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商君书》中的“土法立法”(1/2)
第二节:“重农抑商”与土地立法的协同——《商君书》如何巩固耕战根基
若说“废井田,开阡陌”是《商君书》土地立法的“骨架”,那“重农抑商”便是填充骨架的“血肉”。商鞅深知,仅靠划分土地、明确权属,无法让百姓长久扎根农耕——战国时期,商业活动因“获利快、投入少”的特点,正不断吸引农户脱离土地,若不通过法律引导资源向农业倾斜,土地立法的成果终将流失。因此,《商君书》围绕“重农”构建了一套与土地制度深度协同的法律体系:用“抑商”切断百姓偏离农耕的路径,用“奖农”强化百姓耕种土地的动力,最终形成“土地归农、资源向农、人心向农”的闭环,为秦国的耕战体系筑牢根基。
一、“抑商”之法:切断土地与商业的利益分流
《商君书》的“抑商”并非简单禁止商业,而是通过法律抬高商业经营成本、限制商人社会地位,让“务农”成为百姓更优的生存选择,避免土地资源因劳动力流失而荒废。其核心逻辑是:商业若过度繁荣,会导致“商夺农时、商耗农资”——商人通过贩卖商品获利,农户见此便会放弃耕作、投身贸易,最终造成“田荒而粟少”,动摇国家的粮食安全与兵源基础。因此,《商君书》推出一系列精准打击商业的法律条文,从经营、消费、社会待遇三个维度,挤压商业的生存空间。
(一)经营层面:“重税+限业”双管齐下,抬高经商门槛
《商君书·垦令》明确规定:“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商有疑惰之心。”这里的“关市之赋”包含两部分:一是“关税”,即商人运输货物经过边境或郡县关卡时缴纳的通行税;二是“市租”,即商人在集市摆摊交易时缴纳的场地税与交易税。据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关市律》与《金布律》的补充记载,秦国关税税率为货物价值的5%,市租税率为交易额的10%,两者叠加后,商人的综合税负高达15%以上,而同期农户的农业赋税仅为土地产出的5%——如此悬殊的税负差距,让商人即便卖出商品,利润也被大幅压缩,而农户只需专注耕种,就能获得更稳定的收益。
更关键的是,《商君书》对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盐、铁、粮”三类商品,实行严格的“国家专营”,彻底切断商人的核心盈利路径。盐是百姓日常必需品,“无盐则肿”,任何人都离不开;铁是制作农具(铁犁、铁锄)与兵器的关键材料,直接影响农业生产效率与国家军力;粮食则是国家的战略物资,关乎粮食安全。商鞅认为,这三类商品若由民间商人经营,商人必然会通过囤积居奇、抬高价格牟利——例如,遇到旱灾时,商人会将粮食价格抬高3-5倍,迫使农户用更多土地产出换取粮食,最终导致农户“弃田卖产”。因此,秦国在各郡县设立“盐官”“铁官”“廪官”,分别负责盐的开采与销售、铁的冶炼与农具制造、粮食的征收与储备,民间商人若擅自经营盐铁,将被处以“黥刑”(面部刺字)并没收全部货物;若擅自囤积粮食超过30石,将被视为“扰乱粮价”,处以“刑为城旦”(服四年筑城劳役)。
考古学家在秦国都城咸阳遗址中,发现了一处大型官营铁作坊遗址,出土了大量铁犁、铁锄的半成品与铸造模具,模具上刻有“咸阳铁官”字样,印证了“铁专营”的实际推行;而在陕西凤翔的秦国墓葬中,出土的竹简《为吏之道》残片里,还记载了一名商人因“私贩盐五十斤”被判处黥刑的案例——这些实物证据表明,《商君书》的“限业”之法并非纸上谈兵,而是通过严格执法,彻底将商人排除在核心商品的经营之外,避免商业资本对农业资源的侵蚀。
(二)消费层面:“禁奢+限用”双向规制,抑制商业需求
