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章 签订股权协议(1/2)
虽然大原则和比例已经在昨天的会议上确定,但真正要落到纸面上,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还需要解决无数细节。这不仅是艺术,更是技术,是平衡与智慧的结合。
苏晚晴和李静立刻进入了高速运转状态。她们通过周斌学长的关系,联系上了一位专注于初创企业服务的韩律师。
电话里,韩律师初步了解了情况后,对这群学生的远见和执行力表示赞赏,但也提出了一连串需要明确的问题:
“股权是直接持有,还是考虑设立持股平台?
投票权如何设置?
是同股同权还是设置特殊投票权?
创始人团队是否有股权成熟机制(vesting)?
退出机制怎么约定?
知识产权在前公司时期和后续的归属是否清晰……”
一连串的专业术语砸过来,让原本觉得“按比例分好就行了”的陈浩有点发懵,挠着头说:“咋这么麻烦?不就是谁占多少,写清楚不就完了吗?”
林辰耐心地解释道:“浩子,没那么简单。韩律师问的这些问题,每一个都关系到公司未来的稳定和发展,也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比如投票权,如果完全按股权比例,我35%就有比较大的话语权,但如果我们约定某些重大决策需要超过三分之二甚至更高比例通过,就能更好地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
再比如股权成熟机制,这是为了防止有人拿到股权后很快就离开,对公司造成损失,约定股权在几年内逐步兑现……”
王哲接过话头,用更技术的语言补充:“本质上,这是一套用于降低代理成本、明确权责利边界、激励相容的契约设计。合理的制度安排,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未来的内部摩擦,确保公司战略执行的连贯性。”
刘博言简意赅:“防患于未然。”
陈浩虽然听得半懂不懂,但也明白了这事关重大,收起了玩笑心态,认真地说:“那得整明白!可不能留后患。”
接下来的两天,基地变成了一个微型的“公司法务课堂”。
林辰、苏晚晴和李静作为主要对接人,与韩律师进行了多次深入的电话沟通和邮件往来。
王哲和刘博也积极参与,从逻辑和风险控制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见解。
首先,是持股方式。
经过讨论,为了避免七个人都直接作为股东带来的决策效率问题和未来融资时的复杂程度,他们决定采纳韩律师的建议,由林辰、王哲、刘博、陈浩、苏晚晴五位核心骨干作为直接发起人股东,李静和赵伟的股权则由林辰代持(签署明确的代持协议),未来条件成熟时再转入他们名下或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
这个方案得到了李静和赵伟的理解和同意,他们信任林辰,也清楚目前的架构更利于公司高效运作。
其次,是投票权与决策机制。
经过民主讨论,最终确定:日常经营决策由林辰作为总经理负责;但涉及诸如:引入超过一定金额的外部投资、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变更主营业务、重大资产处置、核心知识产权授权或转让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这意味着,林辰无法独自决定公司的命运,任何重大决策都需要至少获得王哲、刘博、陈浩、苏晚晴其中两人的支持。
这个机制,既保证了林辰作为领袖的决策空间,又形成了有效的内部制衡,保护了所有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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