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唐律疏议》的“礼法合一”(2/2)
(一)对《礼记·王制》“田里不鬻”古制的变通与传承
《唐律疏议·户婚律》的土地所有权规则,并非凭空创设,而是对先秦以来“田里不鬻”古制的变通与传承。《礼记·王制》明确规定:“田里不鬻,墓地不请。”意为土地不得私自买卖,墓地由国家统一分配,这一古制的核心逻辑是“土地国有、禁止私售”,以维护井田制下的土地公有秩序与社会稳定。
先秦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田里不鬻”的古制虽时有松动(如汉代允许土地买卖),但始终是土地制度的主流思想,其背后的核心诉求是“防止土地兼并、维护小农经济”。唐代均田制下,《户婚律》对土地交易的规制,既继承了古制的核心精神,又根据社会发展需求进行了变通:一方面,严格禁止口分田的私人买卖,规定“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这与“田里不鬻”的古制一脉相承——口分田是国家按均田制分配给丁男的土地,其所有权归国家,私人仅享有耕种权,禁止买卖是为了防止土地兼并,保障均田制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允许永业田的有限交易,规定“家贫无以供葬者”“自狭乡徙宽乡者”可买卖永业田,交易后需到官府备案,这是对古制的重大变通——永业田是私人终身占有、世代传承的土地,有限度的交易既满足了百姓的现实需求(如丧葬、迁徙),又避免了土地交易的无序化,体现了“礼法兼顾稳定与发展”的制度智慧。
这种“传承与变通”的平衡,使唐代土地制度既保留了古制“维护社会稳定”的核心价值,又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永业田的有限交易,打破了“田里不鬻”的绝对限制,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口分田的禁止买卖,则坚守了均田制的底线,防止了大规模土地兼并的出现。这种“有禁有放”的制度设计,正是唐代“礼法合一”思想在土地制度中的具体体现——“礼”的核心是维护秩序,因此禁止口分田买卖以稳定小农经济;“法”的核心是适应现实,因此允许永业田有限交易以满足民生需求。
(二)与均田制的制度联动:土地所有权保护与“安农固本”的治国目标
《唐律疏议·户婚律》的土地所有权规则,与均田制形成了紧密的制度联动,共同服务于唐代“安农固本”的治国目标。均田制是唐代的基本土地制度,其核心是“计口授田”,将国家掌握的无主土地、荒地按“丁男、中男、老、小”的等级标准分配给百姓,实现“耕者有其田”,而《户婚律》的土地所有权条款,则为均田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形成“制度分配—法律保护—秩序稳定”的闭环。
从制度联动的具体体现来看,其一,均田制明确了土地的产权类型(公田、永业田、口分田),《户婚律》则针对不同产权类型设定了差异化的保护规则——公田受“妄认盗卖公私田”条保护,禁止私人侵犯;永业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均受法律保护,既禁止盗耕、妄认,又允许有限交易;口分田的耕种使用权受“盗耕人田”条保护,所有权归国家,禁止私人买卖,这种“产权类型—保护规则”的对应关系,使均田制的产权划分有了法律落地的路径。
其二,均田制的核心目标是“安农”,即通过稳定的土地分配,保障农民的生计,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赋税来源。《户婚律》的土地所有权保护条款,正是围绕这一目标展开——禁止盗耕、妄认、侵夺私田,本质上是保护农民的耕种收益,避免其土地权益被非法侵占;禁止口分田买卖,是为了防止农民因贫困或胁迫失去土地,沦为流民,这与均田制“防止土地兼并、稳定小农经济”的目标高度一致。唐代统治者深知,“农为邦本,本固邦宁”,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保障,才能安心耕种,国家才能获得稳定的“租庸调”赋税,进而实现“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的治世局面。
其三,《户婚律》对“在官侵夺私田”的重罚,直接维护了均田制的实施权威。均田制的实施依赖于地方官员的执行,若官员利用职权侵夺百姓的受田,不仅会导致均田制的分配规则失效,还会引发百姓对官府的不满。因此,法律通过重罚公权侵权,既约束了官员的执行行为,又向百姓传递了“国家保障受田权益”的信号,增强了均田制的公信力,确保了制度的长期推行。
从国家治理的宏观视角来看,《户婚律》的土地所有权规则与均田制的联动,是唐代“礼法合一”治国理念的集中体现。“礼”强调“秩序”与“民生”,均田制的“计口授田”正是儒家“制民之产”思想的制度化,《孟子·梁惠王上》有言:“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唐代通过均田制为农民提供“恒产”,正是践行儒家的民生伦理;“法”强调“强制”与“保障”,《户婚律》的土地条款则以国家强制力保障“恒产”不受侵犯,使“礼”的伦理要求转化为可执行、可追责的法律规则,形成“礼定方向,法保落实”的治国格局。