战国时期,随着商业发展,部分商人积累了大量财富,开始追求奢华的生活方式——穿丝绸衣物、乘马车出行、用青铜礼器宴请宾客,这种消费风气逐渐向农户蔓延。《商君书》敏锐地意识到,农户若被奢华消费诱惑,便会产生“弃农逐商”的想法:“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境内之民,莫不先务耕战,而后得其所乐。”若农户看到商人无需耕种就能穿丝绸、乘马车,自然会质疑“耕战”的价值,进而脱离土地。
因此,《商君书》推出“禁奢令”,从“服饰、车马、器物”三个维度限制商人消费:一是服饰,规定“工商之民”只能穿粗麻布衣物,不得穿丝绸、织锦,若商人穿丝绸衣物上街,不仅衣物会被没收,还需缴纳“赀一甲”(罚款一副铠甲);二是车马,商人不得乘坐由四匹马拉的马车(“驷马轩车”),只能乘坐由一匹马或牛拉的简陋车辆,若违规乘车,车辆将被没收,车夫将被处以“笞刑”(鞭打五十);三是器物,商人不得使用青铜礼器(如鼎、簋)与玉器,日常餐具只能用陶制器皿,若家中发现青铜礼器,将被视为“僭越等级”,处以“罚铜二百锊”。
同时,《商君书》还通过“禁粮贸”限制粮食的商业流通,规定“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商人不得收购粮食,农户不得出售粮食。这一规定看似严苛,实则有深层考量:农户若能出售粮食,便会倾向于“多种粮、多卖钱”,甚至为了追求产量而忽视土地肥力的养护,导致土地“越种越薄”;而商人若能收购粮食,便会在丰年低价囤粮、灾年高价抛售,加剧粮食分配的不公。禁止粮贸后,农户只能“种粮自用+缴纳赋税”,粮食的“商品属性”被弱化,“生存属性”被强化,农户也会更注重土地的长期养护,而非短期的粮食售卖;同时,国家通过“廪官”将征收的粮食储备起来,遇到灾年时平价发放给农户,避免商人趁机牟利。
(三)社会待遇层面:“限爵+重役”双重打压,降低商人地位
西周以来,商人虽能积累财富,但社会地位始终低于士、农、工,被视为“四民之末”。《商君书》则通过法律进一步固化这一等级秩序,让商人即便拥有财富,也无法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与权益,彻底断绝农户“以商求贵”的想法。
其一,“商人不得入仕”。秦国明确规定,商人及其子弟无论财富多少,都不得担任官吏,也不得进入官府开办的“学室”学习(学室是培养官吏的机构)。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中记载:“工商之子,不得为吏,不得入仕。”而农户子弟若能“耕织有功”或“立有军功”,不仅能进入学室学习,还能担任郡县小吏——这种“仕进通道”的差异,让农户清楚地知道,只有扎根土地,才能为子女谋求长远发展,而经商只能获得短期财富,无法改变家族命运。
其二,“商人重役”。秦国实行“徭役征发优先级”制度,将百姓分为“农、工、商”三类,徭役征发时优先征发商人,其次是工匠,最后是农户;且商人的服役期限比农户长30%,农户服役一年,商人需服役一年零四个月。睡虎地秦简《徭律》中记载了一则案例:某县需征发200人修建河渠,县吏按“商三家出一人,工五家出一人,农十家出一人”的比例征发,最终征发商人67人、工匠40人、农户93人,商人的人均服役负担是农户的3倍。更甚者,若国家爆发战争,商人需优先服“戍役”(边境守卫),且不得用财物赎免,而农户若缴纳足够的粮食,可赎免一半戍役期限——这种“义务不对等”的制度,让商人的生活充满不确定性,而农户只需按时耕种、缴纳赋税,就能享受更稳定的生活,进一步强化了“务农优于经商”的选择。
二、“奖农”之策:用法律让耕种土地“有利可图”
《商君书》深知,“抑商”只是手段,“奖农”才是目的——若仅靠压制商业让百姓务农,而不给予农户实际利益,土地立法终将沦为“强令”,无法长久推行。因此,《商君书》围绕“土地耕种”设计了一套多层次的奖励体系:从“直接物质奖励”到“赋税减免”,再到“社会地位提升”,让农户能从耕种土地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形成“耕多则利多、耕优则爵高”的激励机制,彻底激活百姓的农耕积极性。
