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章 禁渔期里的渔网(2/2)

赵桐权翻看着卷宗里的禁渔期公告照片——青江沿岸每隔五百米就有一块警示牌,用红漆写着“禁渔期严禁捕捞”,落款日期是今年4月20日。“被告人周大海,”他抬眼看向被告席,“你声称不知道禁渔期,为何对警示牌视而不见?”

周大海的脸涨得通红,嘟囔着:“俺不认字……再说那牌子常年在那儿,谁知道今年还管不管用……”

“他知道。”田检察官调出一段录音,是周小海与餐馆老板的通话:“叔,这几天查得紧,得半夜去捕,你要多少提前说,保证新鲜。”录音时间是6月20日,正是禁渔期内。

罗律师立刻回应:“即使知道禁渔期,他们的行为也只是一般违法行为,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他引用相关法律条文,“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要求‘情节严重’,通常指数量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而本案中1.8万元的价值,显然未达到‘巨大’标准。”

田检察官拿出一份司法解释:“使用禁用工具捕捞,即使数量不大,也属于‘情节严重’。电鱼被明确列为禁用工具,因为其对生态的破坏是不可逆的。专家证言显示,他们作业的江段是青江的产卵场,大量幼鱼被捕获,直接影响了鱼类的繁殖链,这比单纯的数量更能体现危害性。”

赵桐权的目光落在那份生态评估报告上,专家用红笔圈出一句话:“电鱼会导致鱼类性腺发育异常,即使存活的鱼也可能失去繁殖能力。”他想起小时候在青江边看到的成群小鱼,再对比照片里翻着白肚的幼鱼,心里沉了沉。

“被告人周大海,”赵桐权的声音沉稳下来,“你明知禁渔期和电鱼的危害,仍伙同他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且有前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周小海、李根生参与作案,系从犯,但积极配合捕捞和销售,同样应承担责任。”

他看向陪审团:“法律保护生态环境,不仅是为了当代人的利益,更是为了子孙后代。禁渔期的规定,看似限制了渔民的短期利益,实则是为了保障长远的渔业资源。电鱼这种‘断子绝孙’的捕捞方式,必须依法严惩。”

最终,赵桐权敲响法槌:“被告人周大海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周小海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根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槌声落下,周大海呆立在原地,嘴里反复念叨着“俺不懂……真的不懂……”。赵桐权合上卷宗,窗外的阳光正好照在青江的航拍图上,江水蜿蜒如带。他知道,这个判决不仅是对三个渔民的惩处,更是对所有人生态保护意识的提醒——江河里的生命,需要每个人用心守护,法律的底线,绝不能在贪婪面前退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