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章 五胡十六国(2/2)

如此一来,前燕的田租制度得以调整。大体而言,当时北方各国的田租情况,在慕容皝改革后,以及其他一些相对稳定的时期,大多是使用官牛的,官府得六分,百姓得四分;有私牛的,则官府与百姓各占一半,这相较于此前的八二分或六四分(此处指官八民二或官六民四,但结合后文封裕的谏言,此处原文“六四分”或许是官六民四,而慕容皝最初 行八二分制,已有所减轻,稍得民心。

至北魏初期,承五胡之乱弊,赋役制度尚在摸索之中。魏孝文帝太和十一年,大臣李彪鉴于当时农业生产仍待恢复,国库亦需充实,于是上表请求设立农官,推行屯田之策。其建议选取州郡民户的十分之一作为屯田户,一名男子所耕之田,每年需向国家缴纳租粮六十斛。

若以当时每亩地约收一石(即一斛)计算,一名男子耕种百亩土地,那么六十斛租粮,相当于亩产一石的六十亩土地的产量,也就是一种六四收租之制(六十斛对四十斛),这与之前有私牛者官私收成平分,或使用官牛者官收六成、私收四成的比例大体相符,可见分成租制在北朝初期依然占据重要地位。

至于五胡时期的兵役制度,与南朝不同,也和秦汉有别。由于各国大多由少数民族建立,其军事力量的核心多为胡人部族兵,这些部族成员平日务农为民,战时披甲为兵,兵民合一,是国家军事力量的主力。汉人在当时的政权中,地位普遍较低,在军事上也不受重视,通常不被编入常备军。

只有在兵员不足,或进行大规模征战、急需人力之时,才会临时对汉人采取抽丁的办法,征发他们服兵役。

例如,后赵石虎,为人残暴,穷兵黩武。当其兴兵讨伐前燕慕容皝时,为凑集足够兵力,曾下令“五丁取三,四丁取二”,即从五家男丁中征发三人,四家男丁中征发二人,其征兵比例之高,前所未有,给民间带来了极大的骚扰和负担。

不仅如此,石虎还对被征发的士兵及其家庭课以重税:“征士五人出车一辆,牛两头,米十五斛,绢十匹。征调物资不能置办齐的处以腰斩。”

如此酷烈的征调,稍有延误或未能置办齐物资者便被处以极刑,致使民不聊生,怨声载道,这也是后赵政权短命的重要原因之一。

总体而言,五胡十六国时期,由于政权更迭频繁,民族成分复杂,战争连绵不断,其赋役制度呈现出临时性、多样性和残酷性的特点。

田租以高比例分成租为主,间或有所调整;兵役则以部族兵为骨干,汉人多为临时抽丁,负担沉重。直至北魏统一北方,政治渐入正轨,统治者开始有意识地整顿吏治,规范制度,处理赋役问题,北朝才逐渐显现出一些不同于南朝的治理思路与成效,为后来隋唐盛世的制度建设埋下了伏笔。