(一)直接奖励:“耕织有功者免役赐田”,看得见的实惠
《商君书·垦令》中提出:“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这里的“本业”即农耕与纺织,“致粟帛多”并非模糊的“产量高”,而是有明确的量化标准:根据睡虎地秦简《田律》记载,秦国对“耕织有功”的认定标准是“丁男年收粟百石、丁女年织帛十匹”,达到这一标准的农户,可享受“复其身”(免除本人一年徭役)的奖励;若连续三年达到标准,可额外获得“赐田五十小亩、宅五亩”;若连续五年达到标准,可将奖励范围扩大到“复其家”(免除全家一年徭役)。
这种“量化奖励”让农户有清晰的奋斗目标——丁男知道只要每年收获100石粮食(约合现代2000升),就能免除徭役,还能获得额外土地;丁女知道只要每年织出10匹帛(每匹帛长4丈、宽2尺),就能为家庭争取更多福利。而“举以为收孥”的惩罚则形成鲜明对比:若农户因懒惰导致年收粟不足50石,或因投身商业而荒废土地,全家将被收为“官奴婢”,男奴服劳役、女奴做纺织,失去人身自由。一奖一罚之间,农户自然会选择“勤耕织、避懒惰”,主动将精力投入土地。
考古发现的秦国“户籍简”中,有一份记载某农户“丁男二,年收粟二百一十石;丁女一,年织帛十二匹”,简末标注“复二身,赐田百小亩”,正是“耕织有功”奖励的实际记录;而在另一份“刑徒简”中,记载了某农户“丁男一,弃田经商,年收粟三十石”,最终被“收孥为奴”——这些竹简印证了《商君书》“奖农罚惰”制度的严格执行,也解释了为何商鞅变法后,秦国农户“早出晚归,不敢怠惰”。
(二)赋税优惠:“梯度减免+灾年赈济”,稳定耕种预期
《商君书》并非对所有农户征收相同的赋税,而是根据土地的“垦殖率”(已耕种土地占授田总面积的比例)与“亩产量”制定梯度税率,让“精耕细作”的农户获得更多实惠,同时通过“灾年赈济”保障农户的基本生活,避免农户因天灾而放弃土地。
在正常年份,秦国的农业赋税基准为“亩缴粟三斗”(秦国度量衡,1斗约合现代2升),但会根据垦殖率与亩产量调整:若农户垦殖率达到100%(所有授田均已耕种),且亩产量高于全县平均水平10%,赋税减免20%,即每亩仅缴粟二斗四升;若垦殖率达到80%,亩产量与全县平均水平持平,赋税减免10%,每亩缴粟二斗七升;若垦殖率达到60%-80%,亩产量达标,赋税按基准征收;若垦殖率低于60%,或亩产量低于全县平均水平10%,赋税增加10%,每亩缴粟三斗三升;若垦殖率低于40%,则被视为“弃田”,除赋税增加50%外,还需缴纳“罚铜五十锊”。
为确保梯度税率的公平性,秦国每年秋季会组织“土地核查”:由“田官”带领“伍老”(基层官吏)逐户丈量已耕种土地面积,收割时选取3-5块代表性地块测算亩产量,记录在“田籍”中,作为赋税调整的依据。睡虎地秦简《田律》中保存的一份“田籍残片”,记载某县“平均亩产量一石二斗”,某农户“授田百小亩,垦九十小亩,亩产量一石三斗”,最终“减赋十成,亩缴粟二斗七升”,清晰呈现了梯度减免的计算过程。
而在灾年(旱灾、水灾、蝗灾),《商君书》则实行“赈济+免赋”政策:若灾情导致亩产量不足3斗,免除全部赋税;若亩产量在3-5斗之间,免除50%赋税;同时,国家从“廪官”储备的粮食中,按“每人每月二石”的标准向受灾农户发放赈济粮,直至灾情缓解。这种政策让农户即便遇到天灾,也能获得基本生活保障,无需“卖田逃荒”,从而稳定了农户的耕种预期,确保土地不会因天灾而荒废。
(三)社会晋升:“农功入爵+子弟优先”,打破阶层壁垒
《商君书》虽强调“利禄官爵搏出于兵”,但也为农户开辟了“农功封爵”的通道,让农户能通过耕种土地获得社会地位,打破“只有军功才能封爵”的局限,同时给予农户子弟“优先入学、优先入仕”的福利,让“务农”成为可传承的“长远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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