侵权成本;对于行政机关或公职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严格追究行政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防范权力滥用导致的产权损害。
(四)坚守“礼法合一”的当代价值: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
唐代“礼法合一”的核心价值,是通过“礼”界定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通过“法”保障私人权益与制度执行,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平衡。这一价值理念对当代土地制度改革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 以“公共利益”为制度根基:当代土地制度改革需坚守“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将粮食安全、生态保护、社会公平等公共利益目标融入制度设计。例如,耕地保护制度需始终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核心,宅基地制度需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以“维护集体与农民共同利益”为目标,避免过度追求私人权益而损害公共利益。
- 以“私人权益”为制度保障:在坚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充分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其平等的权利与救济途径。例如,保障农民对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合法使用权与收益权,完善收益分配机制,确保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保障土地经营权人的自主经营权,禁止非法干预与侵权行为,使产权人能够安心经营、放心流转。
- 以“法治”为制度保障:借鉴唐代“以法定边界”的经验,将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完善《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物权编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类土地的权利边界、流转规则与救济途径,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制度的刚性执行。
唐代永业田与口分田的产权分层设计,是中国传统土地治理智慧的结晶,其“功能决定权利、流转适配管控、救济锚定权属”的底层逻辑,与当代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命题高度契合。在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借鉴唐代的制度经验与治理智慧,既能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历史镜鉴,又能传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基因,实现“历史智慧”与“现代法治”的有机融合,推动当代土地制度向“功能清晰、权利明确、流转有序、救济有效”的方向完善,为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