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规则之上(2/2)
“他也在研究环境资源审判?”
“名义上是。实际上干什么,你慢慢观察吧。”周维拍拍她的肩,“上去吧,早点休息。”
回到宿舍,苏清越打开电脑,却没有马上工作。她想起周维的话,想起刘海洋这个人——研究室确实有这么个人,三十岁左右,不太说话,总是坐在角落。她来这两周,两人交流不超过五句。
她调出研究室的通讯录,找到刘海洋的信息:云湖区法院借调,在研究室负责“综合协调”。很模糊的表述。
第二天上班,她特意观察了刘海洋。他九点准时到,倒水,看报纸,十点开始工作,下午五点准时走。不参与具体研究,只做些文书整理和会议记录的工作。
中午食堂,她听见两个研究室的同事小声议论:
“……刘海洋那篇关于环境司法‘谦抑性’的文章,你看过没?”
“看了,完全是在为污染企业张目。说什么司法要‘服务大局’,不能‘机械司法’。”
“听说赵立民在云湖法院就这个风格。没想到把人弄到省高法来了。”
“小声点,人家舅舅是副院长……”
苏清越默默吃饭。她大概明白了——刘海洋在省高法的存在,可能代表某种声音,某种试图影响规则制定的力量。
下午,她继续修改条文建议稿。写到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时,她反复斟酌措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承担惩罚性赔偿:(一)故意违法排放污染物或者破坏生态的;(二)经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三)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每一条都需要有实践依据,有法理支撑。她找来最高法的指导案例,逐一分析判决理由,提炼共性。
周五,孙主任召集研究室全体开会,讨论指南草案的修改情况。
轮到苏清越汇报时,她打开ppt:“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建议在指南中明确适用条件和计算方法。这是具体的条文草案……”
她讲了二十分钟,数据详实,论证严谨。讲完后,孙主任点点头:“不错。大家有什么意见?”
几个同事提了些技术性问题,苏清越一一解答。最后,刘海洋开口了:
“苏法官的提议很有建设性。不过我想问一个问题: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过于严格的惩罚性赔偿,会不会加重企业负担,影响营商环境?”
问题很“官方”,但指向明确。
苏清越平静回应:“刘法官的顾虑有道理。但环境司法不是要搞垮企业,而是要引导企业绿色发展。惩罚性赔偿针对的是恶意违法、屡教不改的行为,对守法企业没有影响。相反,如果违法成本太低,对守法企业反而是不公平竞争。”
“但实践中如何界定‘恶意’?”刘海洋追问,“很多污染是历史遗留问题,或者是技术限制造成的。一概而论是否合适?”
“所以需要细化标准。”苏清越调出另一页ppt,“我统计了近三年全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发现一个规律:超过80%的严重污染事件,企业都有能力治理但选择偷排。这说明不是‘能不能’的问题,是‘愿不愿’的问题。司法需要惩戒的就是这种‘不愿’。”
会议室里安静下来。孙主任敲敲桌子:“这个问题很有讨论价值。这样吧,小苏,你把今天的讨论整理一下,写个专题报告。下周一前给我。”
“好的。”
散会后,苏清越去茶水间倒水,刘海洋也跟了进来。
“苏法官,刚才会上我可能说得有点直,你别介意。”刘海洋笑着说,“我也是从基层来的,知道企业的难处。”
“理解。”苏清越简短回应。
“其实我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想完善环境司法。”刘海洋话锋一转,“不过我听说,你在云湖法院办的那个鑫旺化工案,当事人上诉了?上诉状还引用了你的观点?”
苏清越心里一紧,表面不动声色:“是吗?我不清楚。”
“哦,我以为你知道。”刘海洋意味深长地看了她一眼,“这个案子现在挺受关注的。二审怎么判,可能会影响你正在制定的规则。”
说完,他端着杯子走了。
苏清越站在茶水间,握着水杯的手有些发凉。她意识到,自己制定的规则,和自己办过的案子,正在产生某种微妙的互动。而这种互动,可能被某些人利用。
回到座位,她打开鑫旺化工案的上诉状电子版——周维昨晚发给她了。果然,上诉理由第一条就引用了她论文中的观点:“惩罚性赔偿是遏制恶意污染的必要手段……”
她合上文件,闭上眼睛。
法律人的困境就在于此:你提出一个观点,它可能被支持者引用,也可能被反对者攻击;可能推动规则进步,也可能成为博弈的工具。但你无法控制这一切,只能坚持你认为正确的东西。
手机震动,是郑晓慧发来的信息:“听说你要去最高人民法院开会了?加油。记住:规则制定不是闭门造车,要听得进不同声音,但也要守住底线。”
她回复:“我会的。”
窗外,暮色渐浓。省高法大楼的灯火一层层亮起,像一座发光的塔。苏清越看着这座城市渐次点亮的万家灯火,忽然想起鑫旺化工厂旁边那些受污染的民居。
那些人可能永远不会知道,在省高法十七楼的一个小办公室里,有一个年轻法官正在为他们的权益制定规则。但他们生活的改变,可能就从这些规则的改变开始。
她重新打开文档,光标在闪烁。惩罚性赔偿条款的下面,她加了一段话:
“人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权行为的后果;(三)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四)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和赔偿能力;(五)受侵害生态环境的修复难度和周期;(六)侵权人事后采取修复措施的情况……”
一条条,一款款,都是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寻找平衡,在原则与灵活之间划定边界。
这很难。但正是这种难,让这份工作有了价值。
深夜十一点,她终于改完了建议稿的最后一段。保存,发送给孙主任。关电脑时,她看见屏幕上映出自己疲惫但明亮的眼睛。
北京之行,将是她职业生涯的又一个台阶。在那里,她将和全国最顶尖的环境法专家对话,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讲台上发出基层的声音。
她知道,前路不会平坦。有掌声,也会有质疑;有支持,也会有阻力。
但她已经准备好了。
因为这一次,她不再是单打独斗。她的身后,有云湖法院那些污染受害者的期盼,有全省环境资源法官的实践,有法律本身赋予的力量。
推开窗,夜风涌入,带着秋的凉意。远处城市的光影流转不息,像一条永不停歇的河。
而她要做的,就是在这条河流中,投下一颗石子。虽然微小,但泛起的涟漪,终将抵达彼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