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7章 被盗的车与藏起的赃(2/2)

她指向最后一辆车的信息:“还有一辆蓝色别克英朗,目前尚未追回,但我们在孙志国的微信聊天记录里发现,他曾与一个叫‘老鬼’的人联系,说‘蓝色的那辆已处理,钱尽快转’,时间就在该车被盗后的第二天。”

张律师拿起微信记录的打印件,指着其中一句:“‘蓝色的那辆’并没有明确说是汽车,完全可能是其他物品。至于指纹,孙志国曾在二手车市场打零工,接触过大量车辆,留下指纹很正常。”他话锋一转,呈上孙志国的工资单,“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一直想改过自新,在汽修店打工,月工资四千五,有稳定收入,根本没有盗窃的动机。”

“稳定收入?”李检察官冷笑一声,调出孙志国的银行流水,“他的账户在3月至5月间,有七笔大额现金存入,合计十四万八千元,每次存款时间都在车辆被盗后的一至三天内,这与其工资收入明显不符。更重要的是,王某某的回收站账目显示,他在这期间收购了五批‘废铁’,重量和时间与被盗车辆的拆解时间完全对应,付款金额也与孙志国的存款金额一致。”

孙志国突然抬头,声音带着急意:“那钱是我帮人修车赚的外快!王某某收的废铁跟我没关系,是他自己找的货源!”

“是吗?”李检察官播放了王某某的讯问录像。画面里,废品回收站老板低着头说:“孙志国每次来都半夜,开车进来,说是‘报废车’,让我拆了卖零件。第一次那辆白色的,他说‘是朋友顶账来的,手续不全’,我贪便宜就收了……”

张律师立刻反驳:“王某某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他的供述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存在推卸责任的可能,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他转向赵桐权,语气恳切,“审判长,本案中,直接指向被告人盗窃五辆车的证据只有监控截图和同案犯的供述,缺乏被告人的认罪供述,且部分车辆尚未追回,证据链并不完整,应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盗窃事实。”

赵桐权的指尖在卷宗上轻轻敲击,目光在监控截图、解码器、银行流水和聊天记录之间流转。他注意到一个细节:孙志国在汽修店打工时,曾购买过一本《汽车防盗系统破解技术》,这本书在搜查时被发现藏在床垫下,书里关于本田、大众等车型的章节,都用荧光笔做了标记。

“被告人孙志国,”赵桐权看向被告席,“你声称只开走一辆车,为何在你的出租屋里会有五辆被盗车辆的备用钥匙模具?为何你手机里的定位记录,与另外四起盗窃案的案发地点完全重合?”

孙志国的脸瞬间涨红,张了张嘴,却说不出话来。那些备用钥匙模具是侦查人员在他的工具箱里找到的,每个模具上都刻着与被盗车辆对应的型号,而手机定位则清晰地显示,他在案发当晚都出现在了停车场附近。

赵桐权整理着思路:监控录像、解码器、银行流水、同案犯供述、定位记录及搜查所得的作案工具,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孙志国实施了五次盗窃行为。其辩护律师提出的“证据瑕疵”,均能被在案证据合理排除,所谓的“稳定收入”与大额存款的矛盾,更是印证了其盗窃的事实。

“被告人孙志国,”赵桐权的声音沉稳有力,“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五起盗窃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他顿了顿,考虑到孙志国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部分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志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槌落下,发出沉闷的声响。孙志国猛地抬起头,眼神里的慌张变成了绝望,他张了张嘴,最终只发出一声模糊的叹息。赵桐权合上卷宗,那本《汽车防盗系统破解技术》的封面在他脑海里闪过——有些捷径看似能快速获利,实则早已铺好了通向牢狱的路,而法律的标尺,从不会为侥幸者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