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1章 暗潮汹涌(2/2)
如何处理?成为摆在决策堂面前的难题。
若严惩,按律,此等核心军事技术泄密,足以判处极刑。但这可能让其他技术人员感到寒心,尤其是一些本就对新规细节有怨言的人,会认为制度不公逼人犯罪,惩罚却如此严酷。
若轻判,则律法威严何在?如何震慑潜在的效彷者?尤其在此敏感时期,靖安司正虎视眈眈。
典制馆、监察司、天工院为此争论不休。最终,案件被呈报至张明远与执政委员会。
“此案,非独一人之罪,亦映照我制度之瑕。”张明远在听取各方意见后,缓缓道,“然律法既定,触犯者必究。功不能抵过,情不能乱法。”
他做出裁断:“第一,涉事匠师泄密之罪,证据确凿,依《刑律》‘泄露军机’条,判处重刑(死刑或终身苦役),以儆效尤。其工艺改进之功,由天工院记录在案,并给予其家属相应的一次性金钱补偿,以彰其技。”
“第二,责成典制馆、天工院、监察司,立即就此案暴露出的新规评价标准问题,成立联合调查组,重新审核相关条款。若确有不公或模糊之处,限时修正,并向所有技术人员公示解释。”
“第三,将此案原委(涉密细节除外)及判决依据,以适当方式通传各技术工坊。既要明法之严,亦要示我修正制度之诚。让所有人明白,不满可通过正当渠道申诉,但背叛与触犯底线,绝无宽贷。”
裁决既出,争议稍息。严厉的惩罚震慑了潜在的不轨之心,而同时启动的制度审查,又给了技术人员希望。荀恽作为“客卿”,被邀请旁听了对此案的内部讨论会(非决策过程)。他看到了法治的刚性,也看到了制度自我修正的弹性,更看到了在理想与现实、个人与集体、公平与效率之间取得平衡的极端艰难。这远比任何书本上的论述,都更深刻地教育了他。
就在技术泄密案余波未平之际,荀恽接到了他作为“客卿”的第一份正式咨询邀约——来自典制馆下属的“律法释义处”。邀约涉及一个具体而微的问题:在新规激励下,某处矿场的矿工自发组织“互助组”,共同钻研提高采矿安全与效率的方法,并取得显着成效。按新规,整个“互助组”可获得集体奖励。但组内成员贡献确有差异,如何在内部分配奖励,既能体现“多劳多得”,又不损害协作精神,且不违反“禁止私下协议分割集体奖励”的原则(该原则旨在防止小团体垄断利益)。
这是一个典型的、新制度下产生的新问题。典制馆内部对此有不同看法,希望听取“客卿”,尤其是熟悉中原礼法又对北地新规有所了解的荀恽的意见。
荀恽接到问题,沉思良久。这不再是单纯的观察,而是需要他运用所学、结合所见,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他翻阅了相关律法条文、新规细则,回忆了在街坊公所看到的公约执行过程,也想起了徐庶关于“机会公平”与“贡献匹配”的论述。
数日后,他提交了一份简要的分析建议:
“窃以为,此事可分三步:其一,明确‘互助组’内部需建立基本的贡献记录制度,如工时、有效建议、风险承担等,记录需公开、简约,由组内公认公正者或轮值负责。其二,集体奖励到位后,先提取小部分作为‘组内公积金’,用于共同学习、工具维护或意外抚慰。其三,剩余部分,可依据事先约定、并经全体组员认可的贡献记录比例进行分配。此过程需有上一级管事或吏员在场见证,确保公平,并报备存档。如此,既在程序上符合‘集体获奖’之规定,又在实质上体现内部贡献差异,且公开透明,可杜纷争。”
建议提交后,典制馆经过讨论,认为其思路清晰,具有可行性,稍作完善后,可作为处理类似问题的参考范例之一,下发至各生产单位。荀恽的建议虽未成为唯一标准,但得到了认可和重视。
这对荀恽而言,是一次重要的淬炼。他将抽象的理念,应用于具体而微的现实问题,并得到了实践层面的反馈。这让他感到,自己所学所思,并非空中楼阁,而是可以切实参与塑造这个新世界的砖石。尽管前路依然布满荆棘,但他心中的方向,却愈发清晰坚定。
暗潮汹涌,危机四伏。但“玄鼎”这艘新船,在应对外部恶意与内部病灶的同时,依然在调整风帆,校准航向,坚定不移地驶向那片未知而充满挑战的新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