(三)与赋税制度的联动:土地所有权保护与“以籍定税”的实践逻辑
唐代土地所有权保护规则与赋税制度的联动,核心体现为“以籍定税”的实践逻辑——土地所有权的确认、登记与变更,直接决定了赋税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与征收额度,而《户婚律》的土地条款通过保护土地权属稳定,为赋税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基础。
唐代赋税制度以“租庸调”为核心,《旧唐书·食货志》记载:“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租庸调的征收以“丁”为单位,但“丁”的赋税负担本质上源于其受田的数量与质量——丁男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需按此标准缴纳租庸调,因此,土地的登记与确权直接关系到赋税征收的准确性。
《户婚律》的土地所有权条款通过保护土地权属稳定,避免了因权属纠纷导致的赋税征收混乱。例如,“妄认盗卖公私田”条禁止虚构权属或非法交易,确保了土地登记信息的真实性;“盗耕人田”条禁止非法耕种,确保了耕种权与赋税承担主体的一致性——田主享有耕种收益,同时承担赋税义务,侵权者不得享有收益,也无需额外承担赋税,这种“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符合“谁受益、谁纳税”的赋税伦理。
同时,土地登记制度作为土地所有权保护的重要环节,与赋税征收形成了紧密的联动。唐代土地登记实行“手实—计账—户籍”的三级体系,民户需在“手实”中如实申报田亩数量、产权类型(永业田、口分田)、土质等级,里正核查后上报县司,县司根据登记信息编制“计账”,作为赋税征收的依据。《户婚律》中“盗耕人田”“妄认盗卖”等条款的实施,确保了“手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若民户虚报田亩数量、虚构产权类型,或通过非法手段侵占他人土地,不仅需承担土地侵权的法律责任,还需补缴相应的赋税,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偷税”的额外处罚。
吐鲁番73tam151号《开元十四年偷税与土地侵权案卷》即为典型案例:某乡百姓张阿六为逃避租庸调,在“手实”中隐瞒永业田5亩,又私自耕种邻居李三的口分田3亩。里正核查土地籍时发现田亩数量与“手实”不符,上报县司后,县司经实地丈量、核对田契,查明张阿六既存在“妄认盗耕人田”的侵权行为,又存在“虚报田亩、逃避赋税”的偷税行为。最终判决:张阿六按“盗耕人田”条笞四十(3亩),按“偷税”条杖六十,补缴隐瞒田亩的租粟10石(5亩x2石\/亩),盗耕的3亩口分田归还李三,所收苗子3石归官。该案卷完整呈现了“土地侵权与偷税行为联动追责”的实践逻辑,印证了《户婚律》土地条款与赋税制度的协同发力。
这种“土地确权—登记造册—赋税征收”的联动逻辑,体现了唐代“礼法合一”在经济治理中的应用。从“礼”的角度来看,“以籍定税”体现了“公平税负”的伦理思想,《尚书·大禹谟》提出“克勤于邦,克俭于家,不自满假,惟汝贤。汝惟不矜,天下莫与汝争能;汝惟不伐,天下莫与汝争功。予懋乃德,嘉乃丕绩,天之历数在汝躬,汝终陟元后”,强调统治者应“公平”对待百姓,赋税征收应基于实际田产,避免苛捐杂税;从“法”的角度来看,《户婚律》的土地条款与赋税制度的联动,通过法律强制力确保了“公平税负”的实现,禁止通过非法手段逃避赋税或转嫁税负,维护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与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制度内核的历史定位与核心价值
(一)历史定位:中国古代土地所有权法律保护的成熟形态
《唐律疏议·户婚律》的土地所有权条款,标志着中国古代土地所有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成熟。相较于先秦时期“田里不鬻”的简单禁令、汉代“盗卖官田”的零散规定,唐代形成了“三条核心律文+疏议解释+分级量刑”的完整体系,涵盖了“侵权行为界定—责任划分—量刑标准—礼法依据”的全链条,实现了从“零散规制”到“系统保护”的跨越。
从产权保护的维度来看,唐代首次明确了“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使用权”的三重产权结构,将公田与私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别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形成了“公私并重、权责清晰”的保护格局,这种产权结构既适应了均田制的制度需求,又为后世封建王朝的土地制度提供了范本。宋、明、清时期的土地法律,虽在具体条款上有所调整,但均继承了唐代“公私二元”的产权保护逻辑与“量刑梯度化”的处罚原则,可见唐代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深远影响。
