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9章 霓虹暗影里的交易(2/2)
“这段录像拍摄于6月18日,”周检察官解释,“我们核实过,当晚进入该包间的客人是做建材生意的王某,他的银行流水显示,当天向一个匿名账户转账两千元,而这个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正是刘艳。”她调出银行转账记录,时间与监控画面完全吻合。
赵桐权翻看着卷宗里的“分成表”,上面用圆珠笔写着“小雅,5月12日,3单,收入4800,抽成1920”“玲玲,5月15日,2单,收入3200,抽成1280”,字迹与刘艳在员工合同上的签名一致。“被告人刘艳,”他抬眼看向被告席,“这份分成表上的‘抽成’,你如何解释?”
刘艳的指尖微微颤抖,沉默片刻后说:“是……是服务员的小费分成,ktv规定服务员收到小费要上交40%作为集体福利,这在娱乐行业很常见。”
“集体福利?”周检察官冷笑,调出张兵的讯问录像。画面里,管账的张兵低着头说:“那些钱都是刘姐让我收的,说是‘台费’,每天结算一次,她拿大头,我和李伟各拿5%。上个月分了八万多,都存到刘姐的卡里了。”
陈律师立刻反驳:“张兵的供述是在压力下做出的,他与刘艳存在私人恩怨——去年曾因工资问题发生过争执,有报复的可能。”他呈上张兵的工资条,“张兵的月薪只有四千,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其证言的可信度应打折扣。”
“是否有恩怨,不影响证据的客观性。”周检察官回应,“张兵的供述与银行流水、监控录像、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们还在李伟的住处搜出了一个对讲机,里面的录音显示,他在晚上多次向刘艳汇报‘警察来了’‘客人走了’等信息,显然是在为卖淫活动放哨。”
赵桐权的目光落在刘艳身上,她的指甲深深掐进了掌心。卷宗里还有一份证据——从ktv电脑里恢复的“培训记录”,上面写着“如何应对客人询问服务项目”“遇到检查时的话术”等内容,落款是刘艳的名字。
“被告人刘艳,”赵桐权的声音沉稳有力,“你以ktv为掩护,招募人员、制定价格、安排服务、收取抽成,并有专人望风、管账,这完全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所谓的‘不知情’‘私下交易’,与在案证据明显矛盾。”
他看向另外两名被告:“李伟负责望风,张兵负责记账分赃,均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了帮助,构成从犯。”
最终,赵桐权敲响法槌:“被告人刘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李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张兵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法槌声落下,刘艳的身体晃了晃,精致的妆容再也掩不住眼底的颓败。赵桐权合上卷宗,那本“排班表”上的字迹仿佛还在跳动,提醒着他:霓虹闪烁的暗影里,任何试图践踏法律与尊严的交易,终将暴露在阳光之下,受到应有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