从礼法融合的维度来看,唐代将儒家伦理全面融入土地法律,使“民本”“仁政”“公平”等伦理思想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则,实现了“礼治”与“法治”的深度融合。这种融合格局不仅解决了“法律如何维护社会秩序”的问题,更回答了“法律如何体现道德价值”的问题,使土地法律既具有强制力,又具有道德感召力,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也为中国古代“礼法合一”的法律传统奠定了基础。
(二)核心价值:制度稳定与社会发展的双重保障
《唐律疏议·户婚律》土地所有权条款的核心价值,在于实现了“制度稳定”与“社会发展”的双重保障。从制度稳定来看,法律通过严格保护土地权属,维护了均田制的实施基础,避免了因土地兼并、权属纠纷导致的社会动荡;通过约束公权力侵权,强化了官民关系的和谐,增强了百姓对国家制度的信任;通过“礼法融合”的规则设计,使土地制度既符合国家治理需求,又契合百姓的道德认知,形成了“制度认同—自觉遵守—秩序稳定”的良性循环。
从社会发展来看,法律通过“荒田减一等”的规则鼓励荒地开发,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通过允许永业田有限交易,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以籍定税”的联动逻辑,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为唐代的经济繁荣与文化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这种“稳定与发展并重”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唐代统治者的治理智慧,也是“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出现的重要制度保障。
(三)现代启示:传统土地制度对当代物权保护的借鉴意义
唐代土地所有权制度虽处于封建时代,但其蕴含的“产权清晰、权责对等、礼法兼顾”的核心思想,对当代物权保护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从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看,唐代“土地权属以登记为准”的原则,与现代《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则一脉相承,均强调“登记是产权确认的核心依据”,这为当代不动产登记制度提供了历史借鉴;唐代“公权力不得侵夺私权”的规则,与现代“公权力受法律约束”的法治原则相通,对当代规范公权力行为、保护私人财产权具有启示意义。
从礼法融合的角度来看,唐代将道德伦理融入法律规则的做法,对当代“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理理念具有借鉴价值。当代物权保护不仅需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还需要依托社会道德的约束力,通过将“公平”“诚信”等道德理念融入物权法律规则,既能增强法律的社会认同度,又能引导社会形成“尊重产权、诚信交易”的良好风尚。
从制度联动的角度来看,唐代土地制度与均田制、赋税制度的联动逻辑,对当代“产权保护与经济治理联动”具有启示意义。以某省自然资源厅与税务局联合推行的“不动产登记税收一体化”制度为例:该制度要求,不动产交易时需先完成权属核查(对应唐代“土地确权”),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调取土地权属、面积、交易历史等信息,税务部门依据登记信息自动核算契税、个人所得税(对应唐代“以籍定税”);若发现交易地块存在权属争议(如虚假产权证明、越界登记),则暂停交易与税收征收,移交自然资源部门核查处理(对应唐代“先确权后交易”“侵权追责优先”)。2023年该省处理的“某小区业主违规交易公共绿地案”中,因交易地块实为业主共有(类似唐代“公田”),登记部门驳回交易申请,税务部门不予开票,同步追究当事人“妄认公田”的民事责任,其处理逻辑与唐代“妄认公私田”追责、禁止非法交易的规则一脉相承,直观体现了传统制度联动逻辑的当代传承。 当代物权保护应与土地制度、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形成协同,通过产权保护稳定市场预期,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实现“产权保护—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良性循环,这与唐代“土地保护—农业发展—国家繁荣”的联动逻辑本质上是一致的。
综上,《唐律疏议·户婚律》中的土地所有权条款,以三条核心律文构建了“公私并重、权责清晰”的产权保护体系,以儒家伦理为底层支撑实现了“礼法合一”的规则设计,通过与古制传承、国家治理、赋税制度的跨领域联动,成为维护唐代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其蕴含的产权保护思想、礼法融合理念与制度联动逻辑,不仅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更为当代物权保护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